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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学报|李峰:中国古代国家形态的变迁和成文法律形成的社会基础

李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3-04-02


摘要

与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相比,中国成文法律的出现至少晚了 1500 年,这是比较文明史上一个重要的问题。这种差别的根源在于社会组织形态的不同,而要搞清中国成文法形成的原因,关键在于真正理解西周到战国时期社会变化的性质。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城市国家”中,社会的基本组织是以“户”为单位的“核心家庭”;而成文法律即以这样的自由民为对象,是“城市国家”建立和维持其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基于青铜器铭文的最新研究表明西周是一个“权力代理的亲族邑制国家”,其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则是拥有大量人口和土地,并对其成员承担着法律责任的“宗族”。因此,西周时期并没有形成成文法律的需要或条件。但是,公元前 771 年西周灭亡,中国古代社会在列国战争中从“邑制国家”逐渐向“领土国家”转变。特别是作为“领土国家”一级行政组织的“县”的出现,为“核心家庭”的发展提供了机体,也使国家第一次与一家一户的小农家庭发生了直接关系。对“县”里的自由农民以及城市中出现的大量平民管理之需要,促使成文法在中国春秋晚期到战国早期应运而生。换言之,在美索不达米亚成文法律是古代“城市国家”的必需,而在中国它是古代“邑制国家”向“领土国家”转变过程的产物。

 

关键词: 西周 美索不达米亚 成文法律 城市国家 邑制国家
本文原文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至学报官网查看全文。
作者:李峰,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


中国古代国家形态的变迁和成文法律形成的社会基础
    目次    
一、引言二、西周国家的基本形态:权力代理的亲族邑制国家三、与中东早期国家的社会形态相比较四、邑制国家向领土国家的转变:县的出现五、社会关系的重组和变化六、成文法律出现的必然
一、引言

   成文法律(Codified Law and Statutes)的形成一般被看作一个社会法律体系成熟的标志,或者说是社会正义的基础和保证。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是属于乌尔第三王朝(ca. 2112  2004 BC)的乌尔拉姆法典(Code of Ur-Nammu),作于公元前 2100年至公元前 2050 年之间,其所关心的主要是对犯罪的自由民,特别是犯罪的奴隶的处置办法。之后三百多年的古巴比伦时期(Old Babylonian Period: 18941595 BC)出现了著名的汉姆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 ca. 17921750 BC),更是系统规定了自由民之间民事和刑事纠中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对平民和奴隶犯罪的惩罚办法。 在这两个时期之间尚有其他两部法典(Codes of Lipit-Ishtar and Codes of Eshnunna),可见成文法的传统在美索不达米亚是连续不断的。在埃及,最晚到了中王朝(ca. 19381600 BC)的晚期,当代的文献证明也已经有了成文的法律在适用,尽管现在可以看到的最早的法律条文年代在公元前3世纪。 

学者往往是根据《晋书•刑法志》中的叙述来推测战国初年李悝(455  395 BC)的所谓《法经》是中国成文法律的最早例子,但这实际上无法证实。而且,从文献中能看到的情形是,《法经》的内容和我们现知的秦国法律并没有直接联系。我们现在所能看到的最早的成文法可能就是四川青川郝家坪战国秦墓M50出土的《为田律》(309 BC),可惜只有一枚木牍。另外,公元前4世纪晚期的包山楚墓中虽然出土了楚国讼诉过程及案例的记录,但并没有律令条文的出土。而可知的最早的有系统的成文法则是云梦睡虎地的《秦律十八种》了(ca. 216 BC)。总之,就目前资料看中国古代成文法律的出现应该不会太早于战国时期;如果我们说在公元前4世纪中期的商鞅改革时期已经出现了成文法律,这应该是一个很合理的估计。但这个年代比之中东地区成文法典的出现晚了大约1500年。

当然,我们也应该考虑到中国早期国家形成时间比中东地区晚的事实。美索不达米亚(Mesopotamia)的早期王朝(Early Dynasties)开始于公元前2900年左右;而最新的研究表明可以代表中国早期国家的二里头遗址的年代大约在公元前19世纪到公元前16世纪中叶。因此说,即使我们考虑到中东地区和中国早期国家形成的时间差,成文法在中国出现的时间仍显得很晚。这个差别实际上反映了中国和中东地区历史发展进程的重大差别,也就是说中国早期国家形成和发展的途径和美索不达米亚地区并不相同,而成文法所反映的正是这种发展途径的不同。这正是比较历史学(Comparative historiography)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而比较历史学的重要性不仅在于通过比较来发现不同文明发展过程中的缺环(missing links, 更在于发现不同文明发展过程的类似性和区别,并从而对这些差异进行深度的解释。本文要解释的是:为什么在中东地区前帝国时期的古代王朝中极早就出现了成文法,而在中国的商,特别是西周王朝中并没有形成这样的成文法?实际上,我们知道西周国家的政府组织比之美索不达米亚早期王朝更为发达,国家的基本体制也更加复杂,但它却没有形成成文法。那么,又是什么原因促使中国在战国时期形成了成文法律?



二、西周国家的基本形态:权力代理的亲族邑制国家

   要搞清中国成文法形成的原因,关键在于真正搞清楚西周到战国时期中国社会变化的性质和其深层原因。新制度的形成有其必要的条件和社会需要,与法律有关的制度更是如此。因此,我们要在中国早期国家发展变化的总趋势中寻找中国成文法律形成的必要社会条件。

   过去大家都知道,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剧烈变化的一个时期。在马克思主义史学中,这个变化一般被认为是从奴隶社会迈向封建社会的一个变化(所谓“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两个概念都有问题)。在西方,大家一般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中从“早期国家”(Early State)到“帝国”(Empire)的一种巨变。尽管大家都知道中国历史上有这么大的一次变化,也有不少学者对这个过程中一些具体现象或事件进行了考订,但对这个变化的起因及其演进过程却一直找不到一个符合逻辑的解释。究其原因,主要是对这个变化的起点认识不清,也就是对西周社会认识不清。因此,正确认识西周国家的形态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中的关键。

   通过系统并且深入地研究西周时期的当代史料,特别是青铜器铭文,我们现在对西周国家的体制,或西周社会的形态已经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基于这个认识,我们可以对西周—春秋时期的社会巨变做出符合逻辑的深度解释。从这个新认识出发,我们也可以重新阐述中国成文法形成的历史原因。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在《西周的政体》一书中,以全球早期国家的研究为背景,笔者析了有关中国早期国家形态的种种模式,包括城市国家、领土国家、封建国家、立国家、邑制国家等等。最后,笔者认为相对而言,“邑制国家”的模式比较能反映西周的情况,但这个模式也有它的缺陷,需要重新界定。

“邑制国家”模式最早是在日本学术界,通过与“都市国家”模式的论争得到发展的。它有点类似西方学术界有人提出的“乡村国家”,但又不一样。“邑制国家”的概念首先由松本光雄提出, 后由松丸道雄先生进一步论述从而提升为一种国家的社会政治模式,并被学者们尤其是日本东部的学者所普遍接受。 在“邑制国家”的模式中社会的基本单位是“邑”(Settlement),在“邑”的实体之间存在等级、层结构以及统治与服从的关系,因此“邑”和“邑”之间的阶梯关系被看作是先秦时期中国的主要特征。特别值得提到的是,松丸先生在论述这个问题所用的主要是古文字资料,即甲骨文和金文中的当代史料;他认为甲骨文和金文中所见的称为“邑”的聚落可以归为三类。第一类是都邑,如商都安阳,其在甲骨文中称为“大邑”或“天邑”。数量更多的是二级聚落,它们由独立的血缘家族所占据,并被称作“族邑”(Lineage Settlement)。此外,“大邑”和“族邑”都有它们的附属聚落,松丸先生称其为“属邑”(Affiliated Settlement),大多数的生产活动即在此进行。他认为,上述邑的三级层是商周国家的基本结构,并且青铜铭文语言上对这三类“邑”并不区,这说明它们都担当着相似的社会经济功能。

但是,“邑制国家”模式也有问题。首先,“邑制国家”模式对国家政治权力未加以充考虑,而这种权力不仅确实地存在,而且被明显地附加于邑的组织结构之上。其次,由于缺乏对国家权力的考虑,基于这一个模式的进一步研究就显得困难。比如,商代和西周国家都可以称为“邑制国家”;但是我们认为商代国家和西周国家的组织原则有着根本的区别,单独按“邑制国家”的解释无法说明这种区别。

笔者认为西周国家最好可被表述为“权力代理的亲族邑制国家”(Delegatory Kin-ordered Settlement State)。笔者相信,委任原则(Delegative Rules)即政治权力结构 + 权力配方式 +“邑”的空间地理存在形态的表述,能够最佳地反映西周国家的组织和运行逻辑。这个表述虽然长一点,但它比较准确地概括了西周国家的主要特点。下面我来解释这个国家的基本形态。

(一)“邑制”问题

“邑制国家”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邑”是西周国家的基本存在方式。西周青铜器铭文中不加区别地称作“邑”的聚落,既是基本的社会实体,也是“国家”控制力所能到达的基本地理单元。因而,西周国家并非一个由边界线所界定的政治地理整体(Geopolitical landmass),而是由它所控制的众多邑的位置所确定的;而“国家”即存在于这些邑中。这样,在地理术语上,西周国家即为成千片“邑”的土地的集结体(Congregation of settlements),而这些土地正是借助国家政治控制力聚集在一起(并处于一种层的结构中)。其二,因为西周国家以群“邑”(Settlements)的形式而存在,所以在这一国家设想的“疆域”内存在着若干真空地带;同时作为西周国家的组成因素的诸侯国所占有的所谓“领土”之间也会出现重叠现象,即属于一个诸侯国的邑很可能坐落在更靠近另一个诸侯国中心的地方(图1)。并且研究表明,诸侯国的这种存在状况在西周国家的政治控制力最终衰退时,为一系列重要的社会变革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出发点。这对于理解中国历史后来向“领土国家”的转变以及进一步走向帝国至关重要。  


图1:西周诸侯国的存在形态


(二)政治关系

“委任的”(Delegatory)一般指,政治权力的行使者实际上并不拥有该政治权力的所有权,只是基于由主权(Sovereignty)的真正持有者所授予他的一定的权力来进行统治,而主权是不能割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授予”并非永久的给予或颁发,所授权力不归接受者所有,只是暂时的存放,而主权的持有者即周王可以随时将其收回。西周国家政治上的“委任”原则有两点表现。   

第一,在位的周王委派地方诸侯进行管理;从青铜铭文来看,地方诸侯在周人的政治体系中构成了一种特等阶层,地位要高于中央官员。而且我们知道,不管这些诸侯在后代文献中怎样称呼,在发掘出土的青铜器铭文中他们一律地称为“侯”。诸侯作为一个统治者(Ruler)的权力是得到周王室和周王的充认可的。然而,青铜器铭文亦表明,地方诸侯并非拥有独立主权的“君王”,他们只是由周王授权且代表周王来进行统治的。因此,他们有义务积极参与西周国家事务,参加周王室组织的战争,有时也会专程前往中央王室伴随周王。关于这点,我们有越来越多的青铜器铭文证据。

第二,在位的周王则依靠一种西周政治哲学中被认为源自王朝的创立者尤其是周文王的权力来进行统治。因此,西周国家的关键性政治关系就是依照“委任”原则得以构建的,而这个原则又深深根植于周人有关其国家起源的理论中。周人拥有一套明确的政治理论,即国家的根本正统性是由上天特别授权文王作为它的接受者,这在西周早期的铭文中有清楚的记载,如小盂鼎(《集成》 2837),并在有关西周早期的文献中也有所体现,如《尚书•康诰》。而上天授权给文王的时机就是公元前10595月发生的“五星聚会”。 尽管从西周中期开始,实际的征服者武王亦被加入其中,此后,文王和武王接受天命的说法在西周青铜器铭文中成为定式,但是却没有任何青铜器铭文提及武王之后的任何其他周王也是接受了天命。所以,显而易见,在周人的国家理念中,文王(西周中期开始武王也被列入其中)是周王朝主权的唯一持有者,也是所有职权的来源。然而,更重要的是,当文王和武王从现实世界中消失后,在周人的观念中他们在理论上并没有死去。他们实际升至“上帝”的天庭并在那里继续生活。他们不仅在天庭陪伴上帝,而且会不时地来到现实世界以接受仪式上后继周王所奉献的祭品。在西周国家的这种信仰结构中,在位周王的主权是以文王和武王的名义授予他们的。因而,他们不断地担心主权有一天会被收走,这点在周人的一些资料中都能够得到证明,如询簋(《集成》4321)和毛公鼎(《集成》2841)的铭文以及《诗经》中的一些诗歌。只有当我们了解了周代王权的委任性和暂定性,我们才能够真正理解明显见于青铜铭文中的这种过表现的恐惧的根源所在。

(三)政治权力的配方式

周王是通过一种血缘的结构来进行政治权利的配的,宗族是这个权利配的基本对象,这为西周国家提供了又一个重要纲纪。王室宗族的血缘纽带构成了政治权力被从周王向地方代理人配出去的主要途径(它当然也到达属于王室婚姻对象的一些异姓宗族)。而且,作为王室宗族的别支,诸侯大多成为地方新立宗族的宗主。于是,宗族的社会组织俨然被转变成了西周国家的政治组织。当这些宗族由于权力的代理而成为大幅扩张的政治网络的地方性中心时,它们也成为国家和居住于“邑”的国民之间至关重要的中介,或基本的社会单位。在这点上,西周国家可以被视为成千上万的“邑”的联合体,而这些“邑”正是通过宗族的血缘结构由国家政治权力组织在一起的。这就是“邑制国家”,也是以亲族为秩序的(kin-ordered)国家。西周国家的最根本使命就是通过宗族的血缘结构对这些成千上万的“邑”进行控制和编织,为它们建立统一的政治秩序,并且提供用以维持这个秩序的手段(强制性权力)。

在姬姓以外,异姓宗族在这个政治权利配体系中的位置是有通过一个链接祖先(Nexus Ancestor),即宗族始祖与文王、武王之间的亲疏关系来决定的。 这一关系不仅在青铜器铭文中得到反复强调,而且它通过和姬姓宗族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发展。

(四)西周国家的二

   地理因素决定了西周国家的二形态。作为“邑”的政治控制结构,东部平原与其直接统治的王畿之间存在着不同。在东部,诸侯国的国都形成“大邑”且为国家权力的集中点。国都以外的地区布着“族邑”,主要由一些不同的土著宗族占据,而他们的历史能够追溯至周人征伐之前。族邑的周围,即为宗族控制的大量较小的“属邑”。诸侯们凭借周王委托给他们的权力对这些宗族进行管理,并通过他们控制众多偏远的小邑。诸侯国的建立实质上就是为中国东部的大量土著聚落植入一种政治结构,从而将其纳入西周国家的政治体系之中。在陕西的王畿,周王并未委托他的权力,但“邑”的三级阶梯化依然存在。像沣、镐以及周这样的王都可称为大邑;它们供王室活动,也包含着宗族贵族们的住宅。但是,宗族贵族们的权力根基位于族邑,这些族邑尽管远离主要的王都,却与位于王都的贵族住宅保持着联系,并在经济上支持着后者。族邑的周围是众多受控于宗族的属邑。这种构成形式在一些青铜器铭文中表现的十明显。 然而,在王畿地区也存在着大量由国家直接控制、独立于宗族结构之外的邑,而这些邑则由中央政府直接派遣官员进行管理。

三、与中东早期国家的社会形态相比较

学者们普遍认为,美索不达米亚的古代国家在大部时间内是以城市国家(City-State)的形态为主流,一直到公元前2000年中叶领土国家的形成和公元前1000年后亚述帝国兴起。城市国家(乃至领土国家)的最基本社会单位是所谓的“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家庭成员一般包括夫妻两人和其未成年的子女,以及一位丧偶的老人。这些“核心家庭”以“户”(Household 的方式存在,而每一个“户”都既是一个独立的共同居住单位,也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和消的经济单位(Economic Unit)。一些大的“户”可能包含有户主的兄弟或堂兄弟,但这只能被看作例外而不是常规。这里极少有几代内的亲族共同居住的现象。一些大的“户”则是包含了完全没有血缘关系的众多奴仆或者是属于该户的劳工,其数量可能会很大。国王或者贵族所拥有的就是这样的大型的“户”。美索不达米亚的古代社会就是由这样的一个个的“户”集结而成,而不像中国西周时期那样是一个以“宗族”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社会。

这样的“户”的单位在考古发掘中有足够的证据,并且可能早在欧贝德(Ubaid: 5000  4000 BC)时期就已经成为了美索不达米亚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图2)。 形成这种社会结构的原因,有些学者认为,主要在于两河流域土地的肥沃高产。它能允许一家一户的小型社会单位自给自足地生产,也能允许一个农业社会更快的核心化,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形成很多城市。 而城市中商业的发达更使得这种小的家庭单位成为必然。美索不达米亚的乡村社会,虽然由于考古工作缺乏而我们知之很少,但是学者们相信,其基本的社会组成结构和城市中应该是相同的。


 
图2:乌尔的居民区:早期王朝(2900–2350 BC)
           

反观西周的社会,“宗族”(Lineage)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国家权力的基层支持者。宗族是比“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大得多的一个社会组织单位。如果按照儒家经典的讲法,一个宗族应该包括了五世以内的所有成员;五世以后的子孙则要迁离本宗族,从而建立小宗。也就是说,血缘关系在五世以内的亲族成员聚族而居,从而形成了“宗族”。并且每个宗族有自的宗庙,是本宗族成员政治和宗教活动的中心。这种所谓“五世而迁”的规定尽管在西周时期的青铜器铭文中没有直接证据,但“宗族”的存在无疑应该是西周社会的常态;而宗族离(Lineage Segmentation)则是宗族人口膨胀后不可避免的结果。一个宗族中可能包含了许多“核心家庭”,但是这些家庭并不能脱离宗族,也不是独立的经济单位。如上所述,一个宗族的财产可能包括了众多的“邑”(有宗邑和属邑两个层级),至少也可能包含有布在不同地点的地产,这点我们在金文中可以找到明确证据。 这些布在远处的属邑很可能演变成为离出来的“小宗”的中心宗邑。而一些大的宗族,如宝鸡的散氏,甚至可能在其内部发展出来复杂的管理系统,包括官僚阶梯。总之,“宗族”不仅是西周社会的基本组织方式,而且也是人和人之间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在美索不达米亚社会中,人是以“城市”(City)(其次是职业团体)作为自的归属的;在西周社会中,人则是以“宗族”作为自归属的。这点在两个地区的当代史料中看得非常清楚。前者是“城市国家”的基本属性,而后者则是“邑制国家”的主要特征。

在美索不达米亚社会中,血缘关系远远比不上所谓“职业关系”(Professional Relations)重要。姓氏往往是虚拟的,并且往往是和职业的区别有关系的;同姓并不表示有共同的祖先,而可能是同样职业的人选择了同样的祖先名。 亲属关系在乡村可能比较重要,但当这些家庭搬入城市之后,亲属关系就完全失去了意义,被其他的社会关系所取代,最重要的是“职业关系”。美索不达米亚社会的权力结构主要表现在独立的“户”之上存在的是所谓的“集会”(Assembly 或者叫“委员会”(Council), 一般都由年长者组成。众多的户通过“集会”联系在一起。这些“集会”大部是基于地域的,即一座城市中的区,但也有基于职业的;在很多情况下实际上职业和居住区域是重合的。但是却没有基于血缘的,即属于同一个“集会”的户主们并没有血缘关系。这些“集会”有权对自区域中的行政事务做出决定,同时也是所在区域(或行业)的法庭(Court, 对所在区域的法律案件进行裁决。 因此说,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人民有被自的同等人来进行裁决的权利,而不是被贵族裁决。“精英主义”在这里没有生存空间;相反地参加“集会”的都是平等的自由民,甚至包括一些本身并不完全自由的低级劳工。正是因为这样,在美索不达米亚的城市国家中政府职能并不发达(可能比不上西周的水平),并且是非集权的。大部的政府职能如对卫生、警察、婚姻和离异等的管理,并不是由中央政府来施行,或是由城市中的小的社会单位“集会”来施行的。而市民中的大部争议或法律诉讼也是在这些小的社会单位中完成的。

这就是汉姆拉比法典出现的社会背景。但是,近期的学者倾向认为所谓“汉姆拉比法典”实际上并不是什么“法典”(Legal codes)。因为它是一篇国王的铭辞,他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颂扬汉姆拉比是“正义”的化身和主宰(King of justice)。它并不是实际使用的法律条文(像秦汉的律令那样),那么多同时期或稍后的遗址中出土的法律文书中也从来未提到这部“法典”或其中的某些条例。 尽管他可能是一些理想化的条文,我们仍然不难看出,这些条文施行(或者倾诉)的对象是一个平民社会中的自由民以及他们的奴隶。它的基础是对每个自由民的市籍(国籍)或公民权(Citizenship)的承认,即每个成年人被看作是有权利决定自的行为,并且能够为自的行为负责任的社会独立个体。所有的惩罚也都是针对犯罪者本人的处理。其中的大量条文是关于在亲族关系上的犯罪,其关心的中心是父子关系和夫妻关系。我们在法典中看到的正是一种小型的“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而看不到超出这种家庭的亲族社会组织。在中国,这样一种独立的核心家族的出现要等到春秋晚期了。

这和我们在西周金文中看到的法律的集体(宗族)意识是完全不同的。比如说匜(《集成》10285)中的牧牛以其上司提告,结果是牧牛自得到了惩罚。鼎(JC2838)中匡季的奴仆盗窃了的庄稼,当事者逃匿,匡季却要赔偿五田和四夫。生簋(《集成》4292+4293)中生打官司,则要由它的大宗召伯虎作代理。散氏(《集成》10176)中代表氏起誓的五位官员要被“鞭千罚千”,不是为他们个人的行为负责,而是要为氏一族的行为负责。这和“汉姆拉比法典”所看到的情况完全不同。在西周时期,宗族成员间的争议由宗族长来解决。宗族之间的争议由王朝官员来解决,而这种解决与其说是按法律原则,还不如说是根据政治现实来决定的游戏规则。因此,西周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创造一部成文的法典。因此说,西周时期没有形成成文法的条件。


四、邑制国家向领土国家的转变:县的出现

但是,这种情况在东周时期产生了变化。这里一个关键的环节是“领土国家”(Territorial State)的出现。领土国家的最大特点就是对领土的控制,这样的国家有明确的边界,它不仅是一个国家的防御前线,而且更重要的是划定了其行政秩序的界限。领土国家的首要使命是取更多的领土,而帝国只是一个领土国家的扩大。那么“领土国家”又是怎样出现的?

   “邑制国家”的最大特点就是国家和国家(诸侯国)之间有交错;即属于一个国家的邑可能位于更接近于另一个国家中心的地方。所谓国家,即存在于这些邑之中,这应该是西周时期国家存在的常态。在其顶上则存在着西周国家的权力,有一种仲裁和平衡作用。这种形态持续了将近274年。但是,公元前771年西周灭亡,随之周室东迁,这个西周国家的平衡力量没有了,地方诸侯国进入了一种自由竞争的状态。为了取得立足之地,新迁到中原的贵族宗族如郑、虢等驱动了一场争夺战,并逐渐把周边的国家引入这场无休止的战争之中。而他们自身也完成了从宗族向封国的转变。战争的结果是,离敌国最近的“邑”首先被敌国夺走,或通过交换的过程被拿走。这种冲突和交换逐渐形成了一种封国地域的完整性,或地域控制的强化(图3



图3:领土国家的雏形


   这个过程与欧洲威斯特伐利亚条约(1648)之前的所谓“三十年战争”的过程很类似(甚至可以追溯到之前的“百年战争”)。通过缔结条约,欧洲形成了一个个的有宗教自主权的国家,其领土得以清楚划界。这种“领土国家”发展到更典型化的时候,即敌对国家纷纷把自控制的领域筑城墙圈了起来;这就形成了国家和领土的地理空间等同。中国的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建造城墙,我们所知道的齐长城,楚方城,魏长城,秦长城,大约均修建于公元前5 世纪到公元前4世纪。这正是从邑制国家到领土国家的这种发展大趋势的真切写照,也是领土国家自我定义的结果。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城墙的出现并没有让有领土国家变得更为安全;相反它让它们感到更加危险。因为没有两个国家之间会修筑并行的两道城墙,那么占领这道城墙的国家变得安全的同时,则对另一个国家形成更大程度的威胁。而受到威胁的国家则会利用一切机会和可能来攻占这道城墙,让安全的天平倾向自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城墙本身就变成了战争的根源,它将领土国家带入了无休止的征战之中。

   理解春秋到战国时期社会变迁的另一个关键是“县”这个组织的出现。虽然,过去大家都知道“县” 在这一时期出现,但对“县”的真正的社会意义却很少有人论,也不知怎样论。对其出现的原因更是缺少一个符合理论逻辑的解释。过去学者也曾注意到“”和“”之间的关系,在古文字中确实是一个字,其意义是相联系的(图4)。学者们认为“县”即是悬挂在侯国中心都邑下的特殊地方组织。笔者认为,如果我们把它放在邑制国家向领土国家的转变中,将会有更深层的理解。在西周传统的“亲族邑制国家”的配体系中,新征服或得的邑一般是由周王或诸侯国君封给他们的子弟或同辈,形成一个一个的新的宗族宗邑或属邑。但是到了春秋时期,由于战争的结果,国与国之间或靠近敌国的邑首先被征服。同时也由于战争的需要,特别是由于它们靠近边界的地理位置,国君不再向下封这些新征服的“邑”,而是指派一个官员直接把它管理了起来,用于在财政或军事上来支援进一步的对外战争,这样就形成了“县”。所谓“县”的真正含义,是把这些新征服的“邑”从传统的“邑制国家”的土地配体系中悬挂起来,直接由国君派官员来进行支配,从而使它们变成新的“领土国家”的组成细胞。换言之,战争既是县形成的原因,也是它存在的目的。

   
图4:叔夷钟(《集成》285.1)铭文中的“其縣三百”(公元前六世紀)

   

   过去学者也曾花很大力气去考证县的出现年代和地域,为县究竟先出现在秦国还是楚国或晋国而争论不休。文献中可见的情况大致是这样的:公元前740年到公元前690年楚武王灭权(湖北宜城),并没有把它赐给子弟,而是任命了一个官员来管理,这可以说是最早的县。其后,楚国灭申(688680 BC)、吕(650 BC)、息(684680 BC)、邓(678 BC)等国,逐一县之,从南阳到淮水上游。至公元前5世纪开始,楚国大约有30个县。秦国,公元前688年灭位于陇西地区的邽、冀,县之;公元前687年灭关中地区的杜、郑,县之。至公元前5世纪开始,秦国大约有四五十个县。关于各个县名,过去学者有过考证。史念海先生《秦县考》考订近100县名。晋国的县至公元前5世纪初也应有四五十个之多。齐国的情况比较复杂;叔夷钟铭文(《集成》285.1)记载,齐国于公元前567年灭掉莱国之后,将其国都附近的三百个县置于叔夷的管辖之下(图4)。但是,基于我们近年对莱国都城(即今龙口归城古城遗址)地区的调查,如果这个数字属实,那么它所指的县一定很小,可能也就是邑的单位。

   现在我们尚不大清楚的是“县”是怎样一步一步由边缘地区发展到诸侯国的中心地区的。当然,我们知道一些国家通过变法来推广“县”制,但变法往往是对已有趋势的推广。可能的情况是,“县”作为一种新的地域政治单位,其对国君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国君可能会利用一切可行的机会,如某贵族宗族犯罪的机会,将其原有的“邑”变为“县”。而大夫们也可能以“县”的新形式领有土地(而非占有土地)。如公元前514年,晋国的韩、赵、魏、范、中行氏联合起来灭了祁和羊舌,后者的土地即被变成了“县”。春秋时期的错综复杂的国内斗争实际上是贵族宗族的自我消耗和毁灭的过程,这其中可能有大量的土地被以“县”的形式重新占有和配。总之,县是理解中国古代社会变迁的真正关键,也是一系列体制和社会变化的发端



五、社会关系的重组和变化

(一)小农经济的出现


“县”的出现和普及导致了中国社会关系的彻底重组,而生活在县里的农民即是以“小农家庭”(Small farmers)的形式出现的。这就是包括“夫妇—子女—父母”的所谓“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的单独家庭。上文讲到美索不达米亚的社会就是以这样的“核心家庭”为基础的。罗马帝国大范围内的农民也是以小农为主;意大利共和时期早期也是以小农为主,但由于奴隶大量引进,他们无法与奴隶制经济进行竞争,故纷纷破产。在中国,由于国家形成以来宗族组织的强大,小农家庭,或小农经济则是春秋时期才开始出现的一个新的现象。 

在“县”的地域单位里,贵族宗族的势力在征服过程中已经被铲除。而且很多县有大量新开发的土地,由招募来的农民进行耕种,因此形成了一个一个以地缘组织的村落,即一个村落中居住着不同来源的农民,彼此并无血缘关系;这与传统的血缘组织的“邑”有根本的不同。秦国商鞅改革,则是以“五”的方式把每五家编织成一个“伍”,相互有责任。这就是通过国家权力,而不是宗族权力对农民进行的直接控制。在考古学上我们希望有证据,因为这样的村落的居民贫富差距应该不大,其墓地也应该不同于传统的宗族墓地。

(二)宗族的衰落和士的出现

“县”之推广的另一个结果是贵族宗族的衰落。这可以从两方面来析。(1)县是一种利润很高的组织,国君、官员们会设法取得土地,变成为县,这可能加剧贵族之间的斗争,也加剧其衰落;这甚至可能是斗争的诱因。(2)“县”可能是宗族经济的强有力的竞争者;我们知道不少国家为县里新开发的土地提供免税,从而可能吸收大量的农民人口。县里生活的农民除了对国家的义务,再没有对宗族的义务。因此他们相对的有经济自由。在这种力量的驱使下,原来属于贵族宗族的下层成员会离开宗族,逃到县里,选择成为县的自由农民(Free farmers)。这样,县就会逐渐挖空贵族宗族的经济基础。《侯马盟书》有纳室类,就是限制同盟者吸收叛逆者人口,但这也说明在春秋晚期人口流动可能是常态。战国时期的哲学著作如《孟子》、《荀子》中也往往有“得人”的说法。而当宗族衰落以后,贵族的子弟不能再得到封赏,而是要靠自的能力去谋生,这样又产生了所谓的“士”的阶层,其来源大都是旧贵族的后代。他们继承了贵族的教育,也有作为武士的精神。孔子自就是一个好的例子。



六、成文法律出现的必然

因此我们说,只有到了春秋中晚期,由于“县”的出现和逐渐普及,它造成了“核心家庭”的出现和传统“宗族”的衰败。国家作为一部统治机器第一次与一家一户的小农家庭发生了直接的关系。这是中国古代社会历史上的重大变化,也是上述一连串的社会变化中之一环,究其根本原因则是邑制国家向领土国家的转型的大局。

   在城市内部,社会的变化也很显著。考古发现证明,到了春秋时期,各国的国都纷纷开始修筑外城,这不仅扩大了都城的规模,更重要的在于它改变了城市中的社会生态结构。也就是说,城市不再是贵族集聚的地方,而是包括了大量的各种职业的平民。考古发现也证明,这时的城市中出现了大规模的铸铁、铸铜等工厂。春秋到战国时期齐国的临淄(图5),战国时期燕国的下都都是典型的例子,它说明了战国时期城市中工商业的发达。 这是“领土国家”为支持战争和领土控制所必需的。但这也意味着大量的脱离了农业生产的工匠和劳工的出现,他们逐渐成为城市人口的主体,也有他们自的政治诉求。春秋时期郑国子产的改革据说正是借助所谓“国人”(即居住的国都中的自由平民,包括商贩和手工业者)的力量完成的。而齐国管仲改革的主体就是将这些城市中的自由民按其职业划为一定的区域单位来进行管理,这种职业和地域相结合的社会组织和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城市的职业—地域组织是很像的。换言之,中国只有到了春秋中晚期才出现了和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早期国家那样的一种社会状况或条件。

国家和农民(包括城市里的自由民)的关系是通过三个途径来实现的:法律,赋税,授爵。法律是以自由民的存在为前提,以对自由民作为国民(Citizen)的公民权的认可为基础。也就是说,从法律的角度国家把每个国民看成有权利决定自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并且能够为自的行为负责任的独立的社会人(这当然不包括奴隶,他们是作为自由人的财产来处理的)。因此,我们在有关春秋晚期的文献中开始看到成文法的影子:郑国于公元前536年铸刑鼎,这是子产改革的一个部20年后,晋国也于公元前513年铸刑鼎,载范宣子所为刑书。孔子闻后:“晋其亡乎!失其度矣。” 就是说这样的成文法背离了晋国开国以来即遵守的传统社会的尊卑贵贱之。但是,它是以自由小农为基础的领土国家中控制国民所必需,因此其他各国也相继跟从。遗憾的是,这些法律的条文并没有传下来,因此我们无法把他们和美索不达米亚的早期成文法作比较。从传下来的李悝的《法经》标题看;法律主要的关心点在于公共安全,也就是类似张家山《二年律令》中的《盗律》和《贼律》; 可见国家的主要关心点是怎样约束自由农民的行为。

   上述中国成文法形成的特殊背景——即中国的成文法不是古代“城市国家”的产物,而是古代“邑制国家”向“领土国家”转变过程的产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早期成文法的特点。就像我们在云梦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所看到的情况,中国早期成文法的重点并不在于对公民的权利作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并规定对违反这种权力的惩处办法,而是在于从国家的角度对国民的行为方式进行规范。因此,这些法律条文往往是以“律”(Statutes)和“令”Ordinance)的形式出现的。换言之,它们实际上是国家对国民进行统治的手段,或者说是“领土国家”官僚体制运作的模板,而不同于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或者古希腊那样的早期“城市国家”中规制个人权利和处理民事纠的法律。关于这两个法律传统之间的异同及其所反映的不同的国家形态及其社会背景,需要研究法律史特别是法理的学者们进一步深究。



图5:春秋战国时期齐国的都城临淄


(本次推送编辑:魏  鑫)

(原文责任编辑:王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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