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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后该怎么办?

2018-02-13 周剑武 土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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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从管辖主体上来说,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具体承办部门是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从管辖层级上来说存在四种情形: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法条链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三十条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提条件: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据。

       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行政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的明确列举,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三种诉讼请求: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但是该条文后的表述为“ 等诉讼请求”,意味着主要有列举的三种诉讼请求,但不仅限于列举的这三种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谁审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管辖主体上有两种情形: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复

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管辖层级上: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人民检察院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公益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应当公开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公开:一是庭审过程公开即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庭审,并可以通过庭审直播录播等方式向公众和媒体公开庭审实况。二是法律文书公开即裁判文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


法条链接:《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检察院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公益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是否允许调解或撤诉?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撤诉。但是,是否准许撤诉,由人民法院裁定。法条链接:《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四十九条在行政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撤回起诉。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该做些什么工作?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答辩和准备工作。纠正违法行政之诉答辩的重点应为履职行为是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上;不作为之诉答辩的重点应为是否属于职责范围、是否已经履职以及履职是否到位、适当上。涉及多部门都应当承担责任的,即某些问题不止涉及一个政府部门的职责,应当按法律法规厘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各部门的职责界限,这也是在答辩时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做到法定的履职到位,法律明确界定是其他部门的,要再答辩过程中说明清楚。

        二是依据行政公益诉讼起诉状的要求,继续整改到位,争取人民检察院撤诉。

        三是加强与人民法院的交流。案外案内、庭上庭下都应主动与人民法院交流,争取人民法院的指导和帮助。

判决后国土资源执法部门该做什么工作?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当会同律师或者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及时研究法院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件,应当认真总结成功的整改经验。人民法院裁判败诉的案件,要全面总结败诉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若对一审法院裁判结果不服,且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上诉。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应严格依法执行。


法条链接:《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或者其他当事人申请再审且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分别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判断行政机关履职到位的标准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判断行政机关“ 充分履职”应当满足四个条件:第一,第一时间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了违法行为;第二,行政机关已经穷尽了所有能够采取的公益救济手段;第三,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了有效保护;第四,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已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了相关措施。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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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金萍   审定:毛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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