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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职人员从事律师的限制性规定汇总

烟语法明 2022-04-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


第八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第三十六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修订)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12月修订)


第一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2020年12月18日中组部发布)

第十六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用,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用,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前款所称原任职务,是指公务员辞去公职前3年内担任过的领导职务;原工作业务,是指公务员辞去公职前3年内从事过的工作业务。

第十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在从业限制期限内,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原所在机关报告从业情况。原所在机关应当同时对其从业情况进行了解和核实,对是否违反从业限制规定作出认定。


分析以上法规法规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可知:

1、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法官、非法官)离职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

2、《法官法》《律师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并没有禁止法院工作人员离职两年内从事律师职业,仅禁止离职两年内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律师工作除了代理诉讼案件以外,还包括法律顾问、法律事务处理等非诉讼法律服务。

3、按照《公务员法》及《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对离职公务员职业禁止的规定,法官及离职前三年在法院业务部门任职的在编法官助理、书记员,离职两年内能否从事律师职业确有争议。争议点在律师职业是否属于与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如认定为“直接相关”,则法官及离职前三年在法院业务部门任职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离职两年内不得从事律师职业。律师工作是否属于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有待官方出解释。

4、《公务员法》及《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并没有禁止法院非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如行政人员、法警等)离职两年内从事律师职业,因为法院非业务部门工作无论如何都谈不上与律师工作“直接相关”,律师工作不属于与法院非业务部门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换言之,法院非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离职两年内从事律师职业不存在争议,只是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而已。

转自:法律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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