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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0-10-01


编者按:如所周知,维特根斯坦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其著作以深刻和晦涩著称,今天青苗给大家带来一篇对维特根斯坦代表作《哲学研究》的读后感。在小编看来,这篇读后感更多是零碎思考的结晶,离尽善尽美还存在一定距离,但对于《哲学研究》这样的著作而言,能够形成一些属于自己的感悟(甚至是误解),就已经是值得肯定的事情,我们期待,将来能有更多的朋友向我们分享自己的阅读感悟。

 


读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

作者简介:

王郁茗,西南政法大学2015级本科生。


一、关于语言游戏



下面请想象这样一些场景:

(2)[1]建筑工A用各种建筑石料盖房子:有石块、石柱、石板、石梁。B必须按照A的需要依次将石料递过去。为此,他们使用一种由“石块”、“石柱”、“石板”、“石梁”这些词组成的语言。A叫出这些词,——B则把他已经学会的在如此这般的叫唤下应该递送的石料递上。

(21)A发问,B报告一堆石板或石块的数目,或者报告堆放在如此这般的一个地方的建筑石料的颜色和和形状。

(60)扫帚由扫帚柄和扫帚头组成。我说:“去把我的扫帚拿来!”

对以上这些场景,我们不会对此有疑问——这些都是语言的应用。但是他们是一样的吗?在(2)中,“石板”一词被用来当作一个命令。在(21)中,“石板”实际上被当做了一个陈述(报告)。很显然,在(2)中,“一块石板!”的声音实际上意味着“给我拿一块石板!”。但是在(2)中,当A喊“一块石板!”时,A心里发生了什么?这个时候A心里浮现了“石板”的画面了吗?而在(21)中,当A说“一块石板”,A心里应该浮现了A所陈述的对象——是的,它只有一块。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2)的情形中,当A说“一块石板!”时,并没有把它当作一个预言,而是一个命令。


对于(60),我们需要知道,一个名称只是表示实在的一个要素。这个要素在一切变化中可以保持同一。[2]但是,当我喊“去把我的扫帚拿来!”这意味着什么呢?我应该从来不会想到“去把我的扫帚头和扫帚柄拿来!”。作为实在的扫帚,确实可以拆分成扫帚头和扫帚柄——但这似乎并不意味着“去把我的扫帚拿来!”这一语句可以拆分——对这一语句的分析没有任何意义。


我们会发现,都被我们称之为语言的应用的东西,并不存在可以追根溯源的共性。(这里只举了少量的例子)维特根斯坦因此认为,语言不存在什么共有的特征,不存在本质性的定义。他将语言的应用类比为游戏。我们所称的游戏的各种,并不都高度相似,有些的规则比较明确,比如下棋——每一步都有规则;有些规则就比较粗疏,比如球类运动。有些游戏具有娱乐性,有些游戏不具有娱乐性。但我们都将他们称为游戏,因为这里存在着家族相似性[3]——(67)我想不出比“家族相似性”比更好的表达式来刻画这种相似关系:因为一个家族的成员之间的各种各样的相似之处:体形、相貌、眼睛的颜色、步姿、性情等等,也以同样方式互相重叠和交叉——所以我要说:“游戏形成一个家族”。


所以,维特根斯坦将语言的应用称之为语言游戏。各种各样的语言游戏间没有什么共同的本质,但在他们之间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相似性,而且他们彼此相似的方式是交叉重叠的。[4]整体的语言由各种各样的语言游戏组成,包括由原始的游戏(如(2)那样)以及由原始的语言游戏添加形式而产生的复杂的语言游戏。


至此,让我们再回顾一下(60),尝试探索一下其中存在的有趣的问题。当我们指称“扫帚头”时,我们的确会形成一个意象。指称“扫帚柄”时,也是如此。当我们指称“扫帚”时,发生了什么呢?我们的意向性融为一体了吗?或者还是我们自始至终只产生了一个意向性呢?


“这是一个扫帚头。”——这是一个命题。但当我使用这个命题时,我真的 只使用了这一个命题吗?当我用一把尺子去度量某个对象时,我并不是仅仅是那个刻度,而是在使用那把尺子。[5]当我们使用一个命题时,我们实际使用的是一个命题系统!“这是一个扫帚头。”——同时意味着这不是一个扫帚柄,也不是一个扫帚。也就是说,当我们形成一个关于扫帚头的意向性时,我们动用了关于扫帚头的整个命题系统!我们动用整个命题系统产生了一个关于“扫帚头”的意向性,同样我们动用整个命题系统产生了一个关于“扫帚”的意向性。


虽然“把我的扫帚拿来。”是一个命令,但当我们完全不了解命题及其使用时,我们无法做出这个命令——这是由家族相似性决定的。


[1] 后文中所有有关()的记号,对应着《哲学研究》一书中的相关章节的部分内容

[2] 外审同学在此处给出一个更精确表述的建议:“这个要素在所有可能的世界中保持同一,或者这个要素在所有的反事实状态中保持同一”。个人认为这样的表述更能突出一些我们可能忽略的问题,在各名称指称物组成的组合物中,我们在何种意义上(60)仅对组成部分赋予名称,而整体通过部分来表现;或者对组成物本身赋予了名称。在此对外审同学的建议表示感谢。

[3] 关于“家族相似性”,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任一m∈集合B,当A与m存在相似性时,A∈集合B。

[4] 韩林合.《维特根斯坦论语言游戏和生活形式》[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1)

[5] 维特根斯坦对命题的使用做出了如此的比喻。


二、关于私人语言



(243)我们能否想象这样一种语言,一个人可以用这种语言写下或者说出他的内在经验。这种语言的单词所指的应该是只有说话的人知道的东西,是他的直接私人感觉。别的人不可能懂这种语言。


(258)想象下述情况。我用日记记下某种感觉的重复出现。为此,我把它与记号“E”相联系并在我具有这种感觉的日子在日历上写下这个记号。


(269)我们可以将其他任何人都不懂而我“似乎懂”的声音称为一种“私人语言”。


(275)请你看着天空的蓝色并对你自己说:“天空多么蓝呀!”——当你自发这样做时——并无哲学意图时——你心中根本不会有下面这个想法:这个对颜色的印象仅仅仅仅属于你。

我们来进行一些推理。


当我说“我痛!”,这意味着什么?是否是只有我才能感觉到我正在感觉的那种痛而别人不可能感觉得到?这就意味着“别人不能具有我的痛。”当我们说出“别人不可能具有我的痛”这一语句时,意味着存在着一种“别人的痛”和“我的痛”之间的某种同一性判据。但是在私人语言的情况下,这种同一性判据会存在吗?[6]当我用“痛”去指示我的某种私人对象时,这种“痛”并不会被人理解。所以,别人难以用一个词指称我的“痛”,即便他用他经常称之为“痛”的词来尝试指称我的“痛”——这是徒劳的。同样,假设私人语言真的存在,我的“痛”和他的“痛”——这两种痛之间我们找不到同一性判据。


但是事实上真的存在这种隔膜吗? 当我说“我有痛!”,别人往往能够理解。(288)如果有人说:“我不知道我所感到的是痛还是什么别的”,那么我们就会想到也许他并不懂得“痛”这个词指什么。——我们并不会怀疑他是否会有“痛”这种感觉。


让我们看一下(275),当我们尝试说出自己的心灵内容时,我们不会特别注意到我们独有的感觉,不会伴随着“感觉的命名”。


当我们说“我有XX”时,隐含着一个前提——“别人可能拥有XX”。而当别人不可能拥有某样东西时,我也不会拥有某样东西。在那个记号的情况也是如此,如果我们认为当我们记下记号E是一种私人语言,我们没有理由把E称作一种感觉的记号——(261)因为“感觉”是我们共同的语言中的词,而不是只有我一个人懂的语言中的词。即便是如下说法“E不一定是一种感觉;在他写下E时,他有某种东西——而这就能说明一切”也是没有用的,因为“有”有预设的前提,某种东西也是我们共同的语言。


假设存在关于私人语言的命题:“这是E”。那么E指的是什么?是一种实指定义吗?


(260)“噢,我相信这又是感觉E。”——也许你相信你相信它!


是的,我们没有同一性判据。那就不存在一个规则,那就不是实指定义。那所谓关于私人语言的命题“这是E”还有意义吗?


维特根斯坦因此否定掉了私人对象(私人语言),认为所谓的私人对象是语法的虚构。[7]所以,我们可以说“我有痛”、“别人知道我有痛”,这是有意义的,而说“我知道我有痛!”这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这个语句试图描述一个私人对象。同样,在语言游戏(258)中,我们记下记号E,不代表我在将来能正确地记起某种联系。而仅仅是存在某种联系,因为这里我们不能谈论“正确”。(在私人语言场合下,没有正确性判据,也就是说,当我再次有某种感觉并记下记号E时,我没有判据确定两次感觉相同)。——(380)对于从所见的东西到语词的私人过渡,我不能应用任何规则。在这里规则真正说来还悬在空中;因为其缺乏使用它们的制度。


[6] 维特根斯坦在这里强调,不能用“别人肯定不会感受到这个痛!”这一语句并重读“这个”来获得同一性判据。

[7] (307)如果我说到虚构,那么他是一种语法上的虚构。


三、关于颜色



(380)我怎么认出这是红色的?

(382)是否有人曾经给我指出过蓝色的意象并告诉我这就是蓝色的意象?

当我们认出某个东西的颜色时,发生了一个什么样的事情?是不是如(380)“我看到它是这个;然后我知道这就是人们那样称谓的东西”?仔细想想我们认知颜色的过程,假设我们认知到了红色。我们怎么知道那个颜色是红色?有什么判断标准吗?是根据以往经验的累积吗?那以往我们是如何得到“红色”这个词的呢?是以“红色”赋予一个意象以名称吗?——是的,我们可以这么做。但是名称和实在不是一回事,在实在层面,颜色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地位?物的本质属性吗?同样,这样的解释也无法回避判据的问题,什么是红色?什么是蓝色?为了认识红色,我们是不是要认识其他所有无穷多的颜色?[8]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一书中,更多强调的是颜色词的用法,(386)“我不能接受他的证词因为这不是证词(说“我看到的红色是红色”——引者注),它只是要告诉我他想要的用法。”比如,当我说“某颜色比某颜色更白一些”,我并没有指向白色,而仅仅通过颜色词去干别的事——一种比较工作。


起初,早期维特根斯坦哲学认为存在原初命题,相互独立且绝对为真。语言是有原初命题赋予真值的命题组成。原初命题A的存在,不能得出任何关于原初命题B存在或不存在的结论,原初命题本身不可分析。只有由原初命题组成的命题,才具备被分析的能力。


但是当我们用颜色词描述对象时,我们会发现这样一个难题:当我们说“在A时B地有甲颜色”时,我们就不可能再说“在A时B地有乙颜色”。[9]也就是说,当我说“在A时B地有甲颜色”时,完全可以得出“在A时B地有乙颜色”这一命题不存在。这就说明关于对象颜色的描述不是原初命题而是可以分析的——因为我们同时可以得出另一命题不存在的结论。但是,颜色在什么时候可以分析?!——这就是颜色不相容难题。可以说,这是早期维特根斯坦哲学崩塌的一个重要的动因。后期维特根斯坦认为当我们使用“红色”、“黄色”等词让我们认为存在着与“颜色词”对应的“颜色”,颜色在感觉经验上有明确的区分标准,但在逻辑并不是这样。(388)人们怎么能知道,如果.....他就可以把它指出来,换句话说,如果他看到它就能够认出它来?我怎样从我的意象中知道该颜色实际上看起来是怎样的?


后期维特根斯坦认为颜色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在规则与偏离间存在张力。这里似乎和前文所及对私人语言的批判存在某种联系。当我们认为某种红色是红色时,我们具有原因,但我们没有根据。在《哲学研究》一书中,论颜色的相关部分更多的是用来批判一种语法[10]混淆——我们存在将名称的承担者当成自身的情况。


[8] 而在“心灵哲学”那里,这个问题还会和“意识”纠缠在一起而变的更加复杂。

[9] 当我们在A时B地看到甲颜色时,我们不可能再看到乙颜色。我们这时候只能说,“在A时B地有甲颜色”,而不可能同时说“在A时B地有乙颜色”。

[10] 维特根斯坦的“语法”不同于语言学中的语法,维特根斯坦的语法指的实际是语言的运用。


四、关于心灵表现



(95)“思想一定是某种无与伦比的东西。”当我们说并且意指:情况乃是如此这般,我们以及我们意指的东西不会在事实面前止步不前。但是,我们意指的是:这——是——如此。这个悖论还可以这样来表达:人们能够思想并非是事实的东西。


(428)“思想,这个奇怪的东西”——但在我们思维时,它并不使我们感到奇怪。在我们思维的时候,思想并不使我们感到神秘。只有当我们仿佛在反省似的说:“那怎么可能呢?”这时我们才有这种神秘之感。思想怎么可能与对象本身打交道呢?我们感到好像我们已用思想把实在捕捉到我们的网中了。

我们想象一下我们平常说到“思维”或“思想”时,所理解的那个“过程”。


在我的面前有一台机器,我能观察它的运作规律。观察一段时间后,我可以预测它接下来会干什么,甚至可以一些知识来对他的运作方式进行调整。在我“预测”或“调整”时,我大脑里的过程完全就是“思想”。


思想”是直指对象的。当我们思考一朵玫瑰花,我们就直接指向了那个玫瑰花。“我们思维时,它并不使我们感到奇怪。”但是,思想完后,我们会惊叹,这是怎么做到的?对象是独立于我的实在,它是怎么进入我的思想的?我好像用思想把对象包了进来。


可是如果我们断言思想是对实在物的一个过程,我们会发现我们难圆其说。我们完全可以思想并没有发生或者并不存在的东西。

(437)一个命题,一个思想,则知道什么东西会使其为真——甚至那样东西还根本不存在的时候!(逻辑必然的坚硬性)


(442)我看见某人用枪瞄准并且说“我期待一声枪响”。枪开火了。

当“我期待一声枪响”时,我期待的是什么?我期待的“枪响”是不是已经以


某种方式存在了?如果已经存在,那么我的“期待”也就不复存在了。还是说某种模模糊糊的与“枪响”有联系的东西与现实发生的枪响发生了一致?那种模模糊糊的东西是什么?是一种感觉吗?难道不是期待本身吗?这模模糊糊的感觉和实在的“枪响”是一回事吗?看起来不是,可这样的话,我们怎么说“枪响了”满足了我们的期待?——因为我们期待指向的是那个“模模糊糊的东西”!我们可能感觉到,“我期待枪响了”中的“枪响了”和“枪响了”是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可是,从一开始的论述到现在,我们并没有在不同的语言游戏中穿梭。都是“我有一个期待——枪响了”。那么“枪”和“响”,作为(444)实指定义的说明,每个词的同一个定义对于两个语句就都会是适用的。


在这里,就会产生一个矛盾——“人们能够思想的并非是事实的东西”。[11]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认为这样的矛盾是不存在的。人们总是认为所有的语言使用总有共同的东西,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尤其是使用心灵语词时,认为我们同时在指向某种心灵对象。比如“我期待枪响”,指向了某种与“枪响”有关的某种模模糊糊的东西。


但是,比如倾听,(671),那么我内在的倾听活动指的又是什么东西呢?是指传到我耳朵里的声音,指我什么也没有听到时的那个寂静?维特根斯坦认为,(671)听可以说是在在寻找一种听觉印象,因而不可能指着这种印象,而只能指着他去寻找这种印象的地方。因此,维特根斯坦强调这里并不存在什么指涉的对象,而仅仅是(585)对我的精神状态的一种描述。比如(456)“当一个人进行意指时,那是他自己在意指”;如同在运动中是自己在运动。你向前冲去,因而就不可能来观察你自己的前冲。


(442)正是在语言中,期待及其实现发生接触。

这也是为什么人们在通常情况下不会提出这种问题。


如果我们认为心灵语词指向了某种对象,就要去思考某种对象是什么,心像吗?——如同早期维特根斯坦那样。如果认为存在心像,那么心像是怎么产生的呢?需要实在之物为媒介吗?可是我们完全可以对不存在的事物进行心灵作用!所以,维特根斯坦认为,这不过是语言的语法问题而已。

那么心灵作用如何可能呢?[12]


[11] 这里有一个知识背景就是,大部分哲学家认为思想只能作用于实在的东西。前期维特根斯坦认为对于不存在的对象,投射到我们心灵中的,是对象的一个影子式的东西。所以维特根斯坦说这里存在一个矛盾。

[12] 以下关于心灵作用何以可能的内容也是受外审同学的建议而获得的启发,在此再次对外审同学表示感谢。


如果我们希望某件事情不发生,(548)在语词语言中我们使用记号“不”。但是这好像是一种笨拙的权宜措施。人们认为在思想中事情是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的。


也就是说,当我们使用“不”——以及之类的心灵语词时,我们表达了某种思想,但不存在为表达以表达这一专门的位置。


(503)如果我要给某个人一个命令,我感到给他记号就足够了。我绝不会说:这只是一些词,而我还必须挤到这些词的背后。

我们的思想或许已经蕴含在符号中。


(689)“我正在想某甲。”“我正在谈论某甲。”我怎样谈到他?例如我说,“今天我必须去看看某甲”——但是这当然还不够!归根到底当我说“某甲”的时候,我可能意指具有这个名字的不同的人。——“那么在我的谈话和某甲之间肯定还必须有进一步不同的关联,不然的话我就还是没有意指他,”


当然这种关联是存在的。只是并非像你想象的那样:也就是说并非通过精神的机制。


当我在进行某种思维活动(心灵活动),我们同时可以指向一个事实。但这样的关联本质是什么呢?精神活动的指向对象吗?——这又要回到心像的老路上去。那我们的思想是什么作用的呢?当我说“我要去看看某甲”,我真真切切指的就是那个某甲。这个语句所指向的某甲就是那个某甲!我的思想和这个语句融为一体了吗?我的思想和某种要发生的事实融为一体了吗?或许是这样。思想在某种程度上蕴含了事实。


也就是说,通过语言的中介,让心灵作用成为可能。


五、总结



维特根斯坦在西方哲学史上算是一个“清道夫”,开辟了哲学研究的一个全新路径。他认为许多过往的哲学问题都是应该消失,是哲学家们在语法的混淆中导致的“疾病”。哲学问题只有在语言休假时才会出现。我们存在一些倾向,(104)将本属于描述方式的东西断言给了事物。在《哲学研究》一书中,维特根斯坦通过语言游戏与生活形式的引入,对私人语言的否定,对颜色的辨析(但这里讨论的颜色不完全是维特根斯坦的对颜色概念的所有思想),对各种心灵作用的表达式的分析,对感觉经验的讨论等诸多语言应用形式来引出这么一个结论:“语言并不是由所有描述事实的命题组成的封闭的、完成了的整体,而是由各种各样、或大或小,或原始或高级、功能各异、彼此间具有家族相似性的语言游戏组成的异质类聚物;世界并不是由所有可描述的事实组成的封闭的、完成了的整体,而是由各种各样、作用各异但又互为前提、互相交织的生活形式组成的异质类聚物。”[13](599)哲学只是陈述每个人都承认的东西;(329)当我用语言来思想时,除了语言表达式之外并没有什么“意义”呈现于我的心灵之中:语言自身就是思想的载体——语言游戏的规则根植于生活形式中,取决于不同语境下。维特根斯坦强调语言就是一种生活、社会现象,不应该如许多哲学家那样脱离实在生活去某种超验空间探寻,这样的哲学问题往往是虚假的。

[13] 韩林合.《维特根斯坦论语言游戏和生活形式》[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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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蒋浩天

本期编辑:张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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