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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娼被拘留 状告公安局称是“一夜情”不该罚!

刘凌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刘凌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云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案情





2008年8月7日20时30分许,朱某在某区瞰都嘉园2号楼某房间内与某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并付给女方人民币1500元,后被某区公安分局民警查获。当天,某区公安分局对朱某给予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另查,某区公安分局于2008年8月8日对某外国籍女子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于2008年8月7日20时30分与朱某以15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娼活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4日、追缴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该处罚决定现已执行完毕。

 

朱某不服处罚决定向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原告朱某诉称:某区公安分局认定我与某外国籍女子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与实际情况不符。某外国籍女子的职业是翻译,并非职业娼妓,既然对方不是职业娼妓,我又如何“嫖娼”。另外,我也没有“嫖娼”经历,并非“嫖客”,故何来“嫖娼”。我与某外国箱女子相识是通过互联网的电话联系,我与她见面后,经过交谈,才发生一见钟情的性关系,我们双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并非单纯的性交易,我还准备与其进行长期交往。而且事发当天是中国农历“七夕”,即中国的情人节,我是把某外国籍女子当情人看待的。当时,与某外国籍女子同住的还有一名更年轻漂亮的外国籍女青年,我并不对她动心和发生性关系,说明我对某外国籍女子是有爱慕之情的,并非只是满足性的欲望。

 

因此,我与某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属于“一夜情”,而非卖淫嫖娼,被告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另外,某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存在“非法入侵民宅”、“暴力执法”、“非法拘禁”、“威胁诱供”等违法行为,该局所调取证据均应为非法证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某区公安分局辩称,2008年8月7日20时30分许,朱某与某外国籍女子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查获。某区公安分局所调取的证据显示,朱某于案发前即主动上网搜寻外国按摩女信息,与相关网站负责人联系后,双方对付费方式和价钱进行约定,即“先发生性关系,而后再付钱。价钱是1300元”;某外国籍女子在事前亦通过与他人联系,表示欲通过卖淫挣钱,并与他人约定每次卖淫后由其收钱,事后可分得300元人民币。

 

因此,上述二人在主观上均具有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故意。其次,朱某在按照他人提供的地址和通讯方式找到该外国籍女子后,经过短暂交谈结识,便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而此前双方并不相识。再次,朱某在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后,向对方共计支付了1500元人民币。



采访对话


方弘: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是对于朱某行为的定性,即朱某的行为到底是属于“一夜情”还是“嫖娼”,“一夜情”和“嫖娼”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刘凌律师:一夜情可能是大家通俗的说法,其实并没有客观的界定。朱某认为他们有爱慕之情,是自愿发生的关系。但是,公安机关认为他们之间还是存在嫖娼的行为。主要是这么认定的: 首先,存在不特定性。这个案子里边,他们其实认识的时间很短。其次,最核心的一个问题就是他们发生了一些金钱的交易。在很多案件里面,金钱交易肯定是认定嫖娼行为最核心的事实认定。互相有好感,也会有一些金钱的馈赠,但是要结合每一个案子具体来看。 本案中,朱某和外籍女子之前有谈价的行为,这是已经调查认定的。所以,从本案来讲,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对朱某的行政处罚,认定他的违法行为是没有问题的。 至于朱某认为他们两个人之间是有感情的,而且没有前科,这个理由我觉得不能成立。两人之间之前有没有前科,并不是进行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而且,他所说的两人之间的感情,实际上也是很短的。虽然当天是七夕节,但是并不能说当天为了节日的气氛快速升温发展感情。核心还是刚才所讲的他们有金钱交易,而且有付费和价钱的约定,这是公安机关认定的核心事实。从公安机关现在调取的证据来看,我觉得这个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是确实充分的,认定是没有问题。 方弘:这个案子确实最后也是朱某败诉了,因为公安机关提供了比较核心的双方对于价钱的议定以及收费的证据。不过在现实生活当中,可能有些时候这个证据不是那么容易搜集得到,比如说现金交易。 刘凌律师:现金给付很难认定,主要是会有一些隐性的支付。除了有现金的交易以外,关键是两人认识的过程,以这些证据来作认定,金钱交易只是其中一部分证据,前序交往的证据也会作为认定的依据。 方弘:嫖娼一旦被认定以后,通常情况下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刘凌律师:一般就是治安拘留和罚款,主要是这两个。很多案件中当事人会申请复议直到诉讼,因为觉得有这样的不良记录对他们的工作或者生活还是有一些影响。有的案件里面,当事人说只是去做了一个按摩并没有谈价格,也没有做什么,但是也有被当做嫖娼进行行政处罚的。这种就会争议很大,第一他们没有发生性行为。第二还是看他们谈的内容以及经营场所真正的经营行为是什么,很多是挂羊头卖狗肉的,比如一些会所等等。 方弘:可能在很多老百姓的眼中,这种民告官的案子,尤其是告公安局这样的机关单位,基本上是没有什么胜诉的希望的,就像本案当中的朱某最后也败诉了。当然他败诉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对方是公安局,而是因为他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者说他本身确实也不是一夜情。据我了解您也办过类似这样的案件,但是胜诉了,您能讲一下怎么胜诉的吗? 刘凌律师:大家都觉得民告官很难,特别是告公安机关一般都很难。但是,我们也接到类似的一个案子。两个学生喝酒打赌说敢不敢去找小姐,后来就去找了,其实也没发生什么,只是谈谈价,结果就被逼得先付了一个人的款,然后就被抓到了。他们对所有的事实都已经认可了,公安机关也考虑到他们是两个小孩就罚了款。但是,家长觉得孩子也没做什么,是不是被别人骗了或者是别人故意引诱他们去做这些事情,就委托我们做这个案子。 我们通过从公安机关获得的证据发现,给这两个孩子做笔录的并不是具有执法权的公安干警,而是一些辅助人员。我们认为这个案子执法主体就存在问题,包括一些程序性的问题。因为当中还有一位是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做笔录必须要有监护人在场。他们当时也找了一个合适成年人在场,结果合适成年人变成了讯问的人,我们觉得程序上就出了问题。 我们也发现笔录不是公安干警做的,但是却签了公安干警的名字在上面。这些问题提出来以后,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败诉,把行政处罚给撤销了。 这个案子说明,每一个行政执法案件,除了事实本身以外,执法主体是不是适格,执法程序是不是合法都很重要。 如果执法程序、执法主体出了问题,哪怕确实事实是违法的,处罚决定也可能会被撤销掉。大家经常在电视上看到“警官你出示一下执法证”的情节,这都是一些程序性的要求,要告知当事人在办什么案子,是什么警官,执法证号是多少,这些是必经的执法程序。 现在一些执法部门在办案中,可能会弱化这些执法程序。我们觉得这会影响到执法的水平。所以,大家也不要觉得民告官很难,告了以后还是能够促进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也会推动法治社会进程。 方弘:执法的合法,其实包括两方面,一个是符合实体法,另一个符合程序法。两者一样重要。如果在整个执法过程当中程序上出现违法,这个案子仍然是可以有胜诉的可能。 刘凌律师: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体现在几个方面: 主体合不合法?这个单位有没有执法权限?比如,这几天比较受关注滇池管理局,它的执法权限是什么?执法范围是什么?职责是什么?都要公示,执法人员也要公示。 在一个案子里我无意中发现,办我这个案子的人没有在执法人员公示里,当时我就意识到可能会存在问题。后来在法庭上通过询问,他承认了他是工勤人员,虽然有执法证,但是他的身份是工勤人员,是不可以作为执法人员的。还有一些临时工、聘用制人员,不能作为执法主体。合法性就是执法单位有没有执法权限?执法人员有没有执法权限?事实有没有查清楚?程序合不合法?最后一点,法律依据充不充分? 一个执法行为,不是简单的说有这个事实。比如说废菜叶腐烂的速度很快,而且会对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不良商人就把这废菜叶往溶洞里边扔,因为拉出去的话,要花很多钱去处理,结果造成了水质的污染。 这方面的处理我们就遇到了很大的难题,它既不属于生活垃圾,也不属于医疗废物,也不属于固体废物,但确实造成了危害的后果。现在的法条很难对这一类的情形作一个准确的处罚,不仅仅是处罚的问题,还有恢复治理的费用,像这一类的确实很难找到合适的依据。 所以,我认为除了主体合法,法律程序和法律法规的依据都是很重要的。




结语



由此可见,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执法机关依法执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的不断提高,才能够得民心、顺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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