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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天团公诉人团队”背后的几个“法律较量”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04-29


昨天,谢留卿、刘艳芳等63人诈骗案二审阶段检察院出庭人员名单公开,被人冠名成了“天团公诉队伍”(详见《决战二审:42名被告人获一审无罪后,检方组织了全省各地13人的“天团公诉队伍”》一文)。


该诈骗案在一审阶段,虽然涉案在押的众多被告人已经签了认罪认罚自愿书,辩护律师也顺势做的是认罪罪轻辩护,但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却一口气判了其中的42名被告人无罪,瞬间震惊了法律圈,纷纷为一审法院的担当点赞。

根据2018年01月26日凤凰网的公开报道,安徽全省法院在过去的5年总共在宣告194名被告人无罪。根据两会报道,安徽法院系统2020年全省无罪宣判的被告人只有19人,其中自诉8人,公诉的宣告无罪的只有11人。可见,这一个案件的无罪被告人数量,已经超过了所在省安徽省司法系统一年宣告无罪的数量,想不引人关注都难。


一审宣判之后,在检察系统也引发了震撼。一审阶段的公诉机关芜湖市繁昌区检察院罕见的公开发文称,“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真、刘某等42人犯诈骗罪证据不足,系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认定本案不构成犯罪集团,系法律适用错误。”,此观点获得了其上级芜湖市检察院的支持,公开表示支持抗诉,而该公开异议文章也被上级安徽省检察院转发。

细观上面的该案二审检方出庭人员名单可见,出庭支持抗诉的公诉人,不乏多名安徽省内十佳公诉人的身影,感兴趣的可以自己百度一下。名单中,除芜湖市下属各基层检察系统人员外,还有数名省内同级的合肥市、铜陵市、安庆市检察系统人员,却唯独不见一审阶段公诉机关繁昌区检察院人员出现。人员力量的调配和安排,足见检察系统对于该案的重视程度,也是其他刑事案件中前所未见的。



看到这份二审检察系统出庭人员名单,众多的法律网友提出了一个法律问题——这样的检察官跨地区行使公诉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有网友提出,检察官由当地人大任命,受任命地人大监督,出市办理案件合法吗?感觉怪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市区检察院可以调用其他的不是自己辖区的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根据以上规定,作为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各级地方上的检察官是地方上的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受其监督,对其负责。别的地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检察官,对于异地检察院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呢?

类似的问题,A地的公安人员、公安机关,对于发生在另一个地级市B地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执法人员身份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呢?烟语君记得加过一个类似的案例,法院的判决结果是A地的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而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推演一下,如果检察官可以异地公诉的话,那么,法院是否可以从异地借调法官、上级法院是否可以到下级法院审理案件呢?

关于这个问题,的确是个法律新问题新现象,并没有法律明文禁止性规定。不过,按照对于公权力机关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即不可为的法律原则,是不是可以认为,这样异地用检察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呢?也有网友提出,大量的异地调用检察官,一旦刑事案件将来再审需要异地管辖,而此前的检察机关人员已经参与了案件的审理,是不是也打破了司法案件中立的规定?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不会出现法官异地、跨级参与案件审理的原因吧!


以上说的是法理法语,但现实的司法环境也不得不考虑。根据已知的信息,63人涉案的谢留卿、刘艳芳等人诈骗案,光是一审刑事判决书就有188页。一审判决书的另一个细节是,所有的63名被告人均有律师辩护,很多的被告人有两名律师辩护,其中不乏花费重金来自外地的律师大咖出庭。一审出庭公诉的一方,仅是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五名公诉人,与他们“交锋”的,是来自全国各地的100多名律师。



关于此案,开庭审理阶段,媒体已经普遍关注。很多人关注的是42名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其实,一审法院更是判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谢留卿等人系为共同实施诈骗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公诉机关指控谢留卿等人构成犯罪集团,法庭不予支持。法院对涉案人员的涉案金额进行了单独认定,其中,谢留卿犯罪金额为6461300元,比指控金额缩小超过六成。”


都说,律师面对强势的公检法,通常都是弱势群体,但在面对动辄上百人的律师辩护团,上千本的刑事卷宗,刑事案件的性质是前所未见的,别说地方上的基本检察院,就是地级市的检察院,现实的司法能力是否可以胜任?媒体的关注,被告人的上诉、法院的不同司法认识,规模空前的无罪宣判数量,地级市检察院对于自己司法力量的认识,这是不是出现检察院全省调配公诉力量的现实需要呢?“天团公诉人团队”的背后,是基层司法机关如何应付高质量司法工作的现实司法能力问题,这是不是另外一场的法律较量呢?


如今的司法改革,将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都压到了基层法院、基层检察院,也对基层的司法能力是否堪当案件的审判提出了挑战。比方说,最新的民事诉讼改革规定,5亿以下标的的民商案件都压到基层法院审理。这样的案件,一是案件事实复杂,二是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需要精深研究,三是案件数量稀少基层甚少涉及。


面对已经市场化的法律服务市场,案件只要牵扯利益够大,当事人甚至可以请到法律业界堪称权威的专家学者出场,对案件进行麻雀解剖式的事实与法理法条精密分析。基层的司法队伍,有几个司法者能应付如此强度的法律业务上专业“对抗”呢?也许,这就是出现““天团公诉人团队”的真正原因吧,可问题是,如此组队带来的法律问题和司法影响,又该如何考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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