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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稼被糟蹋绝收 夫妻猎杀野猪获刑值得商榷!

游飞翥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游飞翥律师

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据“淅川县法院”公众号消息,2021年5月至7月,吴某、胡某夫妇在仓房镇清泉村某山地连续十几天使用绝缘木签、电丝网将地围起来,用电瓶、逆变器、警报器等设备狩猎野猪,捕获野猪八头以上。7月28日,淅川县公安局仓房派出所民警在吴某夫妇家中搜出整猪一头,猪腿25个、猪头2个、猪蹄4个,共重224公斤。 


淅川县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认定,上述野生动物为野猪。而淅川县全境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电网为禁用捕猎械具。 


庭审中,被告人吴某称:“野猪给地里庄稼糟蹋得非常严重,才灭了它。麦子损失了30多亩,吃得也没啥了,100多亩玉米也被吃得70多亩绝收。现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认罪认罚。”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采访对话


方弘:现在都在号召要光盘行动,因为当下的粮食安全已经成为了重中之重,这个案子涉及到100亩庄稼被毁的情况,为了保护庄稼下去杀野猪,为什么会构成犯罪?可能有一些人,尤其是这些遭受野猪践踏、啃食农田的庄稼人,其实是无法理解的,您能给大家解释一下吗? 游飞翥律师:《刑法》第341条专门规定了非法狩猎罪,关于这条规定,在实践当中适用非法狩猎的罪名去追溯嫌疑人的话,我有一些个人的看法和理解。 《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果猎捕或者杀害的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里面有两个前提,一个前提是重点保护的,第二个前提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只要你杀了,只要你猎捕了,那么就构成了犯罪。 第二款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这里的条件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 对于第一款的规定,案例中的夫妻捕杀了野猪,但是野猪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因此,法院应当不是以第341条第一款的规定来适用判刑的。 对于第二条,我认为当事人并没有在禁猎的范围,他们是在自己家的农田周围安装了一些电网或者工具,野猪触发了电网,受了伤害。我认为没有达到《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的禁猎区、禁猎期和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并且在法条的里面还有个条件叫情节严重的才判刑。所以,夫妻俩的行为构成第二款也很勉强。 因为题干里面没有交代出一审判决适用的法条具体是哪一条哪一款,其实在判决书上是应该附有适用法条的,由于题干上没有附,我就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来讲自己的观点。 还有一个点就是第341条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款的规定,有两个前提条件,一个是以食用为目的,一个是情节严重 本案当中的夫妻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食用,而是为了防范自己的庄家被侵犯。因此我个人认为在猎捕的目的上,没有触犯这一条规定。第341条只有这三款规定,因此如果这对夫妻在现在所了解的情况下构成犯罪的话,我个人认为还有不同的观点。 方弘:这个案件事实上法院是判了夫妻二人的罪,也就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这是对于吴某的判决,对于胡某的判决也同样是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同时对于非法狩猎的设备进行了没收,对野猪肉也进行了没收和销毁。但是这个判决一出来也确实引起了广大网友的一些争议或者是议论。相关资料说南阳市林业局在2021年7月份就发文称,该市的野猪种群数量增长过快,活动范围也不断的扩大,一些农户种植的玉米、红薯等农作物经常会被野猪啃食践踏,大片的农田被损毁,农户损失比较严重。同样在其他一些省市有很多地方的网友反映野猪成灾的情况,在这种庄稼粮食面临危害的时候去杀野猪,有些人认为属于法律所保护的行为,也就是属于紧急避险,您怎么看呢? 游飞翥律师:夫妻二人捕杀野猪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341条三款所规定的条件,也就是说不符合犯罪的具体条文,在犯罪的三阶层理论当中属于符合性不符。对于夫妻二人的行为性质,实际上要讲到犯罪三阶层当中的第二阶层,也就是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本案当中夫妻二人的行为,主要目的以及当时所处的情形,在野猪大面积的侵害庄稼农田和房舍的情况下,并且夫妻二人并没有主动出击,只是在房屋土地的周围设置了一些可能会导致野猪受伤害的一些设施和设备,并没有走到山林里面去狩猎、捕杀,仅仅是围住自己的土地。当野猪再次对他的农田进行侵害的时候,就有可能掉进陷阱或者被一些设施所杀伤。 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应当符合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排除社会危险性的一种手段。 特点是在两个合法权益之间发生冲突,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已损害另一方较小的权益。因此,我认为夫妻二人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特征及其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 方弘:这样的案子并不是唯一的一例。比如前段时间在四川发生的,一个67岁的阿姨,为了防止野猪糟蹋自己的庄稼,也是拉了电网电死了三头野猪,因为这样的行为,被判处了缓刑。为了保护庄稼,农民可能会采取拉电网等手段来对付野猪,如果说这个行为有这么大的法律风险的话,那农民遭遇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 游飞翥律师:对于这个问题是比较难以回答的。因为农民现在所遭受的情形,是前有堵塞后有追兵,现在还无计可施。我作为一个学法律的,还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勉强也支个招。 第一就是搬家,像逃荒躲避土匪一样的赶紧逃命。因为野猪来了既会毁坏农田、房舍、庄稼,也可能对人身造成伤害,既然野猪碰不得,那就搬家,躲避一下。 第二就是向上反应,求得保护。当野猪来袭的时候,请当地组织一些狩猎团队,但是狩猎团队也有问题,法律规定了不能够捕杀野猪,就算是当地政府同意了,也是违法的,当地政府不能够违法同意去捕杀野猪。人们在面对这样的情况下,不采取防范措施,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也就是说犯罪三阶层当中的第三阶层是普罗大众遇到相同的情形下,不采取措施,任由野猪泛滥,任由野猪侵害人,任由野猪侵害庄稼、农田和房舍,这样的情形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 犯罪三阶层里面,第一阶层、第二阶层、第三阶层在这个案子里面很丰富,都体现了这三阶层的内容。 因此,要人搬家也好,组织防范也好,这些可能是需要当地政府和全社会共同思考解决的问题。既要保护野生动物,又不至于让农民受到受到侵害。


结语

夫妻俩如果让野猪肆意践踏庄稼,那么损失惨重。而如果采取非狩猎的方法很有可能激怒野猪攻击自己,那将面临着生命不保的境地。两害相权应取其轻。每一个司法案例都是对执法人员适用法律的一次大考验,法不外呼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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