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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用途管制重点(省级层面)

吴次芳 等 自然资源之声 2022-12-06

省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作为省级政府的空间政策,核心是要表达省级政府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方向和建设愿景,同时要明确一般规则。省级建设愿景主要对省政府本身具有约束力,通常称为“行政性自我拘束(Administrative Self-Binding)”。除非有十分正当的理由,否则省政府不得轻易地偏离自己制定的空间用途管制政策。

一般规则(General Rules)主要是针对市级政府制定的,其内容需要通过省级法规制定和发布,市级政府不得违背省级政府制定的一般规则。例如省级空间用途管制规定,土地利用必须禁止在离河床1千米的范围内建设新的住宅和工厂,则市政府必须贯彻落地。在划分国土空间用途分区的基础上,根据各类用途区的特点和管控要求,制定用途管制规则。

1)城镇发展区管制规则。

①对于已建成区域,鼓励进行原地改造,建设项目须符合规划要求。应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在确保环境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尤其应提高老城区、各级城镇建成区、产业功能区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鼓励本区内有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开发和改造活动。区内划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坚持保护与开发相结合,保护原有的风貌和环境。

②对于规划建设用地区域,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必须遵循和服从国土空间规划,各项建设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得乱占乱建。

③突破城镇用地规模,通过使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指标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以及申请追加城镇用地规模指标的,属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法定程序报批用地。

④禁止在重要城镇下开采地下矿产资源。

2)农业与农村发展区管制规则。

①农业发展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及配套设施建设。

②严格保护该区域内的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不得改变其原有用地形态,不得减少耕地面积。

③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开农业用地区内基本农田的,需经法定程序报批。

④禁止占用、破坏区内基本农田及其配套设施,禁止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和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废气等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⑤结合农业灌排渠系建设与改造,积极开展沟渠河塘清淤疏通,加强农村水系整治。

⑥中心村建设应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做好与村庄规划衔接。

⑦严格保护耕地,引导发展高效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

⑧全面规划农村居民点用地,鼓励自然村散居农户向中心村迁移,加快中心村建设。

⑨严格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禁止非农建设项目无序分布,基层村一般不安排工业用地,有计划地引导村镇工业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

3)生态保护区管制规则。

①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制。

②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空间,原则上按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制。

③严禁任何不符合生态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原国土空间用途。

④确保区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⑤区内原有的村庄工矿等用地,严格控制建设行为的扩展并应根据实际发展需要逐步退出。

⑥对原住居民,在保证其生产生活必要需求的基础上,可对其生产生活进行有限改造。

⑦在对生态环境不产生破坏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观光、旅游、科研、教育等活动。

⑧限制各类开发建设阻断生态廊道和生态网的联通性。

生态红线区的管制规则如下:

①按照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严格控制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开发利用活动。

②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严禁乱砍滥伐森林和过度利用矿产资源,积极鼓励植树造林和人工草地、改良草地等。

③水源地保护区的土地不得进行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鼓励在水源地保护区植树种草,以净化环境,涵养水源。

④禁止开采自然保护和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域地下的矿产资源,限制开采对地下水源地、生态或城市长远发展有影响、铁路和重要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以保护土地生态。

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突出严格保护区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点与特点,保护风景游赏地、林地、水源地和优良耕地,禁止开采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区域及其地下的矿产资源。

⑥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文化遗产。

⑦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

⑧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⑨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⑩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区内严禁乱砍滥伐森林,积极鼓励植树造林。

⑪禁止开采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和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域地下矿产资源,以及在铁路、高速公路、重要公路(国道、省道、旅游专用线)等基础设施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以保护生态环境。

4)海洋保护利用区管制规则。

①严格按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与保护办法》等要求进行管制。

②禁止随意开发,不得擅自改变海岸、海底地形地貌及其他自然生态环境原有状态。

③加强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严格控制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内各类用海活动。

④禁止建闸、筑坝以及妨碍鱼类洄游的其他活动。

⑤控制捕捞强度,严格实施休渔制度。

⑥防治海水养殖污染,防范外来物种侵害,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稳定。

⑦严禁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在海上和岛上布局。

⑧采用“分区管理+用海准入”的方式进行管制,严格限制开展对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经济生物繁殖生长有较大影响的开发活动。

⑨用岛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⑩确需开发利用的,应按程序进行严格审批。

本文选自由地质出版社刚刚出版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由吴次芳、谭永忠、郑红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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