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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华枪案 | 最高院2017十大刑事案件

徐昕 正义联接 2020-02-08


天津赵春华涉枪案,被最高法院评为2017年度十大刑事案件,卢建平教授点评:


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的最终判决认定其有罪,同时酌情从宽判处缓刑,不仅符合我国刑法规定和枪支管理政策,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平衡,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加深对国家严格控枪政策的了解,增进公众对枪支属性和涉枪犯罪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普及了涉枪犯罪的刑法知识。由本案也引发了在追求良法善治的新时代如何通过更为科学精准的立法、司法更好地实现严格控枪政策的讨论。综合各国经验和我国国情,在枪支分类(区分军用枪支和非军用枪支,或区分枪支杀伤力)基础上的犯罪分层(区分重罪、轻罪和微罪)应该是未来立法努力的方向,而破除“涉枪犯罪一律是重罪因而应予重罚”的传统观念则是司法改进的当务之急。


我认为卢教授的点评过于主流,独立表达不足,或者发言被删节处理。华政学报组织了一期天津大妈赵春华枪案专题研究,陈兴良、江溯、车浩、劳东燕教授四篇文章,都从不同角度系统、深入地论述了赵春华不构成犯罪。


当然,这组文章的观点,我有些也不同意,如车浩以外形界定枪的观点和逻辑显然不能成立。


而以上所有理由,都是少年网购仿真枪判无期案(福建刘大蔚案)无罪辩护的理由,期待更多学术刊物关注现实,组织仿真枪案的专题研究,特别建议以刘大蔚案为例。在所有的仿真/玩具枪案中,刘大蔚是最冤的一个,只因网购仿真枪就被判无期,现在还在蹲监狱,比天津大妈冤得多。


两年来,我代理刘大蔚案的申诉并作为再审辩护人,为天津大妈赵春华辩护,最近又承办了深圳枪案(请点击原文链接),除争取个案的有利结果外,更希望透过这些影响性案件,推动法治的点滴进步。我的呼吁主要包括:1、公安部提高枪支认定标准,先恢复至2001年的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2、呼吁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将仿真枪的定罪量刑区别于真枪;3、枪支管理应分类分级,仿真枪的管理区别于真枪。


如今,仿真枪案的个案推动法治,有可能取得成功:多地暂停玩具枪案办理疑等新规,有法院收回未生效判决,有内部消息表明,涉枪案件的司法解释可能通过。刘大蔚案再审迟迟不开庭,估计也是在等待这个司法解释。


但正如我反复向福建高院的法官陈述,刘大蔚案并不需要等待涉枪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从证据角度,我就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大蔚无罪。因此,我再次希望法院考虑先开庭,开庭之后看证据情况择日宣判。


刘大蔚案,启动再审已经一年多,家属都要等疯了。恳请福建高院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尽快开庭,宣判刘大蔚无罪!深圳枪案,我也寄出了取保申请,恳请深圳中院认真考虑!



陈兴良: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的教义学分析


江溯: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为例

车浩: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劳东燕:法条主义与刑法解释中的实质判断——以赵春华持枪案为例的分析

劳东燕:法条主义与刑法解释中的实质判断——以赵春华持枪案为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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