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葵花宝典‖自然资源执法常见问题解析(一)

自然风 自然微论坛 2021-02-01

非法取得的土地再转让如何查处


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答复,无论以何种方式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再转让的行为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1997]法行字20号

 

福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7〕176号《关于对尚未依法取得房产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而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答复如下:

关于你院请示对尚未依法取得房产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而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对你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闽常办〔1995〕综字037号《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转让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作了答复。即:“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无论以何种方式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再转让的行为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应适用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故不再另行答复,请你院据此执行。


1

查处注意事项

 1.违法转让土地行为不能仅以签订转让合同或者协议、支付转让价款予以认定,还应当确认受让方是否实际接收、占有、控制土地。

2.对违法转让土地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针对转让双方,处罚种类应当区别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三条时,“没收违法所得”适用于转让方,“拆除或者没收地上建筑物”适用于受让方,“可以并处罚款”适用于转让双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时,对出让、转让或者出租方,责令出让或转让方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受让方、承租方占地建设的按照违法占地处理。

3.涉及房地产转让的,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其他违法转让,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违法转让土地中的受让者将土地再次转让给他人,即再转让土地的,对每个环节的违法转让行为都可以予以处罚。


相关链接:违法转让土地“连环案”该怎样查处?


在耕地上堆放砂子怎么处理


擅自在耕地或基本农田上堆放砂子属于压占土地。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认定破坏耕地程度,以毁坏种植条件为标准,需进行破坏耕地鉴定。如果没有毁坏种植条件,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无罚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一)非法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或将耕地表面硬化,致使耕地无法耕种的;

(二)非法占用耕地挖沙、采石、采矿、取土致使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

(三)非法占用耕地堆放尾矿、垃圾等固体废弃物致使耕地无法耕种的;

(四)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


相关链接:自然资源执法‖河北省破坏耕地鉴定办法
 

1

处罚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后不移送司法机关行吗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

相应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在调查终结后,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构、检察机关。
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提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等违法事实,涉及的土地或者占用农用地的面积、国土资源财产损失数额、造成国土资源破坏的后果及其他违法情节,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14号)和《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等规定的标准,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相关链接:重要文件‖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如何具体适用一事不再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提出的一事不再罚,仅指罚款。在具体执法中,最难判定、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如何界定“一事”,即同一违法行为。


“一事不再罚” 是法理学上的概念,目前在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一般理解有四方面涵义:一是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处罚;二是不同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三是出于一个违法目的,而违法方式或结果又牵连构成其他违法,对牵连行为也宜界定为“一事”作出处罚;四是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法院已给予罚金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比如在自然资源执法实践中,对在耕地上非法采砂并毁坏种植条件行为,既存在擅自在耕地上挖砂并毁坏种植条件行为,也存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行为,同时触犯了《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两个法律规范。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耕地上非法采砂,实施的是在耕地上擅自挖砂并毁坏种植条件和非法采矿两个违法行为,分别触犯了两个法律规范,属于聚合行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分别做出行政处罚,也不适用一事不再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耕地上非法采沙,《土地管理体法》第七十四条已相应明确,此行为虽然实为两事,但在处罚上应以一事对待,属于处断上的"一事",在法律适用《土地管理法》,不必再依据《矿产资源法》同时进行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砂属于矿产资源,擅自在耕地上挖砂和无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砂行为,实施违法行为的目的都是采砂,但同时也毁坏了耕地种植条件,在法律属于牵连行为,应视为同一违法行为,适用于一事不再罚。


评析:对在耕地上非法采砂,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了两个法律规范,行政执法主体都是自然资源部门,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应法规,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可按照就高原则罚款一次,同时责令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原有种植条件,并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上非法采砂,依据《矿产资源法》按非法采矿查处,并责令恢复治理。

 

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


追究刑责后还给予行政处罚吗


追究刑事责任时原则上不能同时给予行政处罚,但在移送前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但对未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的,人民法院判决后,违法状态仍未消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其中人民法院已给予罚金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是多长时间


判定追诉时间,关键是看违法状态,是否继续,是否连续,比较难把握和有争议的是如何界定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需结合具体案情。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前,应当视为具有继续状态。


相关链接

+


葵花宝典‖土地执法实用简版/违法用地的主要类型及处罚依据

法律知识‖那些用地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如何具体认定和处罚
法律知识‖刑法对土地和矿产犯罪的规定及法释
重要文件‖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
政策指引‖目前在用地方面国家有哪些特殊政策规定
政策指引‖旅游用地有哪些具体政策和特殊规定
重点关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核心看点
重要改革文件‖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中)国土资发【2014】117号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三)国土资发【2014】117号
【摆一摆】那些国土执法查处中要用到的法律文书格式(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四)
查处规程解读 | 从一个案例看违法责任主体的认定
查处规程解读 | “调查取证”应当明白的那些事儿
查处规程解读 | 国土资源违法所得应当这样认定
查处规程解读 | 这用地符合规划吗?--从国土部门败诉案例看如何准确判定用地是否符合规划(附案例及点评)
查处规程解读 | 你占用的是基本农田!--如何判断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查处规程解读 | 到底占的什么地类?
查处规程解读 | 违法批地那些事儿--违法批地的表现形式与法律责任
查处规程解读 | 违法占地那些事儿--违法占地的表现形式与法律责任
查处规程解读 | 违法转让土地那些事儿—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查处规程解读 | 执法查处实务:改变国有土地用途应当如何处理?
查处规程解读 | 严肃责任的同时要防止过度追责
[问与答]| 这宗工业用地能改为住宅用地吗?--出让土地想改用途该咋办理?


欢迎加入自然微论坛

          


Modified on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