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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为民生不为贪腐,为幸福不为向阳 ——王现敏、王现勇案旁听手记

刘清 格格也是安吉拉
2024-09-15

2024年7月10日,王现敏、王现勇案二审开庭审理第四天,出庭检察员出示幸福广场及供热工程项目证据。2024年7月11日,王现敏、王现勇案二审开庭审理第五天,出庭检察员继续出示相关证据,上诉人王现敏及辩护人吴丹红律师针对幸福广场部分证据陈述了质证意见。


在上诉人王现敏对幸福广场部分证据质证之前,其注意到在卷宗第三卷单独夹带着一张长治市监委委托长治市中瑞会计事务所的委托鉴定书。令人疑惑的是,该委托鉴定书并不是与卷宗一同装订成册,而是单独夹带在卷宗之中,并在下方用铅笔附注“附三卷50页之前”。三卷中的第50页前后包括第50页在内都是有内容的,而50页页码右上角被反复涂改。在内容连续、装订成册的卷宗中突然冒出一张单独夹带着的“委托鉴定书”,不免让人怀疑该份鉴定书是否为后续补充,而合议庭与出庭检察员对该委托鉴定书为什么单独存在也没有作出明确回应。


幸福广场建设起因

关于幸福广场建设起因,上诉人与辩护人均提到,长治县虽然经济发展较为不错,但在基础建设方面仍有欠缺,县里缺少专供老人、妇女、儿童、青少年娱乐休闲及运动的场所。王现敏注意到,县里之前准备建立的青少年活动中心存在占地面积过大的问题,建成之后的实际利用率也存疑;且该项目在2010年立项招标,到2013年左右投资三千多万元后,就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因此,王现敏想利用该几近烂尾的青少年活动中心为老百姓打造一个新的民生工程,让县里的男女老少在茶余饭后能够摆脱手机电视,能够有一个出门遛弯、放松、运动的场所。


当时幸福广场的建造环境可谓恶劣,东边为铁路专用线、西边为城市主要道路,东西落差为九米多,周围杂草丛生。可见,要想将幸福广场在短时间内顺利建成,一定要委托建设工程质量过硬且施工迅速的公司予以完成。而秦向阳的公司在工程建设方面有多次既快又好地完成建筑工程的先例,因此由秦向阳完成幸福广场的建设无可厚非。


事实也的确如此,从2018年的5月底开工建设到2018年的10月17号交付使用,秦向阳在短时间内就完成了幸福广场的建设,广场内设有篮球场、足球场、羽毛球场、休憩长廊、健身步道等设施,楼内建有图书室、科技教育设施、瑜伽室,禁毒宣传教育设施等,极大地丰富了老百姓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当年媒体报道


幸福广场建设审计问题

一审判决书中认定上诉人王现敏为秦向阳多次承揽工程,其中幸福广场为王现敏为秦向阳承揽工程之一,而关于幸福广场相关工程的审计问题,有两点需要着重注意。


第一,在完成幸福广场项目的建设后,工程相关价款的审计金额为4900万余元,王现敏在此基础上减去1200万元,实际支付3700万余元。上诉人王现敏提到,与其他市县类似的工程相比,幸福广场项目的资金支出堪称少之又少,在幸福广场项目建成后,其总体情况也得到了有关领导的大力肯定。试问,如果王现敏有利用职务之便为秦向阳承揽工程谋取利益的想法,那他为什么要在项目审计金额的基础上减掉1200万元呢?为什么要尽力为政府省钱呢?


第二,长治市中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长治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功能区完善配套工程及幸福广场建设项目工程营利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上诉人王现敏提到的,该报告中在合同金额占比部分出现计算错误;报告中涉及相关税种税率的部分存在很大问题;又如,该报告的其中一名审计人员为1943年生人,在审计时已近八十高龄,且不说在这个年龄段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完成审计工作,单就其执业资质来看,就存在着执业证书超期未年检的问题。这样漏洞百出的审计报告,不免让在场人员怀疑其专业性。


幸福广场建设招标问题

关于幸福广场没有公开招标的问题,辩护人吴丹红律师提到,上诉人王现敏起初提出的其实是公开招标,这在相关会议的录音里面可以被证实。后因幸福广场项目情况特殊,建设难度大、建设周期短,经咨询法律顾问后,确属无需公开招标的几种情形之一。


此外,一审判决书中所列第48项证据为常委会关于幸福广场的决策会议纪要,时间为2018年5月24日。该常委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关于青少年活动中心建设责任主体由科教局调整为住建局,功能调整为老干部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和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教局负责依法解除与原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住建局根据会议要求,对活动中心进行统一的规划设计,住建部门和施工单位加快进度等。当时,幸福广场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因为要按照既定要求建设完成,因此在与原使用单位解除合同的过程中,住建局就组织了秦向阳的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完成青少年活动中心功能区完善配套工程和幸福广场建设工程,在进行建设主体及功能调整之后,最后并称幸福广场。该项证据恰恰证明了幸福广场的相关决策是由相关部门集体决策的,而并非王现敏一人拍板;再结合幸福广场项目属于无需公开招标的情形之一,足以证明幸福广场的建设从始至终都不存在违法情形。幸福广场是在政府部门集体决策、精打细算节省资金的情况下建成。不仅解决了青少年活动中心烂尾的问题,还为全县的老人、妇女、儿童、青少年提供了一个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强身健体的场所。如此利好百姓的民生工程被认定为替他人承揽工程的证据,实在是让人无法接受。


有人曾因秦向阳为按期完成项目付出很多,提议将广场命名为“向阳广场”,王现敏认为这是为百姓幸福而建,所以称“幸福广场”更为适合。


庭审结束后,长治暴雨,吴丹红律师与赵德芳律师驱车前往幸福广场实地观察。暴雨刚过,这里就有许多百姓前来散步、运动。


广场健身步道

足球场

羽毛球场

篮球场

广场标语


上党区司法局在广场上所立的标语似乎正是王现敏本人的真实写照:“一言一行遵纪守法,一生一世清正做人”。作为旁听人员,只希望二审法院能够秉持公正,厘清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中存在的错误,还原案件真相,不要让为民者与老百姓寒心。



本案仍在开庭审理中,下次开庭定于2024年7月29日至8月9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携带身份证进入旁听。详情可咨询下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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