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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冒华为、思科、HP网络设备等,营收 3163 万元:被判刑

云头条 2021-04-22
自2015年以来,姚某某为获取高额利润,在未取得“CISCO”、“HP”、华为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安排古某从网络平台联系、购进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打印机、标签纸、光纤模块等,先后租赁多处房屋,用于伪造“CISCO”、“HP”、华为等品牌的商标和包装标识,贴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光纤模块等,并安排庄某某、张某、魏某某联系客户销售至境外。


自2015年以来,姚某某、古某共计生产、销售假冒“CISCO”、“HP”、华为等注册商标的光纤模块10万余件,销售金额3162.7424万元。

案发时现场扣押已生产尚未销售的假冒“CISCO”、“HP”商标的光纤模块、交换机、电源、线缆11975件,价值383.3382万元。

姚某某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00万元,古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为24.27872万元。

自2016年以来,庄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光纤模块58.78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52.692万元),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光纤模块71.513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29.0816万元),魏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光纤模块124.166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45.1668万元)。在此期间,魏某某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0万元,张某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8.5万元,庄某某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4万元。

案发后,姚某某、古某、庄某某、张某、魏某某均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6日,姚某某自愿上缴违法所得402.993159万元。古某、魏某某、张某、庄某某已经上缴全部非法所得。

根据被告人古某、魏某某、张某、庄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据此,对被告人姚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古进、魏子皓、张超、庄乾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被告人古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魏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被告人庄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光纤模块、交换机、电源、线缆11975件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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