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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税务承担条款的5大法律风险 | 法宝实务

【作者】齐精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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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A.4109409

 

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齐精智律师提示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即关于税费实际负担条款,只要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不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对税种、税率等的强制性规定,则约定由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税费属于私法领域的范畴,系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安排,一般应认定为有效约定。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合同约定税款全部由对方负担的条款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土地转让协议中关于税款负担条款,只要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该约定并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约定税款具体由谁来负担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新疆京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州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282号]。


二、纳税人承担税款后可依约向非纳税义务人追偿 


  裁判要旨: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并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唐建、刘艳已经缴纳了本案所涉今申公司股权转让交易的个人所得税共计360万元,文良清、文铭应当向唐建、刘艳支付该笔个人所得税款。

  案件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


三、合同仍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约定一方承担税费并由相对方预留税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最高法院认为合同尚在履行阶段,其虽并未评价该约定之效力,但认为双方可在合同履行后自行抵扣结清,即在本案中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合同履行后,税费承担的约定双方可自愿履行。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105号案。


四、税款承担协议不能改变法定的纳税义务,约定纳税义务承担人不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也不缴纳的,纳税义务人构成逃税罪


  裁判要旨:对于王武榆及其辩护人所持温虎堂、王俊斌与王武榆约定股权转让所有税费由温虎堂、王俊斌二人承担的辩护理由,经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王武榆与温虎堂等人的约定不能免除王武榆的法定义务,故王武榆及其辩护人所持该辩护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温虎堂、王俊斌、王武榆犯逃税罪二审刑事判决书、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陕08刑终2号。


五、税务承担条款的约定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成为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


  裁判要旨:《补充协议》的约定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成为执法依据;X区地税局以甲自愿承担50%税款为由要求甲继续履行但无法提供该认定所使用的法律依据,故X区地税局以《补充协议》的约定来认定甲应继续履行缴纳纳税义务人剩余未缴个人所得税及相应滞纳金违法并应予撤销。

  案件来源: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803民初2355号。

  综上,合同当事人之间对税费负担条款的约定,只要不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对于税种、税率等要素的强制性规范,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且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则该约定属于私法范畴,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但该合同条款的效力不影响税务机关的征税活动,即税务机关不得以此为依据征收税款,法定纳税人亦不可以此为借口逃避纳税义务。法定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后,可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实现约定的债权。

责任编辑:郇雯倩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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