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实行“增违挂钩”,新增违法占地,先冻结补充耕地指标
河北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
办法(试行)
冀自然资字【2022】40号
第一条 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实施新增非农建设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是指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先冻结违法违规用地所在地区补充耕地储备库中同等数量、质量的补充耕地指标,应当依法依规拆除复耕的,拆除复耕后解除冻结;可以依法补办用地手续的,在市、县完成组卷报批时,解除冻结补充耕地指标。
第三条 对自然资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违规用地图斑,县(市、区)及时组织核查判定,认定是否属于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并通过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市、区)判定结果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对各地上报的核查成果进行内业审核,存在疑异的进行现场核实,确定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逐月形成市、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冻结清单。日常执法监管发现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一并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冻结清单,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及时将冻结清单移送厅耕地保护监督处。
第四条 根据补充耕地指标冻结清单,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通过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冻结违法违规用地所在县(市、区)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对县(市、区)可补充耕地指标少于应冻结指标数量的,从设区市储备库中补足。冻结期间,违法违规用地所在县(市、区)不得在省级平台申请调剂补充耕地指标。
第五条 冻结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后,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及时通知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补充耕地指标冻结情况,并函告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应当加大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力度,原则上3个月内消除违法状态。拆除复耕的,通过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提交拆除复耕到位的照片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意见;补办手续的,提交相关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出具完成组卷情况说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市、区)上传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对各地上报整改成果进行审核确认,形成市、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解冻清单。对未能按期限整改到位的,进行公开通报;对6个月内仍未整改到位、违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的,进行约谈问责。
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根据厅执法局提供的市、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解冻清单,解除相应的补充耕地冻结指标。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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