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明星照片别乱用!顺德某家具公司被杨幂投诉了! | 法宝说说

【来源】顺德普法;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声明】本文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

  有些商家为了提高销量,乱用明星的照片为自己的产品打广告,以为“山高皇帝远”,免费的流量不蹭白不蹭,谁知,可能已经惹上官司了!


  顺德有家家具公司收到了杨幂的投诉


  2018年4月,杨幂及其委托代理人投诉顺德区某家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汽车车身、展厅等地使用其肖像和姓名。


  相关部门在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汽车车身上有含杨幂肖像及姓名的喷画,在办公室发现含杨幂肖像及姓名的吊旗1000张,在展厅橱窗有杨幂肖像和姓名的软膜。


  杨幂是国内知名的女演员。当事人未经杨幂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杨幂的肖像和姓名使用在该公司对外的广告宣传上。


  包括当事人使用的汽车车身、展厅的橱窗软膜、吊旗以及当事人2018年3月17日-21日参加“第三十五届龙家展”期间在道路旁设置的喷画等场所。


  当事人在展会结束后撤除了相关喷画宣传内容。


  该公司为了提升企业抽象,增强消费者对其实力的决心,擅自使用杨幂的肖像和姓名,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杨幂与当事人存在代言或其他关系,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


  该公司被罚款73000元


  以上形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处以罚款73000元。


  发布广告要担责,明星代言需授权


  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明星肖像、姓名等为自己进行广告宣传,有可能冒犯法律,形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条


  【法宝引证码】CLI.1.325018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发布虚假广告,根据情形最高可被处以处广告费用十倍或二百万元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最高可被处以处广告费用十倍或二百万元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乱用明星表情包真的会被告!


  一张图就能罚10万


  2016年年底,葛大爷葛优就把一家使用“葛优瘫”表情包的网站告上了法庭,索赔40多万。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去年12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接到演员葛优对某网站的起诉。


  葛优起诉该网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葛优的肖像作为微博配图,引见其酒店预订业务。要求该网删除信息,对葛优进行道歉,并赔偿人民币40万元。


  未经授权,别用“明星表情包”做商业推广


  明显可辨识明星主体的“表情包”属于肖像的范畴,如果使用明星的“表情包”进行商业推广,涉嫌形成对明星肖像权的侵犯。


  不过,普通用户在非商业运作的情况下,使用明星表情包是不形成侵权的,哪怕是调侃或者批评,只需不形成羞辱或诽谤,就不会被认定是侵权。


  简单来说


  下面这组辣条表情包涉及到的明星有


  鹿晗、陈妍希、张翰


  如果只是自媒体或者网友以搞笑目的进行传播


  那么基本安全


  但是如果是辣条厂家直接


  投放广告


  用于宣传本厂辣条


  那就直接形成侵权



  不止明星,其他人的照片也不能乱用


  侵害肖像权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不当利用他人肖像


①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这种利用一般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用,常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②使用型不当利用。这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虽经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失当的利用。


  例如,未经肖像权人(即本人)的同意,为鉴赏或留念目的而拥有、展示其肖像;肖像权人只同意将其肖像用于电视广告上,但却被不当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上。



  恶意羞辱他人肖像


  是指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


  恶意羞辱的表现形式包括:


  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


  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记或者添画胡须、痣、疖等;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涂抹污秽物等。


  这些行使直接丑化了他人的抽象,不只形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往往还形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擅借鉴制他人的肖像


  指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借鉴制他人肖像的行为。


  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对其进行速描、绘画写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能否再现自己的抽象,所以,上述行为也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


  公民肖像权不容侵犯


  商家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往往认为明星偶像的照片、签名可以随意修改、粘贴使用,其实不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保护每个个体的肖像权、姓名权,并不因其具有公众身份而异,当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我们每个人都应拾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李泽鹏
审核人员:张文硕
往期精彩回顾
百万法律人都在用的北大法宝详细介绍!
艺龙"葛优躺"肖像权案二审维持原判,葛优获赔7.5万元
Papi酱广告高拍——“网红经济”新篇章
新广告法下,律师该关注什么?
瓜子二手车被罚1250万!因广告违法知名公司接连收到巨额罚单,传递出什么信号?
更多内容


欢迎扫码获取法宝介绍和试用



OUR VISION

爱法律,有未来

为法律人打造美好的工作体验

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

北大法宝学堂法宝智能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