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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之经典:“借刀杀人案”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0-12-09

【编者按】

今天青苗给大家带来一篇案例评析,本文改编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发生于我国东北地区的李巧莲案,是涉及紧急避险问题的最经典案例之一。作者用生动幽默的语言,对案例背后的刑法问题展开了讲述,颇有“说书人”的风采,值得一读。

【作者简介】

唐山,一名学法律的文艺男。高考落过榜,考研冲过刺,现在三尺大学讲坛挥洒春秋。因各种生动有趣的案例而爱上法律,愿将其与天下读者共分享!


(一)


 某年某月的某一天,小李骑自行车下乡走访农户,途中遇一男子老张挡住去路。小李忙问来者何意?答曰抢车。小李松了一口气,还好不是劫色。她环顾四周,只见天色苍茫,已近黄昏,四周旷无人烟,若要反抗,只怕会招来横祸。于是她柔声说道:“哥,不就是一辆车吗?你推走就是,请不要伤害我。”这厮粗暴地表示允诺,当下准备推车。小李又道:“自行车你拿去好了,车上那只打气筒是我借的,把气筒留给我吧,我好还给人家。”这厮也表示同意。由此可见,此人乃性情中人,耿直朋友。小李开始动手卸气筒,老张则弯下身子检查车况。说时迟,那时快,小李突然发动闪电攻势,高高举起打气筒狠狠地向老张的后脑猛击。老张顿时被击倒在地,昏了过去。小李惊魂未定,但神智还算清醒。遂骑上自行车,飞奔而去报案。当她来到最近的一个屯子时,整个屯子一片漆黑,只有一户人家从门缝露出一线灯光,她便弃暗投明而去。开门的是母女两人,母亲50多岁,女儿19岁。


小李向主人诉说遭遇,母女闻听之后,双双叹息,深表同情。小老太说道:天色已晚,派出所还在很远很远的地方,路途月黑风高,怕再遇上个劫色的就完了。让李某当晚夜宿她家,明早再去报案。小李听闻这种情况,也不禁心理打鼓。思量再三,只好暂留一宿。千恩万谢,自不在话下。这小老太想得周全,恐客人害怕,吩咐女儿陪睡。这家是独门独舍,院落很小,小老太与女儿住北房,儿子住西房,大门在南面。儿子外出,小老太让女儿陪同客人住西房。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话说这抢劫犯老张本在村外的水库工地做工,当天在从水库工地回家的路上,遇见小李,遂生歹念。此人被小李击昏之后,幸未伤及要害,天黑后慢慢苏醒过来。想到自己抢车未遂,反被击昏,不禁悲从中来,悻悻而归。回到家中,推开院门,不禁大惊失色:今天下午没到手的自行车赫然停在院中。原来天下就有这么巧的事,小李借宿的正是他家,主人是他母亲和妹妹。这厮急忙找到母亲,细问缘由。小老太便将投宿人的遭遇叙说了一遍。老张听完面如土色,顿时心生杀机,忙问李某睡觉的房间,位置和方向。其母一一告知:和你妹妹睡在西房,你妹妹睡在内侧,她睡在外侧,头朝北。老张听罢,有了主意。只见他摘下窗上铡草用的铡刀,悄悄拨开房门,走进房间,在黑暗中摸准睡在炕外侧的人头,照准脖颈部手起刀落,瞬间人头落地。然后又悄然回到北房,对母亲坦白交代,说抢自行车的就是他,此女已经认得他,为了逃避揭发,免除后患,已将其杀害......这老张还在那喋喋不休,其母厉声道:“还愣看着干什么?还不赶快去毁尸灭迹。”


两人从柜子里抱出一床棉絮,一起悄悄走进西房,将尸体连头带身子包起,抬到田间扔进深枯井。大功告成,师太与儿子相视而笑,满以为这样就能瞒天过海,掩人耳目,甚至连女儿也不会察觉。 


     再说这李某,当天晚上在张某之妹的陪同下,匆匆入睡。想起白天的事情,她的心此起彼伏,心潮澎湃,难以入眠。这老张回家推门的声音,就引起了她的警觉。之后她用她的耳朵一路追踪老张的行踪;加之院小房近,夜寂人静,母子俩的谈话,摘镰刀,拨门的声音都听得一清二楚。她极度恐慌,但旋即镇静下来,刹那间计上心头。她悄悄挪动陪睡的妹妹,将其一点点推到土炕的外侧,自己则赶紧躺在她的位置上;竭力不让自己发出声音,虽然心跳如打鼓。尽管如此,听到刀声的那一刻,她还是被吓了个半死。可怜的妹妹劳累一天,又年轻贪睡,上炕后头挨枕头就进入梦乡,对所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就这样稀里糊涂地成了替死鬼。至此,列位想必已经明了:这厮杀死的是自己的亲妹妹。待老张及其母毁尸灭迹回来,却连一个人影也不见,自行车也不见了踪影,不由得面面相觑,暗暗叫苦。心知杀错了人,这小李肯定趁此空档,拼命蹬车报案去了。 


(二)


行文至此,真相已经大白。张氏母子皆为戴罪之身,理应按律处置。关键是这小李应作何解?她成立故意杀人罪吗? 


       可以肯定的是,小李的举动是一种“借刀杀人”的行为:在她的因势利导下,老张之妹成了替死鬼。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这样说,是她害死了老张之妹,只不过作案动机特殊。但是,是否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就一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呢?显然,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例如,一黑老大在离开酒楼正要上其座驾之时,忽然从后视镜看到仇人持枪正瞄准自己,欲开枪射击。说时迟,那时快,黑老大迅速掏枪,先发制人,仇家旋即毙命。很明显,黑老大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因为他是在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在刑法上称之为犯罪排除事由。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这些情形,就要否定犯罪的成立。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较为少见的犯罪排除事由,刑法上称之为紧急避险。

 
       列位,何谓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不得已而损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实施者,而紧急避险针对的是无辜的第三人。例如,在大海中航行的货船遇到风浪,为减轻船的重量,船员将他人托运的货物抛入大海;房屋失火,在无路可逃的情况下,父亲将自己的儿子抛出窗外,结果儿子被摔成重伤;司机眼看就要撞上一个突然横穿马路的小孩,紧急刹车已经来不及了,连忙向旁边猛打方向盘,撞毁了停在路边的一辆豪车。这些都是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特征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即在两种合法利益发生冲突的紧急情况下,不得已而牺牲其中之一,以保全较大的利益。这种情况实际上在社会生活中非常常见:后面三个人高举着砍刀向你追来,想把你剁成肉酱。这时,你发现路边一哥们正坐在自己的摩托车上抽烟;你一把将他推倒在地,自己骑上摩托车,一溜青烟,绝尘而去。这种行为即属紧急避险。在通常情况下,你一把将主人推倒,自己骑走摩托车,这是要作为抢劫罪定罪处罚的。但在当时那种情况下,情况紧急,你不得已而为之,牺牲了他人的摩托车,但保全了自己的生命。这是一笔划算的买卖,即使是摩托车主人,在了解真实情况后,也会表示理解,甚至赞你聪明。这就是紧急避险,有了紧急避险,就可以排除你的抢劫罪的成立。反过来,如果你在当时,拘泥于刑法的规定,面对摩托车,作激烈的思想斗争,反复思考:“这是不是抢劫,是不是抢劫?”还没等你想明白,忽闻头边一阵刀风,人头已然落地!在这个时候,大家,包括摩托车主,都会大骂一声:“蠢货”。


将这样的行为认定为紧急避险,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一致认可。但关键的问题是:能否以牺牲他人生命为代价来保全自己的性命?也就是说,在自己的生命和他人生命面临不可调和的矛盾的时候,迫不得已而损害他人性命,能否认定为紧急避险从而逃脱故意杀人罪的成立?例如,一贯游手好闲,喜欢恶作剧的王某见一公牛在村头吃草,便寻来一挂鞭炮绑在牛尾并点燃,公牛遭到惊吓,发疯般地冲向公牛前方的刘某,刘某急忙逃跑,但公牛穷追不舍。眼看将要追上,情急之下,刘某拉过旁边一路人挡在身前,导致丁某当场被公牛顶死。刘某成立故意杀人罪吗? 


       毫无疑问,牺牲他人生命来保全自己,在原则上,常态是绝不能允许的。因为佛法曰“众生平等”。人的生命的存在,与其地位高低,财富多寡无关,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是不可比较价值大小的。既然如此,他人的生命原则上就不能成为紧急避险的对象,法律不允许牺牲他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但是,有原则必有例外,有常态必有变态。在自己的生命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的紧急时刻,当牺牲他人生命是保全自己的唯一途径的时候,这种自私的做法在法律上就应当是被允许的。如果你有游泳时被水淹的经验,就会知道,在彼时,如果旁边有别的人存在的话,那一定会将其死死地抱住:宁愿一起死也不会松开,根本不可能顾及到对方的死活。这实际上是人,作为一种动物的本能的,正常的反应。


法律没有理由对之加以责难,因为求生的本能是不可抗拒的。在意大利曾经有过这样的判决:在发生海难的时刻,为了拯救自己而将一个昏迷的同伴从舢板扔进水中,成立紧急避险。这种判罚是明智的。因为一个简单的道理: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既不能强迫人们作出牺牲,也不能将英雄主义和高尚的道德强加于人。另外,这种避险行为之所以发生,只是一种本能的反应,并不代表这个人具有任何反社会的人格或主观的恶性,存心与社会为敌。因此,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是没有任何理由的,也不能达到预防该种行为发生的目的。也就是说,即便有法律的严厉禁止,人们以后在面临相同情况的时候,同样会作出相同的选择。既然如此,法律就应当面对现实。否则,就是废纸一张! 


       再者,从功利的原则,从行为的后果来看,这种行为也没有社会危害性。因为在这种场合,两人之间必死其一,甚至是同归于尽。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某种方式而保全其中一个,就不是不可接受的事实。因为从整体来看,社会并没有受到损失。从免除了同归于尽这种悲惨结局的角度来说,这种做法甚至是对社会有利的。 


     根据上述原理,再来分析本案。彼时彼刻,李某面临两种选择:第一,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做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把死亡留给自己,把生的希望留给别人。若果真如此,则我们在感动之余,还要为其唱一首赞歌。但问题是,这可能吗?对于普通人来说,难以达到如此高的道德要求。而且,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法律的功能也不在于要强制性地让你成为一个高尚的人,而仅仅是防止你成为一个恶人。第二,月黑夜风高,单于夜遁逃。但是,能逃掉吗?本案案发地点在偏僻的山区,张家是一处独家农舍;歹徒已经凶器在手,异常警觉;周遭黑灯瞎火,她又是一个不熟悉周围环境的孤弱女子!如此种种,假设她真的逃跑的话,可能还没出院门甚至房门,就已经身首异处了!因此,在当时的实际情况下,小李的行为确属迫不得已,是不得已而为之。本着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原则,虽然表面上她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但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再来比较一下这两种行为的现实后果:本案中由于小李乘机逃脱,而使真相大白于天下,真凶被绳之以法,实为大快人心。反过来,如果小李被诛,情况就完全不同了:由于事发地点偏远,毁尸灭迹的地方很隐蔽,再加上此案发生在案犯家中。因此,他们毁尸灭迹之后,完全可以以种种借口瞒过其妹妹,此事就只有母女两人知晓;即使被害人家属报案,如果警方不能找到藏尸地点,则本案的侦破是非常困难的,真正的杀人犯依然会逍遥法外。再有,本案还有一个情况:将一个熟睡中的人杀死,较之于将一个清楚地面临死亡的人活生生地杀死,无疑要残酷得多。因此,从现实的后果来说,李某这样做所造成的后果也会轻于其本人束手就擒,没有社会危害性。 

(三)


其实,所谓的刑法专业人士绞尽脑汁作了如此多的分析,在普通人看来,纯属多此一举。他们早已经通过一道算术题得出了自己的答案:如此特殊的情况下牺牲他人保全自己,即使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也绝不可能被判处死刑。中国社会根深蒂固的观念是杀人偿命,但这种说法可谓谬误。因为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一个人杀了人,死刑只是其中一种选择,还有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两种选择。如果法官认为情节较轻,还可以判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退一万步讲,即使被判处死刑,也不大可能就被处死。不要忘了,我们还有一种中国特色的死刑执行制度:缓期两年执行。



缓期两年执行的意思并不是说过两年再取人犯性命,而是指:对被判死缓者,规定两年的考验期。在这两年考验期之内,只要没有新的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一律减为无期徒刑;在这两年之内,如果该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则直接减为25年有期徒刑。请注意,必须是新的犯罪,而且这个新的犯罪必须是出于故意。不要求你表现良好,也不要求你真诚悔罪,更不要求你戴罪立功。因此,被判处死缓的人,是不可能被执行死刑的,除非他自己想找死。反之,如果李某当时不这样做,而是坐以待毙,那面临的就是死刑立即执行,而且是斩首!请问读者诸君,如果是你,你作何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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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蒋浩天

本期编辑 ✎ 李    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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