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检:面对非法暴力拆迁,公民有权实施正当防卫行为

烟语法明 2022-04-29


9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童建明、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介绍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检察力量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红星新闻记者] 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包含着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近年来,一些涉正当防卫争议的案件引起社会关注和热议,最高检工作报告中也多次提及正当防卫相关案件,我们注意到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出现正当防卫之争。请问,最高检在规范正当防卫方面接下来会有怎样的安排?

苗生明说,正当防卫的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实际上反映出来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这方面的需求更高了。2018年昆山“龙哥”反杀案唤醒了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这样一个“沉睡的条款”以后,近年来,检察机关又依法办理了一批社会高度关注的正当防卫案件。

近年来,检察机关适用正当防卫案件的比例大幅度提升,2019年、2020年因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共819人,这个数字是此前两年的2.8倍,将近3倍。也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出现了关于正当防卫的讨论,甚至有些争论。

“我们认为,这样的讨论和争论是有积极意义的,为了及时回应实践中的一些不同认识,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检察机关会同最高法院、公安部采取了一系列做法。”2018年底,最高检专门发布适用正当防卫第12批指导性案例,2020年最高检又会同最高法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苗生明说,同年,最高检还专门发布了6起新类型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例如,河北辛集市的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捕案,明确了面对非法暴力拆迁,公民为保护住宅安宁、人身自由,有权实施防卫行为,从而解决了对这类行为性质认定上的争议。“深夜,拆迁公司带着一些工具冲入被拆迁的家里,把家里的女主人拖出去,对男主人也有打或骂的暴力动作,这时候男主人实施了防卫行为,我们认定他属于正当防卫,作了不批捕。


苗生明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围绕进一步加强对正当防卫案件的办案工作,有几点措施:

一是强化法、理、情融合,将心比心办案,最大限度维护防卫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要强化证据指引,及时全面做好防卫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工作,查清前因后果,厘清原委曲直,为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奠定基础。

三是要求我们要强化担当,对依法属于正当防卫,或者有防卫情节的案件要敢于认定,既不回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同时也要注意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因为这一类案件特别容易发生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因矛盾而起、因案件而激化,所以需要化解矛盾。

四是强化法治宣传。通过发布案例,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既要弘扬“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也要宣传引导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避免造成过度的、不应有的损害。(转自:中国政府网)


阅读链接

最高检: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近年来,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普遍诉求。“民之所欲,法之所从”,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回应群众关切,是当前司法机关一项突出和紧迫的任务。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最高检发布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的背景是什么?主要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苗生明:2017年于欢案和2018年昆山“龙哥”案,唤醒了被称为“沉睡条款”的正当防卫制度。2018年12月,最高检针对正当防卫的适用专门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很好的指引。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了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的正当防卫案件,比如,赵宇见义勇为案、河北涞源反杀案、邢台董民刚案、浙江盛春平案、云南唐雪案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弘扬社会正气。各地检察机关严格落实司法责任,积极适应“捕诉一体”新要求,依法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对于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作出不批捕或者不起诉决定,鼓励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伸张了社会正义。据统计,2017年1月至今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不批捕352件、不起诉392件。其中,2017年不批捕48件48人、不起诉54件55人;2018年不批捕91件91人,同比增长89.6%;不起诉101件101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87%、83.6%;2019年不批捕187件187人,同比增长105.4%;不起诉210件212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07.9%、110%,两年之间翻了一番。涉正当防卫不捕不诉案件同比大幅增长的背后,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勇于担当、积极作为。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总体要求、具体适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为正当防卫的“实践纠偏”提供了指引,对于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意义。

为更好、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指导意见》,最高检发布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执法标准,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发布这批典型案例,主要有几方面的考虑:一是对《指导意见》有关内容作进一步的阐释,推动《指导意见》全面贯彻实施;二是以案析法,突出不捕不诉案件特点;三是对部分法律适用问题作更加深入、具体的阐释,提供明确的办案指引;四是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意义,开展生动鲜活的法治宣传。

记者:如何保护“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检察机关通过上述举措和成效给出了答案。那么,在检察实践中,如何更精准地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最终结果实现法、理、情的统一?

苗生明: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批案例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主要指引意义在于,一是要更新司法理念。实践中,有些司法人员受旧的办案理念影响,往往停留在就案办案,只关注行为人伤害不法侵害人这一具体行为,而对该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注不够,没有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准的标准去评判行为人,将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理解为“以暴制暴”,从根本上反映的是“正当防卫”理念的缺失。同时,从整体上看,同一个案件,不同部门之间的认识有时会存在差异,对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同步更新正当防卫理念,减少因理念差异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当然,社会公众也要更新理念,旧有的“伤人者必须要受到处罚,被伤者就是有理”的认识并不总是成立,要针对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二是要提升司法能力。准确把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对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意图条件等理解到位,全面、及时做好防卫情节证据的收集、固定,查清前因后果,为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奠定事实根基。

三是要强化司法担当。正当防卫能够有效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同时也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为代价,这种损害后果大多非死即伤,办案过程中尤其需要责任担当,属于正当防卫或有防卫情节的就要依法认定,竭力避免为转移矛盾、化解不法侵害人或者亲属信访压力,而不敢担当、不愿担当的情况出现,同时要做好相关方的矛盾化解工作。总之,在司法适用中,要综合全案作整体价值判断,努力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记者: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正当防卫的起因涉及强奸、传销和非法侵入住宅等情形,这些案件给社会公众哪些警示?

苗生明:一是关于对暴力传销的防卫。传销犯罪近年来仍处于多发状态,从2019年数据看,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9683人,位于所办理的刑事犯罪数第30位,略低于故意杀人罪。非法传销往往伴随着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严重侵害,容易滋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防卫人往往力量对比明显失衡,面对不法侵害如不采取防卫行为将可能遭受严重侵害。对于伴随严重暴力的传销犯罪,一方面要依法严厉打击以震慑犯罪,遏制传销犯罪的蔓延;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案例和普法宣传,支持遭受传销组织不法侵害,特别是暴力伤害的公民进行自救自卫,增强人民群众勇于反抗的信心和决心,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是关于对强奸犯罪的防卫。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犯罪人数位于所办理的刑事犯罪数第10位,且多年持续高发,严重侵害了妇女的性权利和身心健康,有的还因此失去了生命。因此,需要持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更好发挥刑法预防犯罪作用的,提升人民群众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充分保障和尊重妇女人身安全,鼓励其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是关于对侵入公民住宅实施犯罪的防卫。涞源反杀案、赵宇见义勇为案、邢台董民刚案等均涉及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的情节。住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公民对住宅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容忍度也在不断降低。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中,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实施暴力、侵财犯罪更为严重地破坏了防卫人的安全感,加剧了现实危险的紧迫性,也更赋予了防卫人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同时,通过发布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可以彰显法律对于住宅安全的保护,有助于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推动形成公民住宅权不可侵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社会共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记者:这次典型案例的发布可谓进一步坚定了公民维护正当权益的信心,对于正当防卫权利的行使,您有哪些提醒或建议?

苗生明:这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是为了回应社会关切,使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成为全民普法的法治公开课,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弘扬“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当然,作为公民也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以至于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而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尤其对于因民事矛盾引起的轻微的侵害行为,应当把妥善化解、合理避让作为优先考虑的处理方式。

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还应优先选择报警等方式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

对于日常琐事纠纷,尽可能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依法维权,避免矛盾冲突升级,共同培育谦和礼让、和谐有序的社会风尚。

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处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方式反击,防卫明显过当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义网)

  往期文章:吉大法律毕业后考入市工商局,如今辞职卖猪肉,曾想做律师,他经历了什么?


  往期文章:责任人到底是谁?民警听从上司指令后将案件搁置,被判玩忽职守罪


  往期文章:丈夫出轨闺蜜,妻子提出免除她45万元债务遮家丑…法院判决亮了!


  往期文章:律师被杀害令人痛心,更令人痛心和警惕的是,网上对律师行业如潮的负面评价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