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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台州中院出台全国首个“个人债务清理审理规程”

烟语法萌 2019-07-03


转自:浙江新闻


5月8日,台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台州法院探索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创新执行退出路径的相关情况;同时发布了《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通过建立强制执行程序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衔接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社会经济活力。


这也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工作规程。


来自台州执行的大数据显示,2018年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执结方式的案件数量为31798件,约占所有执结案件的39.97%,其中涉个人的案件数约为28099件,占比88.37%。


“终结程序”却不能有效退出执行程序,陈案越积越多,消耗了大量司法资源。今年,最高法院再次提出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着力解决针对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列入最高法院“五五改革纲要”之中。


而台州中院此次的探索,旨在通过建立强制执行程序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为“执行不能”案件找到退出路径


在提炼总结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昨天,台州中院发布规程,确立了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和个人债务整理机制。


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钱为民详细解读了规程。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适用条件,钱为民介绍,当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债务原因,且债务违约时间在1年以上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或经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后,财产不足或无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的,可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申请。


但如果债务人存在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负债、欺诈等规避执行等不诚信行为的则不适用。


期间,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在执行程序查找财产的基础上,对债务人一定时期内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管理人债务清算后,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提请法院裁定终结债务清理程序。



强制执行和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措施的强制性,以执行到位财产为目标,而后者是在全面调查财务状况防止逃避规避债务的基础上给予诚信但不幸的债务人“重生”的机会。


根据规程,债务清理终结后,债务人要完成执行退出宣誓。法院可对债务人作出“行为保全令”,对债务人在债务清理结束后一定期限内的相关行为和身份资格进行限制。


钱为民介绍,行为保全令相当于一个“诚信考验”,规定债务人在债务清理结束后的4到6年期间,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和限制其相关身份资格。“比如,债务人不能从事金融等高风险的经营性行业,不能担任公司股东、高管,不能违反限制高消费规定,每半年向管理人申报财产,如果有再次借款的情况要向出借人释明情况等。”债务人在诚信考验期内遵守保全令规定的,期满可回归正常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


另外,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债务清理期间逃避债务清理,规程规定对债务人加强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


据悉,截至目前,已有3起个人被执行人案件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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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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