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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齐林,顾永忠等法学专家评公交车坠江案

烟语法萌 2019-05-15



来源:中国之声


昨天(2日)上午,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公布,

引发事故的原因令所有人大感意外:

据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

事发时乘客与司机发生了激烈争执

升级为互殴最终导致车辆失控。


女乘客与公交司机,

到底谁的责任更大?

谁又该对无辜的乘客进行赔偿?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梅传强认为警方的认定是准确的、恰当的:“我觉得警方那个定性应该是准确的。首先那个乘客是高速行驶的公共车上动手打司机,她是对自己这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应该是能够知道的,所以这个乘客按照刑法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个定性应该没什么问题。


另外对那个司机,我认为应该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我倾向于他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中间司机也有一些避免危害结果出现的操作过程,只不过由于在这种应急状态下,他操作失误了,所以这种情况可能是司机过于自信的过失。”



有网友问,司机在被乘客袭击后进行反击的行为能属于正当防卫吗?专家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作为司机来说也有这方面的判例,就司机被乘客打了以后,他跳起来跟那个袭击他的人对打,最后导致车子发生的事故,造成他人死伤的这种情况,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


阮齐林教授进一步强调,双方的行为性质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为驾驶这个客车上面有众多的乘客,另外在公路上也是涉及到其他汽车运输的安全,所以发生这样的情况的话,那是非常危险的。因此,认为双方的行为性质都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这是没有问题的。”



专家:司机的责任更大


在网友对女乘客行为的声讨声比较高的时候,专家却认为,司机的责任更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乘客什么人都有,无礼的、有撒酒疯的、甚至于还有精神病的……但是司机应该受过安全教育,具有应有的职业素养,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合理的应对,以安全为主!”


女乘客和司机都已遇难,刑事程序不会启动,民事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分析:“虽然是司机和那位女乘客是造成这些事件的原因,但是应当是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上讲,乘客上了公交车,购了车票,就和公交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那么在这个合同关系当中,就包括了公交公司要保证乘客在车上乘车过程中的安全。”


顾永忠教授进一步分析:“因为司机在发生这个事件的时候没有冷静的处理,没有采取断然的一些保护措施保护这些乘客的安全,而是意气用事,造成了这样一个不可挽回的人间悲剧,那么公交公司自然就要承担对那些无辜的乘客的赔偿责任!”


15条生命的代价应该成为全民的法治课,避免悲剧重演


重庆公交坠江的视频公布后,看到的人无不叹息、悲愤!15条生命因为胡搅蛮缠的女乘客与司机发生的口角争执,葬身于长江。


为什么这样的行为屡禁不止?

我们该如何避免悲剧重演?

司机在遇到有乘客滋事、口角、争执,

甚至袭击的话,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司机应该立即停车,报警!以保证安全为重。考虑到乘客的安全,考虑到路面上公共交通的安全,而不能够意气用事和这个乘客发生争执,甚至于由争执演变为互相的打斗。这个教训都应该编入到汽车司机的,特别是客车还有公共汽车司机的教材里面去,遇到这样的无礼的这种纠缠的乘客,不要跟他纠缠,应该是尽早停车,尽早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该做些什么,让这样的事情不再发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分析:“目前了解到这样的事件已经多次发生了,可以考虑在司机驾驶人员的周边设立一些防护的设施,物理的隔离障碍。”


15条生命的代价应该成为全民的法治课,每个人都应该吸取教训,反省自己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像这样的争执非常的愚昧无知,造成的惨祸也令人非常的痛心,那么将来无论是从驾驶员,还是从乘客,包括其他乘客遇到这种情况,也应该积极地劝阻和阻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不能当作与己无关,要敢于挺身而出,敢于亮剑,要制止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要制止这些哪怕当时看不出是违法是犯罪,但是有可能潜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的发生。 


除此外,北京警察学院柳实教授认为,结合此次惨痛教训有必要参照民航管理对公交司乘人员的管理进行制度上的改进。




有人提议给公交车驾驶区安装防护栏;有人建议对公交车司机加强教育,提醒他们时刻以安全驾驶为第一使命;还有人提出,对于危险行为要敢于亮剑……


是的,这些都需要,但是还不够!社会公共安全水平与社会公德素养密不可分。


谨持法律之戒、秩序之戒、公德之戒,

于己加强修养,对人宽厚包容,

遇事克制冲动、理性平和,

恸心悲剧方能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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