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视频丨程序正义为什么重要?

维罗阳光 2023-11-30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先知书店店长说 Author 先知书店

原创作品经授权转载自 l 公众号“先知书店店长说”
ID l kugeshuo
文 l 先知书店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图文:一个社会必须坚守的底线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1994年6月13日,平静的美国洛杉矶富人区,人们怎么也不会想到,一场轰动全美的世纪大案正在发生。

一对男女倒在血泊之中,身中数刀而亡。女子名叫妮可,是当时美国著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男子名叫戈德曼,是辛普森的好友。

警察在辛普森家里发现了带血的手套,血迹与被害人一致。随后,警察又在辛普森的福特轿车中发现被害人的血迹,在案发现场发现辛普森的血迹。警方认为辛普森很有可能就是杀害戈德曼和妮可的凶手。

通过与辛普森的律师协商,警方同意辛普森在6月17日这天投案自首。但是到了这一天,辛普森不仅没有现身,还和加州警方来了一场公路大抓逃。这更是加重了他的嫌疑。

案件至此,看似证据确凿,辛普森无疑就是凶手。然而,经过长达474天的世纪大审判之后,陪审团居然认定辛普森无罪。

宣判当天(1995年10月3日),美国万人空巷,包括总统在内的1.5亿人,都停下工作注视着电视实况转播。

无罪裁定让部分支持辛普森的人欢呼雀跃,更多人却感到震惊和愤怒,法律怎么能够允许罪犯逍遥法外?


不能被证明的事实,等于不存在


辛普森案,颠覆了人们心中最朴素的正义观,美国的司法制度甚至遭到了民众的质疑。时隔25年,它仍然是人们探讨法律应该如何维护正义的最佳案例。

因为,它体现了一种人们不熟悉,甚至不认同,但是法律必须坚守的正义——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又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起源于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国内著名法学家陈瑞华老师用通俗的语言解释了“程序正义”: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因此,所谓的“程序正义”,实质上就是指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裁判过程的公平;以及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法律程序的正义。

那么,怎样用程序正义解读辛普森案呢?

· 无罪推定: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都不能被推定为罪人。未受到有罪判决的人,在法律上都是清白的。也可以被称为“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或者是我们常听说的“疑罪从无”。

也就是说,只要可以定辛普森罪的任何一点证据存疑,法庭都必须偏向辛普森,而不是支持检方提出的指控。

法律面前,没有好人和坏人之分,法律只惩罚违法的人。因此在宣判之前,辛普森不是罪犯。

· 合理怀疑:在美国司法传统中,罪行证明,需要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说检方提交的关键定罪证据不能有疑点。

在辛普森案中,检方最关键的证据是血液。然而,在法庭上却发现要么是血样有问题,要么是采集证据的警官有问题,要么是带有血液的证物有问题。甚至于警方取血液证物的过程都是违法的。

这些“铁证”本身都疑点重重,如何还能证明辛普森有罪?

古罗马有一句格言:不能证明的事实等于不存在。

因此,无论真相到底怎样,由证据和证据规则重新构筑的法律事实,站不住脚,辛普森就无罪。

· 陪审团制度:美国是普通法系(海洋法系)国家。在这样的司法系统中,法官回答法律问题,陪审团回答事实问题。也就是说,陪审团是事实的法官。

社会大众关心的是:辛普森到底有没有杀他的妻子?

陪审团关心的是:检方是否给出了 确凿无疑的证据证实辛普森杀人?

而且陪审团成员甄选有着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在审判期间他们被严格隔离,以确保做出客观中立的决定。

因此,经过陪审团成员确定的法律事实,虽然不是确实无疑的真相,但却是最有说服力的事实。


“宁纵勿枉”还是“宁枉勿纵”?


程序正义的目的是坚守法律公平,但是它仍然饱受争议。25年来,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总是被人们责骂,就因为人们认为律师不应该为“坏人”辩护。

程序正义的代价是“宁纵勿枉”,以个案来看,确实有可能放过“坏人”。但是程序正义真正的目的在于防止“苛政猛如虎”,维护更多“好人”的正当权益。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担心,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在他看来:“罪犯逃脱法网与滥用权力的卑鄙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滥用权力必然会造成“宁枉勿纵”。

程序正义缺失,常常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我们熟悉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警方为了快速破案,漠视程序正义,最终导致聂树斌和呼格吉勒图的冤死。幸运的是,在多位法学家和律师的努力下,后来重审宣判两位受害人无罪,然而,迟来的正义,终究代价太大。

程序正义可以避免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妨碍。媒体和公众的作用是舆论监督,而不是代替司法判决。

司法是非常专业的事情,舆论认定的“真相”,未必是法律的真相,只有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法律事实才可信。如果陪审团和法官的判断,受媒体和舆论左右,最后得到的很可能是“想象的正义”,而非真正的、或者最终可以实现的正义。


程序正义的底层逻辑


程序正义缺失,灾难便会如约而至。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期间,“政治正确”取代了程序正义,结果司法形同虚设,无数人因为对旧制度的“革命”不彻底,未经审判就被送上断头台,巴黎血流成河,法国陷入了历史动荡的几十年。此类悲剧,法国绝非个例。

追求程序正义,会导致司法的“低效”——一桩案子,动辄要审判好几年,还迟迟不能结案。即便如此,还是会出现像辛普森案这样“所有人都看到他杀人了,但法律却没有”,最终为了维护程序正义,必须对辛普森宣告无罪。

为捍卫程序正义,为何会容忍如此低效率、不完美的结果?这是因为程序正义至少遵守了下面三条最底层的逻辑:

· 如果想象中的世界是完美的,自然会不惜一切代价去追求那个最好的结果,与之相应的是“宁可错杀一千,不让一人漏网”的除恶务尽;如果承认真实世界永远不可能完美,那就只能努力选择一个最不坏的结果,比如,宁有漏网之鱼,也不可错杀一人。程序正义倾向于后者。

· 程序正义将滥用权力视为最大的不正义,反对为了实体正义而滥用权力,并将程序正义作为对抗权力被滥用的终极武器。比如,当审判对个人不利时,无论他是好人,还是坏人,都应保护个人,而非公诉人。

· 承认世界是复杂的、多元的,承认人的认知和理性能力是有限的,没有人能全知全能到掌握所有的真相和真理。因此,不应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权力交给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机构,而应该完全分立、各司其职。

可见,是否捍卫程序正义,不仅是一个普通法与大陆法的法理差异问题,更是法治与人治,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卢梭说:“法律规章只不过是屋顶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最后才构成穹顶上不可动摇的拱心石”。程序正义及其背后的政治哲学思想,正是那些渴求拥抱现代文明的地方,需要慢慢生根发芽的“风尚”。

程序正义是如此重要,但我们对其认识却如此陌生。为此,维罗阳光携手先知书店精选两本理解程序正义的入门好书: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

两本书不是艰深晦涩的理论,而是以法律格言为主线,并将其嵌入真实的案例之中,以此诠释程序正义的理念,因此,两本书通俗而不失深刻,法律人阅读,有常读常新之感;普通人阅读,可快速推开法律之门,掌握法学思维。

两本书的作者,均为国内资深法学家。这两本书畅销20多年,不断被修订、再版。每次修订都吸收了最新的法学理论和案例研究。我们精选了最新版本,还有幸获得少量陈瑞华老师亲笔签名书,点击下图,一键收藏。






原创不易,感谢有你!点个「在看」,不怕走散

请三观一致的读友,扫码加维罗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