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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效禹 2018-05-30


       城市房屋销售合同纠纷法庭庭审上,明明房屋逾期数年未完工交付,楼内消防设施、地下车库、门禁设施均无法使用,而作为被告开发商的代理律师,拿着连签字日期都没有,只有开发商和建筑商两方签字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告,信誓旦旦的答辩称:争议楼房已经一年前就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作为开发商一方的代理律师,不可能不知道这个规定,也不可能不知道自己代理的开发商所建楼房根本没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而却敢在法庭上公然答辩称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而法官拿着这份根本不符合法定形式、不符合现实状况的证据,还得叫原告质证,提供反证,提供法律依据……


  自己明知是没有效力、内容不实的证据,却用来证明自己观点进而提交给法庭,交给对方质证,这在中国法庭上,每天都在发生。因为举证者知道,这样的虚假证据在中国民事诉讼中,最多就是对方不认可法官不采信而已,对查明案件事实乃至举证者责任,没有丝毫影响。万一遇上不懂法的对方当事人认可了该证据,法官又没有到现场勘验,虚假证据就被法院认可了。这种有赚无赔的举证策略,已经成为中国法庭的司空见惯。


  

       一年多前,美国Marquette大学的哲学博士、Fordham 大学的法学博士,后任西门子中国公司高级法律顾问的敬礼先生,写过一篇《中国法庭已成为骗子的天堂》文章。文中对比其在中国和美国打官司的经历,发出惊呼:“在中国的仲裁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证人可以肆意撒谎、作伪证、造假文件,而不受任何惩罚和制裁,也不产生对自己不利的任何后果。在司法程序中对谎言和伪证的这种无底线的纵容导致了一系列恶果、不义、低效、以及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笔者也曾经遇到过,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拿着载有被告和担保人签字的欠条主张二十万元欠款,被告仔细看了签字,称记不起有这笔欠款了,不过看签字像是自己签的;担保人则坚称自己记得很清楚,根本没签过这样的保证书并要求鉴定。笔迹鉴定结果出来,欠条上的保证人名字并非保证人本人书写,再鉴定,被告名字也非本人书写。法院最后也只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已,对提供虚假证据的原告,未作出任何处罚。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很明确,何以造成中国法庭上伪证、假证如此猖獗?其中既有法官对于伪证、假证法律认定业务能力的问题,也有法官乃至法院领导的责任担当问题。法官或法院领导通常认为,民事案件就是当事人之间的你来我往,法官没必要牵扯进去,一旦认定或处罚了伪证者,容易引发法官、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惹火烧人就不好了。



  结果就是,“对于伪证,法院一般最多只是批评教育或训诫,很少采取罚款或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导致结果就是,我国的法律以及广大法官,实际上是在无限地纵容民事诉讼当事人和证人撒谎、造假和提交假证据。从实际的效果来看,这等于是在鼓励当事人和证人撒谎和作伪证。”尤其是离婚案件,主张借款方找了五六个证人证明借款事实,主张未借款方找了五六个证人主张已还款或未借款,法官审判台上一坐就是一天,光证人质证就得进行好几天。


  最高法院2018年人大工作报告里称,2013至2017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8896.7万件,同比分别上升58.6%。“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呈逐年攀升态势,一些法院办案压力巨大,有的法官长年超负荷工作,身心状况堪忧。”社会诚信的必然产生了大量纠纷,而诉讼诚信的缺失和缺少惩戒力度,成了法院诉讼成本过低、案件数量激增、法官疲于应付的重要原因。


  最近,媒体报道,不少法院已经开始对诉讼、执行中虚假诉讼、陈述、作证行为作出司法处罚,如长沙望城区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曾某庭审中对其实际误工时间、收入发放形式等问题作出陈述,并提交了相应证明材料。后法官核实曾某的用人单位,发现他的当庭陈述系虚假陈述且该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不实,遂对曾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回到前文所述的房屋销售案件,作为开放商及其代理律师,不可能不知道其方所建的楼房未经行政机关验收,未达到竣工交付使用条件。举证者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对这样的当事人及代理人,法院完全可以以其提交的证据不实进行司法处罚。一旦处罚实施,下次其哪敢再信口开河,需要法庭开庭半天你来我往的质证竣工手续是否合法?


  立法层面,我国民诉法规定了证人如实陈述案情的义务,也应该增加案件当事人如实陈述案情的义务、罚则及赔偿责任。因当事人虚假陈述造成的对方损失,法院在本诉中应该一并作出处理,让虚假陈述一方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和民事责任同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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