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香港法院裁判:司法公开原则、仲裁保密原则及其例外

法律检索 2024年08月28日 21:34

来源 |  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



香港法院认定,在诉讼程序中披露与之平行进行的港仲仲裁程序相关信息,是为了保障或体现法律权利或利益,因此属于香港《仲裁条例》第18条所允许的披露情形。


近期,香港原讼法庭在一起港仲仲裁案的平行诉讼程序中驳回了一项保密令申请,该申请试图阻止法院向公众披露该仲裁案的相关信息。(北京松香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桂艺芙 [2024] HKCFI 1657 [1])


香港法律对仲裁保密的例外之一,是允许各方为了在法律程序中保护或追求法律权益而披露与仲裁或裁决有关的信息(香港仲裁条例第18(2)(a)(i)条)。


该决定说明了这项例外在实践中的应用,体现了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为了保障或体现法律权利或利益而披露仲裁信息时,可以不受仲裁保密原则的约束。即便仲裁地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本案所在的仲裁地香港),仲裁保密原则也不是绝对的。


背景


原告公司在香港法院针对被告个人提起诉讼,指控被告存在欺诈、不诚实地协助以及串谋以非法手段造成损害的行为。不久后,原告又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针对被告的一家关联公司提起了仲裁。这两项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涉及“许多共同的争议点”且有“许多重叠之处”。


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个人向法院申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解除针对被告的冻结令。随后,被告又请求法院作出如下命令:(i) 法院对被告的申请应进行不公开审理,法院据此作出的决定也不应公开,含有仲裁相关信息的文件应予保密;或者 (ii) 法院应不公开审理,法院的决定应对可能涉及披露仲裁相关信息的部分作匿名处理并隐去需保密的信息。


作为其申请的依据,被告援引了香港《仲裁条例》第16条和第18条关于仲裁保密的规定:


  • 第16条规定,在法院进行的香港《仲裁条例》所指的法律程序应默认以非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除非法院依自由裁量决定公开审理。这与香港法院诉讼程序应进行公开审理的默认立场有所不同(下文将进一步讨论)。


  • 第18条禁止当事人披露与香港仲裁、香港仲裁裁决相关的信息,除非披露此类信息是:(i) 为了保障或体现披露方的法律权利或利益,或为了强制执行或质疑仲裁裁决,而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的法院或其他司法当局的法律程序中作出的;(ii) 依法有义务进行披露,因而向任何政府团体、监管团体、法院或仲裁庭作出的;以及 (iii) 向当事人的专业顾问或其他任何顾问进行披露。


被告声称,原告提起平行的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实际上是利用法律“漏洞”,以“走后门”的方式来规避保密义务。

法院决定


高等法院暂委法官KC Chan拒绝了被告的保密申请,理由如下:


  • 原告公司在两项程序中起诉的是不同的当事人。原告曾提议修改诉讼请求,指称仲裁程序中的被申请人公司其实是诉讼程序中被告个人的“法人分身(alter ego)”,但遭到了被告个人的“竭力反对”,目前尚未有结论。因此,法院拒绝在审理被告的保密申请时将此问题纳入考虑。


  • 司法公开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基本原则,必须以此作为出发点审理本次保密申请。 


  • 在具体个案中,任何偏离该原则必须是为了公正地行使司法权。


  • 作为香港《仲裁条例》第18(1) 条禁止披露仲裁相关信息的一般性规定的例外,第18(2)(a)(i)条允许当事人披露与仲裁相关的信息“以保障或体现[该当事人]的法律权利或利益”。案涉仲裁程序所适用的2018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第45.3条包含了类似的规定。(注:2024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也包含了相同的规定。)


  • 原告公司有权“依法”对被告提起诉讼。因此,任何披露都是为了追求法律权益或利益,符合香港《仲裁条例》第18(2)(a)(i) 条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第45.3条的规定。


  • 被告试图援引英国上诉法院CDE v. NOP [2021] EWCA Civ 1908一案(该案同样涉及欺诈指控)支持其主张。但香港法院认为,该案恰恰强化了以下观点,即根据《仲裁条例》第18(2)(a)(i) 条规定,为保护或追求一方的合法权利而进行的披露,并不构成对仲裁保密性的违反。该判例表明,对于审理和裁决实体争议的庭审程序,支持仲裁保密性的考虑因素的影响力会减弱。这一点在本案中尤为重要,因为被告所提出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申请可能会影响原告的实体权利。


  • 被告有义务向法院证明还有其他除仲裁保密原则之外的有力理由证明本案需要偏离司法公开原则,但被告没有做到这一点。


评论


在本案中,法院的决定反映了在仲裁保密原则(及其例外)和司法公开原则这两大既定原则之间进行的权衡。


值得注意的是,被申请人提出的保密申请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并非基于香港《仲裁条例》提起的与仲裁相关或用于支持仲裁的法律程序。因此,尽管这份决定中没有明确说明,但可以推断香港《仲裁条例》第16条(该条规定《仲裁条例》所指的法院程序应默认不公开进行)不适用于本案。


尽管这些法院程序似乎源于与仲裁程序相同的争议,法院程序中的当事人与仲裁程序中的被申请人有所关联,但它们是“依法”对不同的当事人提起的。法院在本案中并没有将各当事人可能存在“法人分身(alter ego)”的情况纳入考量,否则结果或有不同。


此外,该决定揭示了在合同起草阶段考虑以下问题的重要行:是否存在合同缔约方之外的其他相关实体或人员,他们可能会在未来就相关交易提出或面临索赔?如果存在这种可能性,起草合同时应考虑是否把他们列为仲裁协议的缔约方。如果这些实体或个人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那么在未来可能会出现与仲裁协议涵盖的基础争议相关或涉及相同或重叠问题的法院诉讼。当事人应当意识到这一风险:尽管具体案件的处理方式取决于相关司法辖区的规定,与仲裁或裁决有关的相关信息可能会在诉讼中合法披露,而法院不会对其施加保密保护。


注释

[1]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61966&currpage=T


史密夫斐尔争议解决业务领冠全球,数次蝉联《钱伯斯》法律指南第一等以及《法律500强》领先排名,并多次被权威法律奖项授予“年度争议解决律所”、“年度国际仲裁律师事务所大奖”、“争议解决(跨境)卓越律所”等殊荣。


在《法律名人录》公布的2023年仲裁领域全球精英领袖榜单中,史密夫斐尔共有26位律师上榜,获得“全球精英思想领袖”、“推荐领袖”及“未来领袖”殊荣。


在中国,史密夫斐尔拥有国际律师事务所中规模最大的争议解决业务团队,是唯一一家在仲裁类别和诉讼类别,并同时在企业调查类别位列钱伯斯中国第一等排名的国际律所,在争议解决领域拥有广泛的业务实力。


此外,通过与科伟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的联营办公室,我们能够将横跨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全球专业知识与本地经验融合,为中国客户解决复杂的跨境争议,在相关法律事务中创造更优价值。


科伟律师事务所曾被中国法律行业权威媒体《商法》授予“卓越表现律所”殊荣,并连续三年在商法卓越律所大奖“涉外争议解决”领域获得褒奖。



本文原作者为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香港团队,原文请见“阅读原文”。如需就相关法律进行咨询,欢迎联系以下律师或您在史密夫斐尔/科伟的惯常联系人。

Helen Tang

唐汉洁
Partner

Helen.Tang

@hsf.com

Weina Ye

叶微娜
International Partner

Weina.Ye
@hsfkewei.com‍‍

Michelle Li

李浩明
Partner

Michelle.Li
@hsf.com

Celine Wang

王承颖
Senior Associate

Celine.Wang
@hsf.com

史密夫斐尔是全球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在亚太地区、欧洲、中东、非洲和北美设有二十多家办公室,深入全球新商业格局的核心。我们拥有约2600位律师,洞悉了解各个市场,纵深众多行业领域,依靠专业知识和本地智慧,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本所根植中国市场40余年,在北京、上海、香港三个办公室拥有强有力的律师团队,对中国的商业文化有着细致深入的体会和理解,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全方位法律服务。


史密夫斐尔与上海市自贸区的科伟律师事务所正式联营,通过科伟史密夫斐尔联营办公室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Kewei (FTZ) Joint Operation) 提供中国法及外国法服务。


敬请关注”法律检索“备用号”Legal Research Center"       


重磅福利

关注“法律检索”公众号,后台回复“暑期学校”即可获取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课程PPT。回复“PPT”即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主讲人在深圳律协授课的PPT(六百多页干货)。

深圳律协培训课程《律师法律检索核心技能》B站地址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8y4y137xu/

扫下方二维码即可免费学习最新一期《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慕课: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法律检索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选择留言身份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