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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6万不还 男子扮少女骗回10万被刑拘!

葛绍山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葛绍山律师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


案情




据浙江临海警方6月16日通报,因朋友孙某欠6万元迟迟未还,男子赵某化身“少女”将欠款骗回。得手后,赵某对孙某先前欠钱不还的借口耿耿于怀,故技重施从孙某手中先后骗取钱款将近10万元。目前,赵某已被警方刑拘。 2020年3月份左右,孙某的朋友赵某通过微信给他介绍了一个女朋友,女孩名叫伊伊,原本在临海打工,现在已回四川老家。伊伊很热情,孙某和她也很聊得来,于是两人很快在微信上确认了男女朋友关系。 2020年3月底,伊伊跟孙某聊到自己的生日快到了,孙某出于对女友的关心,马上通过微信转账转了1000元钱给伊伊,对方收了。这之后,伊伊屡次开口,分别以“给侄子发红包微信里没钱”、“父亲生病在美国治疗需要钱”、“银行卡冻结了在美国需要花销”、“父亲葬礼火化需要钱”、“母亲眼睛流脓,治疗需要钱”等理由向孙某提出转账请求,孙某都一一照做,总金额将近10万。 2021年2月份左右,孙某趁着过年的机会,驾车到四川想要去看望伊伊,但是在四川的七八天时间里,伊伊如人间蒸发了一般,一直未露面。回到临海后,孙某又多次给伊伊视频要求见面,伊伊每次都选择拒接。这时候,孙某的心里产生了怀疑,猜测自己可能被骗了,他试探性地停止了转账,结果,伊伊跟他的互动基本就没了。最终,回过味来的孙某选择报警。 临海市邵家渡派出所在接获报案后,立刻开始着手调查,通过大数据分析,民警发现介绍人赵某行为诡异,有重大作案嫌疑。6月8日,民警在临海市区某处将赵某抓获,并将其传唤至所做进一步的调查。在对赵某进行细致的讯问后,民警发现这是一起冒充身份诈骗案件,而与孙某频繁互动的“伊伊”其实是赵某假扮的。 赵某称:孙某先前欠自己6万元,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自己只好以这种方式将钱要回。本以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并没有觉得此行为是违法的。一开始本想只要回6万元就罢手,但因孙某之前的推脱行为以及孙某对伊伊用情至深,于是故伎重演从孙某手里多骗了几万元。 来源:北京青年报


采访对话


方弘:因为孙某欠债不还,赵某才出此下策,也想给对方一些教训,为何会涉嫌犯罪?   葛绍山律师:本案中涉及的罪名是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结合到本案,赵某为实现债权,采取虚构事实,骗取孙某钱财的行为,需要根据不同的时间段加以分析。 根据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赵某通过上述诈骗手段已经将6万元欠款骗回,就骗回6万元的事实,也需要根据赵某事后的具体行为来判断,如赵某骗回6万元之后,告知孙某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灭失或者不再以任何方式向孙某继续主张权利的话,其实现债权目的的正当性及事后的告知行为属于对之前的不法手段具有补救功能,显然是不构成诈骗罪的。 因为此时赵某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行为上不具有合法合理性,这就属于典型的目的合法,手段不合法。这种情形下,涉案存在民事纠纷能够阻却刑事犯罪,同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而根据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赵某“骗回”6万元之后,继续化身“少女”伊伊,虚构各种理由骗取孙某10万元,且事后采取“人间蒸发”、拒接视频等行为,足以推定其主观上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而赵某“为给对方一个教训”的辩解内容,与其得手后的一些列逃避行为显然也是相互矛盾的,据此能够认定诈骗罪。 方弘:如果赵某仅仅是骗回自己的六万元钱,也会涉嫌犯罪吗? 葛绍山律师: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诈骗数额的认定,上面我们已分析了骗回6万元是否构成诈骗罪的情形。那么本案诈骗的数额是否应当将6万元予以扣减?个人认为,最终数额的认定关键在于赵某有无继续向孙某主张6万元债权的事实。 目前媒体报道的信息,显然赵某在骗回6万元后并无任何事后的补救措施,在此期间如赵某继续向孙某主张6万元的债权,则本案中存在的民事纠纷不再成立违法阻却事由。此种情形下,更需要运用刑法实质判断的思维方法加以分析。但是,从刑法的谦抑性和法益衡量的角度来说,维权人的利益应当是优于相对方的利益,不当的维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质条件在审查时应当更为严格。 方弘:借钱不还,有的人会采取要挟、欺骗、威胁、偷盗、霸占对方的车子财产等各种手段想要回钱,如何认定合法讨债和违法犯罪的区别? 葛绍山律师:“欠债还钱天经地义”VS不诚信或恶意拖欠时,往往会导致债权债务关系被扭曲、恶化升级,进而引发一些通过暴力、软暴力讨债的违法犯罪情形,例如入室逼债、堵门要债、偷(骗)财抵债、非法拘禁等。 关于讨债难的问题,近几年我们国家也在不断出台新的法律、司法解释,同时采取加强法院执行力度、加大对“老赖”惩治力度等措施,以期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同时也在强调打击非法讨债的违法犯罪行为,这里面既包括催收合法债务也包括催收非法债务两种情形。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像使用软暴力催收债务同样存在涉刑的可能性。那么,如何区分合法讨债和违法犯罪,个人认为,首先要区分所催讨的债务是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这是一个前提条件,如果说债务属于高利贷、套路贷等非法债务的,法律对此本身就不予保护。此时,如果行为人采取了上述的手段催讨债务,则可能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等刑事犯罪。 如果催讨的债务属于合法债务,但是却采取滋扰、威胁等手段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也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其次,需要根据行为人在讨债过程中所实施的具体行为,结合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进行实质性判断,这属于是否涉刑的实质要件,即私力救济也要把握好尺度。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中对“软暴力”概念和表现形式都有明确的规定,“软暴力”指的是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通常表现形式就包括霸占对方的财产等。 这里需要提醒一点,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当下扫黑除恶常态化,对于相对方是否陷入了恐惧、恐慌状态以及行为人是否形成了非法影响,认定标准是相对宽泛的。 也就是说,主张权利还是要依法,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救济。 方弘:遭遇欠债,法院起诉是最好的办法吗? 葛绍山律师:到法院起诉首先要面对第一个问题,就是诉讼请求能否得到判决支持,这涉及到证据问题和诉讼时效问题。即欠债的事实是否有证据予以证明,起诉是否超出诉讼时效,一般来讲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包括借条、合同、明细、收据、银行转账凭证、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以及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另外,需要提醒一点的是诉讼时效问题,原则上是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具体到借贷纠纷中,一般从债务到期而对方拒不归还时起算。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债务人履行能力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相当比例的民事判决最终落为了“一纸空文”。原因就在于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也是很多人宁愿冒着风险去催讨债务也不到法院诉讼的原因所在)。需要提醒的是,在起诉前和起诉的同时,可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冻结、查封、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以保证胜诉后的执行工作。

 



结语



在民警的耐心教育下,赵某意识到自己讨债用错了方法,已经涉嫌犯罪,他对此后悔不已。目前,赵某已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小赵也算是高智商,不花一分钱就可以把欠款全部追回。只可惜没有分清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关注个案说法,预防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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