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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新政/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矿山环境治理

自然风 自然微论坛 2021-02-01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遇到的最大难题是资金。对一些在建和生产矿山企业来说,交了环境保证金后,就没打算再要回来了,更不想自己去治理,把环境治理的包袱甩给了政府。而大量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更是老板发财,政府埋单。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但落实起来,却是一件非常让人头痛的事情。

7月1日,国土资源部、工信部、财政部、环保部和国家能源局共同印发的《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按照“谁治理、谁受益”原则,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是一条新的路子。

此次出台的《意见》有一些新的政策亮点,比如提出允许依法开发残留资源,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等。

完善土地政策。根据不同矿种和开发方式,建立差别化、针对性强的矿业用地政策。对因采煤塌陷或其他矿山地质灾害造成的农用地或其它土地损毁,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进行变更。涉及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的,按照审查及认可规范和程序报批。符合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支持存在矿山地质灾害隐患且压覆矿产资源的村庄搬迁或已发生地质灾害的村庄搬迁。深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政策。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开发存量资源,为区域综合治理提供资金保障。合理调整矿产开发布局,对伴生矿优化开采顺序。对采石取土成区连片、问题集中的地方,依法依规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落实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和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鼓励第三方治理。地方政府、矿山企业可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与专业机构治理。发挥矿山企业主动性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活力,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促进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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