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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报法官遇害详情,办他人的案子,为何搭上了自己的人生?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9-05

今天,河南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发布“通报”,不仅详述了该院37岁女法官王佳佳8月7日被犯罪嫌疑人党某某行凶报复,不幸遇害的经过,而且详述了王法官审理的党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案情,以及王法官的以往工作表现,最后表达了对遇害法官的“沉痛哀悼和无比惋惜”,对凶手的“极大愤慨和强烈谴责”。

看了以上的通报,相信每个人都在疑惑,这么小的案子,何以搭上了两个人的性命?这里梳理出几个大家可能忽视和不解的细节:

一、这应该是一起“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故没有看到案件上诉的信息
根据最新的河南省高院发布信息,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38814元以下 (含38814元)的简单金钱给付民商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设立的本意是,快速处理一些争议不大的纠纷。设立之初就有人提出,案件的简易与否不能简单的按照诉讼金额确定,而应该将是否上诉的权利留给当事人选择。
一审终审案件,想要改变案件结果只能申请再审,难度相当大。对于办案法官而言,一审终审提出了很高的案件审理、矛盾纠纷化解能力要求,很容易让当事人将矛盾针对自己。
上诉的过程,不仅是在法律途径上给了当事人多一个救济的机会和希望,也是一个通过二审程序说服当事人,舒缓诉讼情绪的过程。这个案件说明,案件金额不大,并不能代表“争议不大”,在当事人看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法律规定明确,法官依法办案,不代表等于案件当事人就会平息矛盾

犹如此前《又一起法官遇害?除了谴责暴力,还需要能做些什么(点击蓝色字体可阅读)中提到的,司法圈流传着一种烟语君不赞成的观点,那就是现在的案件当事人都很危险,作为司法人员,跟当事人越接触的少越好,最好是案子只是书面审理,互不见面互不接触。表现就是,不要打电话不要来法院面见法官,案情沟通没必要回去等判决就行,对案件处理不服就去上诉申诉......法官或是没有时间,或是忌惮解释,压根排除和拒绝案件审理中及审理结束后跟当事人沟通。

在文章的留言区至今可见“少接触”、“信任是不可能”等法律人的观点,而且点赞者很多。如此的观点,客气点儿说是回避矛盾的表现,严重点儿说就是给自己埋下了安全隐患。
从以上的通报看,党某某的情况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很常见,说白了就是受伤以后在医院“挂床”14天以求将来索赔的时候多要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等。这样的虽然有医院住院记录,但实际上根本没有诊疗记录的假住院,已经有很多公开的司法案例是明确不予司法支持的。
法律上不予支持,是否就代表可以一判了之,不需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听取他们的辩解呢?7月23日下的判决,8月7日当事人就举刀报复,如此短的时间,哪有解释或沟通的周期?(用老经验的话是,就是被人告了,拖了也拖个年半载的啊)此外,针对党某某的具体情况,说实话,法官在自由裁量“酌定”的住院天数时,适当增加一些天数又何妨?
归根结底,还是大意了啊!习惯了只要依法办案就等于“案结事了”,可案件当事人的情况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的!不知道这跟“2023年审结428件案件,今年至遇害前已审结271件案件”,批量案件流水化的处理,是否有关系呢?
三、事实再一次证明,再严格的法院安检也禁不了当事人的报复心理,法官最大的保护还是信任与沟通

“2023年审结428件案件,今年至遇害前已审结271件案件。勤勉敬业,公正司法,荣立'个人三等功',获得'郾城区先进政法干警''先进个人''十佳办案能手'等荣誉。”

通报中的这些内容,令人惋惜遇害女法官这么多年的司法付出,尽管可以增加对于凶手的谴责情绪,但也在告诫我们,行凶报复之下,只有百分之百的一次遭遇,没有我有多忙我有多累等的解释机会。

如今的法院安检,可谓比登记安检还严格,真的可以保障到法官的人身安全吗?赞成的人会认为,可以减少在法院内发生暴力事件的可能,但近些年来发生的事件表明,暴力伤害法官的都是发生在法院之外。

不知道大家在经过法院安检时,当法警要求每个人都不准携带钱包、要脱鞋检查、不准携带书包饮料等进入法院时,有没有在内心里会感受到法院把当事人当潜在威胁分子一样的不信任?

如此的不信任暗示,是不是在向每个案件当事人传递出一种信号,自己的案件处理,只能服从不能提出异议?如此的安检,实则加深了当事人对法官办案的警惕心理和怀疑态度,也让某些法院人自持严格安检而放松了办案的严谨和亲民。

以上几点,肯定不全面,也难免有人反对,就当愚者千虑吧。还是昨天文中的那句话,按照常理,法官本帮助当事人裁判处理自己解决不了纠纷的,跟案件结果是没有利害关系的,跟案件当事人根本之前就不认识没有利益冲突的,怎么最后就成了被针对被报复的对象呢?
网上图片显示,被害女法官文质彬彬,就因为9000元的案件诉讼请求就丢了性命,着实令人惋惜。谴责凶手暴戾的同时,法院日益严苛的考核要求,作为个体无法改变;各种案件的与日俱增无休无止,作为个体也无法改变,但作为法官,时刻可以提醒自己,沟通,尽管不能消除一切的利益分歧和观点争议,但可以最大限度消除误解的机会和可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因为沟通不畅造成的猜疑和怨恨。
最高法院辞职法官老黄写到,“下海创业后,我更加看清了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认知分歧有多深,认为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很重要,如果法官当面耐心沟通、充分说理了,给予了当事人足够的尊敬和理解,虽然不一定能让当事人服判,但起码可以避免杀身之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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