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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民警后被拷走 父母被警棍击打喷辣椒水起诉公安局!

郑吉文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郑吉文律师

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

案情





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35岁的王女士回忆,去年5月20日,她因情感问题与李某发生矛盾,她报警后,望龙门派出所民警陈某负责处理此事。陈某在6月13日组织双方进行过一次调解,但双方没有协商达成一致。 6月18日晚7时许,陈某再次让王女士去派出所调解并做笔录。因为此前她已做过一次笔录,且之前的调解过程中,李某出现了没按约定到派出所的情况,所以她担心当天李某是否一定能去派出所,加之自己刚下班,她就没有马上答应民警的要求。然而通话中,陈某却说“不要以为你是研究生就很懂”,并表示要传唤她。 王女士觉得陈某的话冒犯了她,便拨打了110投诉了陈某。《重庆市公安局电话报警接处警综合单》显示,当晚7时34分王女士报警,报警内容为“……该民警用言语侮辱报警人,报警人认为该民警处置不当,态度不好,求助”。7时41分渝中区分局向望龙门派出所下达指令,民警出警。 民警的执法记录仪记录了当时的经过,这段5分钟的现场视频显示:当时王女士开门后,见到民警陈某便说,“不要进来,不要私闯民宅。”此时,王母刘女士上前询问,已经进门的陈某随后举起手铐,并告知刘女士称:“传唤她(王女士)去派出所接受调查,他们两个互相打架,我们现在要口头传唤她。” 刘女士对传唤原因提出质疑,见到手铐后,就伸出双手,朝陈某反复说“铐我”。见民警拉着女儿往屋外拽,刘女士随后转身跟门口的民警理论。站在刘女士身后的陈某,掏出了催泪喷射器并警告说,“这是辣椒水,不要妨碍公务”。刘女士随后又伸出出双手,再次说“铐我”,陈某便对她喷了辣椒水。被喷后,刘女士受到刺激大喊“打人了”,并闭着眼睛四处抓,陈某则一再说“不要妨碍公务”。陈某随后退到房间外,让同事将王女士“铐起”。王先生则追出门外,质疑民警。陈某则一再说,“不要阻碍执法,不要指着我。” 此时,刘女士也走到门外,双眼紧闭,并说眼睛痛,还伸出双手四处摸索。王先生情绪一直激动,陈某则一直喊道“不要阻碍公务”,随后又朝着王先生使用了辣椒水。王先生欲阻止,双方发生拉扯。陈某掏出警棍对着王先生大腿击打。 刘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被喷后她根本看不清,这才四处乱抓。而王先生表示,他为了保护妻子才打算去抢喷射器,没想到自己被打。 当晚,按照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的指示,望龙门派出所以妨碍执行公务为由将王女士及父母移交朝天门派出所处理。朝天门派出所对王女士父母审讯至次日下午3时,之后作出了《立案决定书》,对王女士父母妨害公务案立案侦查,并对两人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王女士介绍,因认为民警存在暴力执法行为,她向警方进行了投诉,但在2020年8月7日,渝中区分局回复称情况不属实。 记者在回复上看到:经分局督察支队调查核实,您反映望龙门派出所民警陈某滥用职权,对你打击报复,殴打你父母的情况不属实。系民警正常执法活动中遭遇你父母暴力阻碍执法,民警依法使用警械制止,你父母已涉嫌妨害公务罪。 王女士说,2020年8月中旬,警方曾向检察院提请批捕她父母,经过审查,渝中区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8月28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了《撒销案件决定书》和《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父母被确定没有妨害公务后,她随后多方投诉警方,但始终无果。 2020年12月底,王女士和父母分别向法院起诉警方。王女士起诉警方传唤行为违法,其父母起诉警方违法使用警械。 受案后,渝中区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两起案件。 为何王女士刚投诉完民警,民警就上了门去传唤王女士?虽然目前重庆警方没有接受媒体的采访,但在法院审理王女士起诉警方非法传唤案时,望龙门派出所给出了理由。警方称,刚决定传唤王女士,就接到王女士的投诉,出警时原本准备先就王女士的投诉进行沟通,但计划被打乱。 王女士到底是执法行为的受害者还是妨害公务的嫌疑人?


采访对话


方弘:王女士及其父母的行为是否属于妨害公务? 郑吉文律师法律意义上的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等依法履行职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超越其职务范围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打击报复、违法乱纪、侵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激起民愤,受到阻碍的不能视为妨害公务 就本案而言,王女士及其家人对处警民警的口头传唤、违法使用警械的行为进行较低程度的抵制抗议,未采用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警察履职,亦未故意袭击出警民警,应当给予包容、支持和引导,只有这样对于公权力的社会监督、法律监督才能发挥应有的效果。 因此,我个人认为王女士及其父母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 方弘:警方是以妨碍公务为由使用了辣椒水和警棍,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郑吉文律师:辣椒水和警棍属于警械,警械一般分为约束性警械和制服性警械。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时遇到违法犯罪分子可能逃脱、行凶、自杀或者自残的情形,在拘捕传唤的过程中,可以采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根据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人民警察只有遇到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碍警察依法履职,或者袭击警察等情形,经过警告无效的,才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或者特种防爆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按照规定,警察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以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王女士在被违法口头传唤的过程中出现情绪波动、反抗的行为,首先应当进行口头警告,在警告无效时应当优先使用约束性警械,而非直接使用警棍这样的具有伤害性的制服性警械。通过本案公开的案情来看,派出所民警对王女士及其父母使用警棍、辣椒水等制服性警械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嫌疑人给民警和社会造成的危害。 法院认定王女士及其父母的抗拒行为仅具有挑衅性,尚未达到暴力的程度,故此作出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我认为一审判决结果是客观公正的。 方弘:在整个民警处警的过程当中,望龙门派出所也进行了辩称,说遭遇了王女士连续的推搡,也遭遇到家属的一些带有暴力的阻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警察正确的做法是什么?或者在整个处警的过程当中,作为普通老百姓来说,可能并不清楚警察在这个过程当中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您觉得这个过程哪些具体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郑吉文律师:实际警察在这个案件的处警过程中,最显著的违法行为是传唤行为,警察采用的是口头传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只有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人才可以口头传唤。本案中公安机关承认传唤王女士系因在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民警发现王女士前夫李某的陈述以及李某的伤情报告,与王女士的陈述有明显的矛盾,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对王女士进行询问,以查明案情,因此才依法对王女士进行了口头传唤。 根据公安机关的辩解,可以认定王女士不属于在案发现场发现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使用传唤证传唤,口头传唤是违法的,这也是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 方弘:今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警方传唤王女士行为违法,对其父母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的行为违法。作为被告的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望龙门派出所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8月上诉。本月12日中午,重庆渝中公安分局发布消息,就“民警违法传唤,违法使用警械”致歉,责令派出所撤回上诉。 这个案件当中,我们还注意到一点,陈姓民警被投诉了,但是还要他本人去处警处理这个事儿,我觉得这本身可能对于投诉的人就会有一些不公平或者有利害关系,这样的情况,他是否应该回避,或者就不应该知道谁投诉了他,更不应该知道投诉人家的地址,而且还要让他去处理自己被投诉的事情,这显然是不能够客观公正的,您怎么认为呢? 郑吉文律师:我个人认为被投诉的警察应当回避王女士的110警情求助的处警,严格来说没有摒弃不良的执法思想习惯,没有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 其实作为法律人让我细思极恐、感到可怕的是,王女士就处警民警涉嫌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行为投诉后,处警民警所属的公安机关草率作出认定,认为王女士的投诉行为不属实,处警民警系正常执法,遭遇王女士父母的暴力阻碍执法,民警使用警械制止是正当的,并告知王女士的父母已经涉嫌妨害公务罪 欣慰的是当地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最终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在舆论的监督下,最终当地公安机关承认口头传唤王女士违反法定程序,对王女士父母使用警械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撤回上诉,对民警作出停职,以及接受纪检督察部门处理的决定。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法治最核心的要义在于限制权力,尤其是限制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这也是本案给我们的提示意义。


结语
由此可见,公权力滥用的后果是非常可怕的,只有法律制度和舆论监督和约束才能将公权力装进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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