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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喝不合格农药自杀身亡 家属向售卖者索赔20万

张敏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张敏律师

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

诉讼仲裁部主任

安徽广播电视台

特邀法律评论员


案情




2020年6月5日,男子李某从吴某某处购买了两瓶敌草快除草剂。回到家后李某喝下农药,被发现后,在争夺农药的过程中,农药洒在桌子上,李某又去喝洒在桌子上的农药。不久被人发现送到萧县医院接受洗胃,治疗后被转入徐州住院治疗4天出院,出院后李某不幸离世。

 

李某死后,其家属将李某购买的除草剂送到安徽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测,经检测,产品有效成分体操块二溴化物,含量不符合标示量,含有添加成分百草枯阳离子,判不合格。

 

李某家属将吴某某以及经销商起诉至法院,其家人认为李某被送到县医院和徐州住院接受治疗期间,医生是根据农药瓶上的标示成分,对李某进行治疗的。结果检测后发现农药不合格,含有百草枯成分,导致医院未能及时对症治疗,是造成李某死亡的真正原因。

 

李某家属一审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吴某某、萧县信丰农资经营部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20万元。



采访对话


方弘: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敌草快除草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原因在于里面有百草枯成分,但是在成分说明中没有写明有百草枯,而百草枯恰恰是高致毒的药品,这和李伟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不是因为除草剂含有百草枯成分才导致李伟死亡,如果不含有百草枯李伟就不会死亡,您怎么看? 张敏律师: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看产品缺陷到底是不是导致李伟死亡的因素之一。这个案件中,除草剂本身毒性就很大,哪怕抽离百草枯的成分,也仍然会导致其死亡,那么就不能够认定百草枯的介入与李伟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但如果药性本来就不是很大,不足以致死,而正是因为有了百草枯或者其他本来不应该存在于除草剂当中的一些成分,进而加剧它的毒性,导致李伟死亡,那么就可以认为这个因素的介入与结果之间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方弘:从目前所看到的情况来说,加不加白草枯,可能李伟喝下去都会致命。但是李伟家人认为,医生在抢救的时候,如果看到除草剂的成分里面有百草枯的话,可能就会针对性的去进行有效的救助,因为医生也看了除草剂的成分,但是没有看到百草枯,所以影响了医生的抢救,您怎么看这之间的因果关系? 张敏律师:根据现在案件查明的事实情况来看,不管医生有没有看到百草枯,其治疗的方法应当是基本一致的,而且哪怕没有百草枯,仍然可能会导致人的死亡。因此,受害者一方所提到的,因为百草枯成分没有写进去而影响了抢救这个事实,我觉得是不存在的。 家属如果认为有这个事实存在,他们需要举证,但他们没有尽举证责任,所以说他们的主张应当是不成立的。 方弘:销售这种不合格的产品难道不需要承担责任吗? 张敏律师:销售这种不合格产品,产品缺陷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话,才要承担相关的责任,这是《民法典》侵权编的有关规定。 方弘:卖不合格产品,可能是行政处罚的范畴了,跟本案又没有直接的关系。 张敏律师:对。 方弘:之前,我们节目也做过类似的一期节目,但是法院在判决上是不一样的。 2019年2月,22岁的小安在经营部处购买了瓶体标注为“神锄”敌草快的一瓶农药,后在其入住的旅社内服用农药自杀。出事后,小安家人却将责任归于农药商贩非法卖假药,将商贩告上了法庭。 原因是小安喝下的农药是假的,“敌草快”应该是低毒性农药,但这瓶伪劣“敌草快”含有“百草枯”,“百草枯”毒性过强,直接导致了小安的死亡。安安父母一致认为,"敌草快"在国家标准中本应该低毒农药,并不能致死,如果商贩卖给安安真药,那么她就不会死。就是因为商贩非法卖含有剧毒成分"百草枯"的农药给安安,才导致其死亡。 商贩表示很无辜。商贩的律师认为:安安购买农药是自愿行为,购买农药后又是自己喝下去,对于这种行为应该自己负责,商贩没有干涉她购买的权利,没有过错。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经营部出售含有百草枯成分的水剂农药的行为,将国家禁止销售的含有百草枯农药出售给受害人,受害人服用后自杀身亡,其经营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系造成损害后果的一部分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兴万农资经营部、对小安的死亡后果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两个案件类似,为什么刚才所说的案件经营者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本案当中的经营者却需要承担责任? 张敏律师:还是要看因果关系能否构成的问题。在安安紫衫的案件当中,敌草快是一个低毒性的农药,本不容易致死,但是因为商家放入百草枯导致毒性增大,进而就使得服用者死亡了。也就是说这一产品的缺陷介入与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经营者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李伟的案子里,无论百草枯这一缺陷是否介入,农药本身毒性足以致死,所以可以忽略这一缺陷的存在。 举个例子,一个人用刀抹脖子就足以致死了,跟刀上有没有铁锈引起破伤风致死,没有直接关系;再比如,A给B下毒药,这个毒药成分足以使B死亡了,B喝完那一杯有毒的水必然会死,C又给他下了一点药,没有C这个药的介入B也会死亡。因此C的行为跟B的死亡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了,可能只构成犯罪未遂,而A的话就直接构成犯罪既遂了。 方弘:所以,这个案件法院一审驳回了李伟家人的诉请,但是李伟家人不服提出了上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农药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但即便农药中不掺杂百草枯阳离子,仍然具有比较大的毒性。另外患者无论是服用敌草快还是百草枯后,解毒的方法都是一致的,医院方面已经对患者对症治疗,并非医院未能及时对症治疗。所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一些案件大家关注度比较高,就在于很多人觉得躺着都会中枪,好像我在这个事情当中根本不知道你要自杀,因为我卖给你一条绳子,你拿着这个绳子去上吊了是不是我就要承担责任? 张敏律师:毕竟绳子不是用来吃,也不是用来喝的,他用来上吊了,显然卖绳子一方不该担责。 方弘:从被担责的经营者来说,他可能也会觉得冤,本来卖农药其实就是除草的,但是受害人用来喝,受害人本身有着巨大的过错,经营者根本无法预料其会把农药用来喝,甚至会觉得连10%的责任都不应该承担。 张敏律师:因为,之前主要是从法院的判决角度来分析,是有理可循的。 但是,这个案件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再去思考。除草剂毕竟是毒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故意引起损害的话,商家是不应当去承担这个责任的。这个案件里面也是,并没有劝他们去喝,而且农药上面也会写着有毒禁止服用。因此,商家承担责任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但是,判决可能也是遵循公平原则,照顾一下受害者一方,可能是秉持这个观点进行判决的。我觉得从严格法律意义上来说,真的不一定要承担责任。 方弘:可能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喝药的人他本身不想死,他知道这个东西是低毒性的,只是用来吓唬一下家人。结果,因为含有剧毒就死了。 张敏律师:行为人喝了以后死了,这种情况下让商家承担责任当然是可以的。但是他到底想死还是不想死,本来就是很难判断的问题。所以,归根到底,有时候法院秉持公平原则,可能就会让对方承担一定的责任。





结语

在美国法学家弗兰克看来,法律永远是不确定的,法律应对的是人类关系最为复杂的方面。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如何做出即合法又合情合理的判决,考验的不仅是法律也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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