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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自己‖如何防止被问责/基层自然资源执法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自然风 自然微论坛 2021-02-01


在自然资源日常执法中,常见的问题主要是: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压案不查,瞒案不报;该申请的不申请,该移送的不移送;处罚不到位,罚款了事,甚至以罚代刑等。在基层从事自然资源执法工作,干得就是得罪人的事儿,而且是在“雷区”行走,稍不注意,轻者被纪委监委叫去,重者就得去检察院说事儿,后果很严重,所以不能靠无知、胆大、听话、侥幸过日子,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首先,无知不行。必须重视和加强业务学习,熟悉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办错案,遇到比较复杂案情应集体讨论或咨询法律顾问。二是胆大不行。不能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收了好处乱作为,或睁一眼闭一眼,或充当“保护伞”。三是听话不行。遇到有领导插手干涉办案,要坚守底线,坚持原则,不能牺牲自己替领导“背锅”。四是侥幸不行。侥幸心理害死人,现在是终身追责,如果办案有瑕疵、有问题,说不定什么时候“中枪”。学会自我保护,就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凡事按规矩办事儿,严防出现失职渎职行为,毕竟老婆孩子还等着你回家吃饭。

 

目前,自然资源执法领域有三个机制,一是内部行政执法机制。主要是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机构改革后,待自然资源部进行补充修订)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自然资函〔2019〕341号),这些制度要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行为一定要按规定、规范操作。二是共同责任机制。就是落实党政同责,特别是县级以上政府的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和乡镇(开发区管委会)、村“两委”在自然资源监管方面的责任,这个主要是解决自然资源部门“孤军奋战”问题。三是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主要是对涉嫌犯罪的,向公安部门移送,需要强制执行的,向法院提出申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今后还要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



按照相关规定,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应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即认真执行新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切实做到履职八到位,即巡查到位,制止到位,报告到位,抄告到位,处罚到位,申请到位,移送到位,整改到位。

 

巡查到位。现在卫片图班虽然提前到季度下发,但仍存在“延时”,不能只依靠卫片,基层自然资源执法人员应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加强日常巡查,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如果“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会被追究责任。


制止到位。就是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该制止不制止,就是失职。


报告到位。对书面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该报告不报告,要承担责任。


抄告到位。就是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抄告发展改革、建设、环保、市政、电力、金融、工商、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相关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该抄告没抄告,要承担责任。


处罚到位。主要是该立案必须立案,不能压案不查,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行政不罚,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该拆除的拆除等。如果处理错误,形成错案,也要追究责任。


申请到位。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之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及强制拆除的,虽然非常难办,难受,但也得想办法解决,如果法院不受理,只能想其他办法,比如搞裁执分离,或由县乡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组织拆除。


移送到位。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及时移交公安和检察机关。对需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后,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任免机关。这其中,主要是防止出现以罚代刑。


整改到位。整改到位一般是对政府的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只要查处到位,已经结案,就算履职到位,但如果没有消除违法状态,仍然会有责任风险。比如某企业发生火灾或其他安全方面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如果某企业用地属于违法用地,虽然自然资源部门已进行了行政处罚,当地法院也受理了强制拆除申请,但实际上法院没有执行,没有拆除到位。这种情况下,自然资源部门结案后也可能在牵连“中枪”时,有可能受到责任追究,实际上,一些地方已有此类案例(争议问题)。



什么情形下不应追究责任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明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和人员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应查处职责的,不得以玩忽职守、渎职等名义追究责任。结合执法实践,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和人员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应查处职责不应当追究其玩忽职守、渎职等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在巡查发现方面,已经按照巡查计划确定的时段、路线、频率巡查,对巡查时段、路线之外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违法占地、违法勘查、开采等,包括所谓的“盗采”)未发现的;

2、地下越界开采未发现的;

3、在制止违法行为方面,已经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制止无效后按规定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仍然未能制止住违法行为的;

4、在履行查处职责方面,已经依法作出、送达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规定催告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因相关部门、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违法状态持续的;

5、因行政相对人的隐瞒、造假等行为,致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7、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或者不明确,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

8、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

9、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其它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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