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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高质量文献盘点|物权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青法平台 青法在线 2020-12-09

编者按:2019年12月28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由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民法总则结合而成的完整版民法典草案已经问世,这标志着堪称“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也将呼之欲出。这部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八个部分。对此,青法在线特推出民法典高质量文献盘点,助(督)力(促)大家学习这本“大部头”。


总则、合同编、侵权编文献请点击:《民法典高质量文献盘点|总则、合同编、侵权编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写下这句话的孟德斯鸠不会想到,50年后自己国家会诞生出一部享誉世界的民法典。他更不会想到,200多年后另一个远在东方的古老国度在经历了一系列艰难坎坷之后,也即将迎来自己的民法典。对于法律人来说,这不仅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更是自身知识体系的一次更新换代。有鉴于此,青法在线特为大家精心选取了几十篇高质量的文献,供日常学习之用,以期能更好地迎接民法典时代的到来。当然,入选文章略带个人主观色彩,如有沧海遗珠,欢迎大家在留言区多多补充。


物权编


推荐语

《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修改笔谈》是《法治研究》编辑部邀请五位名家编纂的论文合集,分别就“权利质权”章立法、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路径、农地“三权分置”以及居住权四个方面展开论述,为物权编的完善提供了合理性建议。


《物权变动模式的理想方案与现实选择》一文认为物权变动的理想设计方案是:对不动产物权采登记生效主义,对动产担保物权采登记对抗主义,对特殊动产物权应该区分所有权变动和担保物权变动,并区分机动车、内河船舶与跨国列车、航空器、海船,分采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虽然基于各种现实考虑,我国立法并没有完全选择上述方案,但是由于登记对抗主义解释上的灵活性,未来仍然可以达到类似的效果。


《从农村土地承包法到民法典物权编:“三权分置”法律表达的完善》一文强调土地经营权是设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新型次级用益物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存在物权排他性的冲突,其转让和设立担保时不需要承包方的同意。《民法典物权编“三权分置”规范的体系设置和适用》探讨了物权编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三权分置”若干规定的地位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与民法典物权编编纂——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否认三权分置中存在土地承包权这一权利,强调应当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类型。


《中国民法典应如何规定居住权?》一文认为我国当前的居住权立法趋于封闭且内容缺失,主要以私人自治为核心,但忽视了社会性居住权的公私法双重面向以及投资性居住权在私法上的渐次展开,应当对物权编(草案)的内容予以修改和补充,最终走向统一的居住权立法。


我国民法典将《担保法》分置于物权编与合同编的立法框架下,担保外在体系横跨两编,物权编承载着担保制度体系化的功能。《民法典担保规则的再体系化——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二审稿>为分析对象》强调立法应提取担保规则公因式,并将这些共同规则置于物权编,同时准用于保证合同。《论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的体系化构建》具体提出了三种措施:其一,明确规定担保人有权以特定财产提供保证的“有限财产保证制度”;其二,进一步抽取担保物权的共通规则,增加最高额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流担保条款的效力、担保物权的竞合等规定;其三,增加担保物权与保证担保共通的从属性规范(担保无效后果及债的变更对担保责任的影响)以及担保范围、共同担保等共通规则。


人格权编


推荐语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创新,三审稿在该编基本保留了二审稿的内容,仅在人格权和隐私权的定义,个人信息的范围方面有小幅度修改,同时沿袭了二审稿的一些不足与疏漏。《人格权立法的进步与局限——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认为人格权编除应处理好内在的编排体例问题之外,还应处理好外在体例问题。《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评议》则立足于条文本身,讨论了诸多细节问题,如人格权以自然人为一般主体,该编“草案”第一章及第五章相关规定中不宜采用“民事主体”的表述;“禁止性骚扰”与“人身自由”不属于健康权、身体权范畴,应从该编“草案”第二章中移除。


一般人格权的具体表达方式是当前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条将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限定为人格尊严,但这种做法会引发一系列质疑。朱晓峰老师在《民法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与表达方式》一文中,对这种立法现状进行系统分析,指出明示限定一般人格权价值基础并不具有正当性基础,也无法有效解决司法实践的疑难,并结合比较法经验提出了改进方法。


《荣誉权的前世今生及其未来——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的相关规定》认为我国荣誉权民事立法是对前苏联民法的错误继受,荣誉利益被逐层剥离且分别归属于行政法、个人信息保护、名誉权和财产权等理论的规制范畴,民法典应对相关现有条文予以修改并严格适用。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删除和更正等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然而理论界对此仍或多或少存在质疑。《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一文探讨了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功能与意义,并从利益和救济两个不同视角界定了个人信息上的民事权益,进而提出了完善人格权编草案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建议。


生活安宁权是20世纪初产生并得到发展的概念。《生活安宁权:一种特殊的隐私权》认为该项权利作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在人格权编予以规定。但个人安宁利益又与其他隐私利益存在区别,其客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可以将其作为特殊的隐私权。


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推荐语

《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体系、内容及其完善》认为婚姻家庭编在体系上具有浓厚的法律汇编印记,应当增加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展示现代婚姻法的价值理念,吸纳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并借鉴比较法上的成熟立法,以实现婚姻家庭法编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性。


民法典编纂进入已最后冲刺阶段,但相关的制度设计及规范配置仍然存在争议。《论民法典法定离婚理由的设计及残疾人权益保护》一文从草案中离婚理由的优缺点分析入手,参考世界最新立法例和国际社会最新相关成果,提出完善离婚理由和相关条款的立法建议,以期能对民法典离婚制度构建中残疾人权益保障有所裨益。《<民法典·继承编>:编纂争议与制度抉择》则主要阐述了在冲刺阶段如何实现制度取舍与规范抉择,如何回应继承诉求与社会需要。


债务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死亡,虽留有遗产但其继承人均放弃遗产继承,此时程序应如何进行构成民事审判实务中的一个疑难问题。《论债务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之程序进行》认为,随着《民法典(草案)》增设遗产管理制度,民诉法学界有必要对遗产管理程序展开研讨,形成实体与程序的衔接融合,为该问题的妥当解决提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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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王佳伟

本期编辑 ✎ 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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