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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看守所内死亡案 公安局赔40万余元 驻所医生该担刑责?

郑吉文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郑吉文律师

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

案情





10月31日,“安徽男子看守所内死亡案”有了新进展。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死者申友证的家属经过多次申请,最终安徽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阜南县公安局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申友证77岁母亲生活费合计40万余元。 申友证的儿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5月31日法院作出了赔偿决定,也认定了阜南县公安局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家属希望能追究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已向相关部门邮寄了控告信。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安徽阜阳男子申友证在关闭自家棋牌室近3年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拘。一个月后,家属收到其在阜南县看守所“心梗死亡”的消息。 在被羁押期间,申友证曾告知会见律师诉说“自己身体不舒服,病情很严重”。申友证家属委托律师两次向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但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均未予以回复。 该案代理律师周兆成质疑申友证发病去世当天,阜南县看守所耽误了8个小时的救治时间。据周兆成介绍,监控显示,2019年4月28日上午7点33分,申友证开始发病,而当日下午申友证突然倒地,有人进来将其送到阜南县人民医院的时间为15点28分,在这8个小时内,看守所医务人员仅进行过不足3分钟简单治疗。 据阜南县人民医院《抢救记录》显示,申友证被送至医院时全身湿凉,各项生命体征消失,说明其在阜南县看守所时已经死亡。《申友证死亡调查结论》认定“申友证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死亡”。 6月1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二次鉴定意见通知书。意见书内容显示,阜南县看守所驻所医生在明知申友证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情况下出现胸痛时,未尽到高度重视义务,未及时进行针对性排查和有效治疗,延误了患者接受早期规范诊治的时机,在其病情发展到心源性晕厥的紧急时刻脱离患者,救治方案存在错误。 2020年11月25日,申友证家属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224万余元国家赔偿。 来源:红星新闻

采访对话


方弘:对于患病的人,尤其是病情危重的人,看守所必须要羁押吗? 郑吉文律师这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法治文明、人权保障以及以人为本的羁押管理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取保候审的。 同时,我国的《看守所条例》也规定,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等是不予收押的。 为了贯彻落实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理念,很多地方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均联合制定了关于减少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细则意见,对更好的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因此,按照我国法律政策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尤其是病情危重的人,都需要由看守所羁押。 方弘:本案当中,假如被羁押人确实感到身体不适,也确实需要救治,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看守所有义务尽快救治呢? 郑吉文律师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根据《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病,看守所应当给予及时的治疗,如果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对于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因此,当被羁押人感到身体不适,需要救治时,看守所应当毫不迟疑的给予积极有效的治疗。 方弘:本案当中是有证据的,当天7:33开始发病,在当天下午突然倒地,这个时候3:28才送到当地医院,整个时间是8个小时,律师说看守所的医务人员仅进行过不足三分钟的简单治疗,您觉得看守所在这种情况下的处置是否违法? 郑吉文律师:通过信息显示,本案中看守所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单位,对犯罪嫌疑人负有看管和救护的义务,在犯罪嫌疑人突发疾病时,应当积极及时的救治。 我也注意到当地检察机关委托第三方作出的司法鉴定,这个鉴定意见显示,看守所的住所医生在明知申友证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情况下出现胸痛,没有尽到高度重视的义务,没有及时针对性排查和有效治疗,延误了患者接受早期规范诊治的时机,在紧急时又脱离患者,救治的方案也存在错误。 我个人认为这已经构成了疏忽大意,不作为的违法。因此,看守所的住所医生是具有明显的严重违法责任的。但是,看守所的医生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延误时机和救治方案的错误,相关后果和责任应当由看守所来承担。 方弘:那看守所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郑吉文律师:我也注意到当地法院的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认定,我个人基本赞同认可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这个决定,也就是说导致申友证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是他自身的疾病,看守所住所医生的延误和救治方案的错误,是导致申友证死亡的次要原因,法院酌定赔偿义务机关承担20%的责任,我个人基本能接受。 但是,关于责任分配的比例,我觉得看守所的责任还可以适度的提高,比如可以考虑按照3:7、4:6的比例来分配责任,也就是说看守所的责任可以提高到30%或者40%,这样可能本案的法制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会更好。 方弘:申友证之所以被抓,原因是在三年前他家开了一个棋牌室,他因为开设赌场罪被刑拘,其实这个棋牌室已经关了三年了,三年以后追究他的责任。对于这样的人,还没有定罪之前,必须要对他进行羁押吗? 郑吉文律师: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不需要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嫌疑人是不得羁押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像本案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采取取保候审可能会更适当一些,而且《刑事诉讼法》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本案可能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即便是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至于发生对社会的严重危险,所以采取取保候审足以能够实现刑罚的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制定和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相关规定》,按照相关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因此,对于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方弘:判断其人身危害性大不大,主要还是在于公安机关是吧?现在受害者家属是希望有关部门启动追责程序,也就是说追究当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刚才说的是看守所、公安局的赔偿责任,那么具体的个人的责任是不是要再进行具体的追究,这样的程序怎么才能启动?相关个人如果对申友证的死,有一些失责的话,又该承担一个怎样的责任呢? 郑吉文律师如果相关单位不能主动启动追责程序,被害人家属可以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投诉控告,根据我们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对于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做错了事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看守所的广大干警、住所医生都要认真的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相关的执法办案人一定要心存对法律、对生命的敬畏意识,要有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生命负责的精神,只有这样类似的悲剧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 我个人还是倾向于住所医生可能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甚至可能构成玩忽职守。因此,我觉得当地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启动追责程序。


结语


任何人不经过法院的判决是不能够认为他有罪的,申友证在刑事拘留阶段发生死亡,其实也还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只是说他涉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无论是作为看守所的民警,还是作为看守所的住所医生,对每一个被关押的人,都应该予以尊重和正常的平等对待。 即便是被判有罪的人,他也已经为他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比如说被关押,被判有期徒刑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他仍然是有生命健康权的,他的生命健康权仍然是需要保证的,并不因为他是一个罪人,就比正常人削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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