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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 | 江西朱庆林绑架案办案手记

罗金寿 正义联接 2022-12-31


江西朱庆林绑架案办案手记

——十大无罪辩护案例颁奖典礼发言稿


罗金寿


徐昕教授和我提供法律援助的朱庆林绑架案被评选为十大无罪案例,是评委专家和主办方对我们辩护工作的肯定,也是对我们的激励和鞭策,在此表示衷心感谢!在此简要介绍我们的辩护工作。


2001年1月5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胡家儿子与周家女儿退婚,引起双方亲友打架。女方亲友将男方亲属车银根扣押,索要受伤者的医疗费。因扣人者为朱庆林同村人,朱庆林在村中有一定的威信,镇政府、村委会请朱庆林协助调解。调解结果是男方支付5500元,放出受害人车银根。车银根的亲属怀疑朱庆林在幕后策划该事件。


2001年3月,石家庄爆炸案发生后,全国开始严打。朱庆林被砂石厂场竞争对手举报欺行霸市,公安局领导指示严厉打击。2001年3月底,这起扣人事件被立案侦查。朱庆林为嫌疑人之一。朱庆林闻讯后潜逃,辗转多地,最后潜伏上海,过着“地下人”的生活。



2014年12月21日,朱庆林向正在江西老家的徐昕教授求助,为他收集无罪证据。因我是徐昕教授的学生,是江西师范大学的老师,兼职律师,徐昕教授邀请我一起为朱庆林提供法律帮助。12月25日,朱庆林在上海被抓捕归案。


朱庆林坚称自己没有参与绑架。2013年,朱庆林曾经回到临川,收集了十几位证人证言,以自证清白。后来的庭审中,公诉人认为朱庆林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采信,辩护人则认为被告有自证清白的权利。


侦查阶段,我们调查收集九位证人的证言,证实朱庆林不在案发现场,没有参与绑架。这几位证人曾于2013年向朱庆林出具过情况说明。我们核实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制作律师询问笔录。后来,在法庭上,公诉人认为因距案发时年代久远,证人记忆模糊,辩护人收集的证人证言不真实。一审判决没有采信这些证人证言。


被害人和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本案定罪十分重要。一审阶段,我们向法院申请被害人车银根及三位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前会议上,公诉人坚决反对证人出庭,并声称如证人出庭,将追究证人的伪证责任。一审法院以没有出庭必要为由驳回证人庭作证申请。二审期间,辩护人再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徐昕教授和我专程到抚州中院找法官沟通。最终抚州中院允许证人出庭作证。法庭上,被害人车银根向法庭承认其2001年向公安机关所作陈述不真实,是因受到亲属误导,误认为绑架者为朱庆林。三位证人当庭证实朱庆林没有参与绑架。其中一位证人当庭表示愿拿人头担保,其证言为真实。


证据是否达到刑事证明标准是本案核心争点。公安机关、检察院、一审法院均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发回重审后,我们曾建议检察院撤诉,公诉人仍然坚持起诉,并说准备派精干力量出庭支持公诉。


我们认为本案主要证据相互矛盾,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无法得出朱庆林参与绑架的唯一结论。仅凭2001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就能证实朱庆林未参与绑架。


为了更好地说明本案证据薄弱,我们将案件事实分成六个基本事实,详细分析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清楚展示出本案主要证据相矛盾,多项基本事实的证据为孤证,甚至没有证据证明,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


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重审各阶段辩护人一直坚持上述观点。特别是在二审开庭时,徐昕教授以《拒绝严打思维》为题发表辩护词,详细论证上述观点,认为一审之所以朱庆林被定罪判刑,原因是检察机关和一审法院延续“严打”思维,恳请二审法院从“严打”思维转向法治思维,坚守证据裁判和无罪推定原则,依法判决朱庆林无罪。


2016年8月,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朱庆林案发回重审,2017年7月5日,临川区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决朱庆林无罪。


朱庆林案能够判无罪,主要有三个因素:一是法治的进步。朱庆林的同案犯于2001年分别被判处十一年,四年有期徒刑。可以说,朱庆林因出逃而免除牢狱之灾。


二是法官公正、有担当。本案二审的孙卫民法官,重审的许卿卿法官都十分认真负责,认真对待被告人的辩解,重视辩护人意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特别是,孙卫民法官在庭审后,还多次打电话来与我们探讨案件。


三是辩护人的努力。虽然是法律援助案件,我们一样认真对待,做了许多的工作。比如,明知调查收集证人证言有一定风险,还是做了取证工作。取证之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专门把我叫去了解“情况”。因严格依法收集证据,全程录音录像,才没有成为成都的“詹律师”。各个阶段我们及时向办案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争取与办案人员当面交流意见。徐昕教授多次专程从北京至抚州找办案机关交换意见。认真研究案卷,梳理证据,写好辩护词。徐昕教授对辩护词要求极高。辩护词在我们之间来回修改十几次。


本案历时16年,法院最终抛弃"严打"思维,对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适用具有示范性,并严守刑事证明标准,指出"无法得出被告人系绑架共犯的唯一结论,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应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也是对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的最好诠释,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具有指导性。



 2017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


八、江西朱庆林绑架案


【辩护律师】

徐昕,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罗金寿,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01年,朱庆林因参与调解村民退婚引起的打架、扣人纠纷,被怀疑参与扣人。"严打"环境下,同案犯以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年不等。朱庆林2014年被抓,2016年4月,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朱庆林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8月2日,抚州市中院发回重审,2017年7月5日,抚州市临川区法院重审,改判朱庆林无罪。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本案各证据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不够完整、合理,无法得出被告人系参与绑架共犯的唯一结论,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应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庆林构成绑架罪的证据尚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朱庆林及两位辩护人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典型意义】

本案历时16年,法院最终抛弃"严打"思维,对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适用具有示范性,并严守刑事证明标准,指出"无法得出被告人系绑架共犯的唯一结论,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应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也是对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的最好诠释,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具有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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