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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误导民意的辩护风格,当谨慎!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5


这几天,张扣扣案件两名辩护律师的代理词在网路上流传甚广,围观者大体可分为两派,一是赞成的,二是否定的。本号连续撰写了两篇文章,表达自己的反对观点,但仍感觉言之未尽。就在昨天,张扣扣辩护人之一的邓学平律师又撰写了一篇《为生命辩护—需要怎样的辩护词》,坚持和阐明自己的煽情辩护风格,足见其并未认识到自己辩护风格之危害,甚至涉嫌违规。



 

一、辩护词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且与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相悖



邓律师在《给张扣扣留下一条生路》的结案辩护词里,开篇就给观众推出了以下事实:“一是王正军打他妈妈的那一棒;二是妈妈在他怀里断气的时候,鼻子、口里都是血,鲜血在喉咙里面“咕咕咕咕”地作响;三是妈妈的尸体在马路上被公开解剖,现场几百人围观。张扣扣亲眼看到妈妈的头皮被人割开,头骨被人锯开。


该事实邓律师文中交代了来源,是张扣扣告诉他的。作为一名律师应该知道,单方面陈述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而且,该事实与法院已经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书、与两次法院复查案件后认定的事实,均有矛盾之处,且与常理不服。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事发时是晚上7点,张扣扣母亲汪秀萍被王正军头部猛击了一棒,后当晚10时许汪秀萍死亡。且不论头部重击会不会造成口鼻出血,母亲会不会在十三岁的孩子怀里死去,会是发生、或有必要法医将张某某母亲尸体拉到马路上公开尸检吗?


就是这些与法院认定事实不符、自身疑点矛盾重重的事实,却被邓律师拿来作为论证其辩护观点,进而作为广而告之文章的事实基础。如果邓律师没有辞职,还坐在公诉人的位置,会不会认为这样的事实,根本不值得一驳?然而,律师的光环下,居然很多人义愤填膺的信了这些“事实”,并要求查证。




二、将未经证实的事实推广社会,有煽动和误导民意之嫌


在邓律师的《为生命辩护—需要怎样的辩护词》一文中,其谈到了自己撰写辩护词如此风格的目的——“司法的合法性源于它对社会的满足和对正义的回应,”,于是乎,期待法院能够注意到社会民众的呼吁,其在旨在广泛传播的文章里就将张扣扣塑造成了一个“受害者”、“牺牲品”、“行为良好者”、“无路可走者”,已然不顾庭审查明的事实和以往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


根据查证事实:2018年春节前,张扣扣为了复仇,准备了单刃刀、汽油燃烧瓶、玩具手枪、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并暗中观察王正军及其家人的行踪。2月15日张扣扣戴上帽子、口罩等进行伪装,携带单刃刀、玩具手枪尾随王正军等被害人,进行突然袭击杀害。2月15日杀害三人后逃离现场,直到2月17日张扣扣才到公安机关投案。


律师为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无可否非,但如果将辩护词公之于众,就需要考虑社会效果。如果公之于众的事实,没有事实依据,与生效法律文书事实不符,就有煽动和误导民众之嫌,进而让人怀疑是想通过舆情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


从近几日的那篇流传甚广的《给张扣扣留下一条生路》辩护词文后留言来看,民众确实相信了邓律师文中描述的“一、……二、……三、……”之未经证实的事实,画面感十足的残酷事实,犹如当年相信了于欢看到了其母亲“被头按吃屎”、“生殖器蹭脸”一样,邓律师也达到了煽起“社会的满足和正义的回应”之目的吧?


三、擅自认定旧案司法不公并认为公力救济不满就可以私力复仇,危害极大


邓律师在《给张扣扣留下一条生路》一文中写到,“法院垄断了法律裁判权,但法院垄断不了正义评价的标准,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23年前的那场审判,无法给予张扣扣足够的正义感受。”,“王正军虽然受到了一定的法律制裁,但案结事未了,张扣扣的心灵创伤并没有被抚平,张扣扣的复仇欲望也没有被排遣。”,进而开始论证“有利于社会的仇恨排遣通道统统阻塞了,只留下了一条暴力反击的通道。”这是一名律师应该告诉社会的法律思维吗?即使不讲本职法律工作,作为一名文明社会的现代人,应该公开告诉世人得不到正义的感受就可以暴力反击吗?


试想,如果张扣扣被终审判决免于死刑,被张扣扣杀害的三人的家属感到不公,找邓律师咨询,邓律师是不是也会告诉他们,感受到不公而又感到“社会的仇恨排遣通道统统阻塞”,就可以“只留下了一条暴力反击的通道”?如果被害人迁怒于为凶手辩护的律师,他们会如何做?不是也发生过律师被报复杀害的案件吗?


法萌君认为,作为一名法官也好、检察官也好、律师也好,法律人的职业特点要求我们,应该成为社会矛盾纠纷处理的参与者和调和者,而不应成为社会矛盾的制造者和诱发者,更不能成为社会认识的撕裂者。


如果为达到个案的代理效果,枉顾客观事实和已效判决,肆意掀起社会对立和不满,不仅有违职业操守,更可能贻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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